春节期间农村暴力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浅析/薛阳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4:37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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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农村暴力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浅析

薛阳坡


随着改革开放和各项富民政策的逐步落实,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人们普遍感受到日子一年比一年好。但是由于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及一些地方陋风陋俗的影响,部分农村区域在春节前后反而成为暴力犯罪的高发期。据对本县2001年以来批捕案件的统计数字看,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暴力犯罪案件的发案率,春节期间要高出平时8至10个百分点。究其原因,节内人们不良的生活、消遣习惯(如酗酒、赌博、看黄色录像制品等)为诱发暴力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影响了本应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
酒。俗言“无酒不成席”,春节的饭桌上更不能无酒。如果把握尺度、略表敬意则未偿不可,但强拉硬劝、过度饮酒,轻则伤身体,重侧诱发矛盾酿成恶果。如2003年春节我县城郊乡的李氏二兄弟相约一起走亲戚,中午饮酒后弟辱骂嫂子和别的男人有染,兄很生气遂二人发生打斗,兄持刀将弟砍成轻伤。因想到弟无事生非发“酒疯”,兄不愿出钱给弟治疗,弟一气之下服毒而亡,造成了人亡、家破的残局。
赌。劳作了一年的群众,过年是他们最闲暇的一段日子。有些人喜欢茶余饭后在一起赌几把消磨时间。“赌场薄”,一旦认真起来,输红了眼,便会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如2002年我们办理的一起伤害致死案件,被害人胡某和其他人在一起“吹大气”,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一旁观看,并不停地对赌场情况进行“点评”。输急眼的被害人胡某认为刘某太“多嘴”便引起打骂,刘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中胡某心脏,导致胡某当场死亡。聚赌 的人群不欢而散,胡某的生命却永远的消失了,等待刘某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黄”。黄色宣传品对人思想的毒害不须多言,相关部门对黄色制品的清理和打击也从未放松,但在我县的一些偏远地方,还有人拿它来打发年内的闲余时光。2001年农历腊月二十几,固县镇村民廖某借来了一盘黄碟在自家屋内观看,他不但自己“欣赏”,还让自己儿子甲和邻居之子乙“乐在其中”。事后两少年难耐萌生的邪念,对邻居小卖部的少女丙三番五次进行骚扰,欲行不轨,因丙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大人们将甲和乙抓个正着。甲的父亲廖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己,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
此外,一些黑网吧近年来也逐渐向乡村迁移,春节期间他们仍难舍火爆的生意,用暴力游戏和黄色信息招徕着未成年人,不仅侵蚀着他们的身心,甚至促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如今年农历正月初五发生在我县平氏镇的一起伤害致死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和被害人杨某(均为未成年人)在同一网吧内上网,期间因一小摩擦而引起打斗,王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杨某身上连刺两刀后扬长而去,杨某不治身亡。王某归案后,问其怎能如此狠心,答到在“网上”已司空见惯了。
上述是农村暴力犯罪多发的客观诱因。从主观上有些不法分子好逸恶劳,往往采用不劳而获的非法手段满足自己的欲望。他们瞅准了年前人们要筹备年货,且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空子,纠集在一起能偷就偷、不能偷就抢,也是暴力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扼制这种现象的对策:
1、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些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无力,甚至近于瘫痪。村“官”们在其职不谋其政,形同虚设,平时考虑的是自己如何“富甲一方”,而不为一方群众的衣食之安操心,未危及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漠然视之。因此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选拔责任心强,真正愿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带头人”,真正发挥基层组织在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的情况下,发挥基层组织的治安联防作用,群防群治、防患未然。
二、开展“三下乡”活动。尤其在春节期间应组织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风的文娱节目深入到农村,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同时寓教于乐,在活动中教育群众易风易俗,抛弃酗酒、赌博等不良的生活习惯。有条件的地 方,可以将一些实用科技、图书等传播给群众,使春节的闲暇时间变为农民的“充电”时间,为他们早日致富助一把力。
三、加强文化市场的治理整顿力度。有关部门在进行文化市场管理时,不应“罚罚款了事”,应当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黄色”制品和“黑网吧”的滋生蔓延,还文化市场一片净土。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大普及法律知识工作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清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犯罪的结果是什么,使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敢于同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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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29号


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各部门财政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结余指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内结余指标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内年初支出预算和调整支出预算(不包括上级专款补助及基金预算),当年尚未完成拨付而保留在财政部门的支出结余指标。
  第三条 预算内结余指标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
  第四条 预算内结余指标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指标和累计结余指标。当年结余指标是指部门当年度结余指标;累计结余指标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滚存结余指标。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指标的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分为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指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人员经费结余无正当理由不能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用于平衡当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或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
  (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执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可以用于下一年度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开支。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指标的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项目支出结余指标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调整、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是指项目执行由于按进度需要跨年度实施或跨年度支付款项而需要在下一预算年度继续执行形成的结余。
  第七条 项目支出结余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不能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收回预算,用于平衡当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或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其中市级教育费附加、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三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支出预算净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收回后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不改变使用方向。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执行。
  (三)各部门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是指全额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和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资本性支出项目按立项批准的工程标准、实施期限建设完成,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形成的结余指标,按照中央和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余指标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内累计结余指标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将本部门《××年度常州市级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预算内结余指标金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1月底前将审核意见反馈各部门。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核定收回市级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履行有关
  预算调整事项的法定报审程序,并据此履行批复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支出预算执行行为,严格会计核算,市财政部门对部门结余指标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结余指标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责成其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结余指标。部门结余指标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河北分公司 夏晓东)

【案情介绍】2002年11月4日张某为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10份,保险金额1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生效180后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3年1月7日张某因多发脑梗塞、高血压三级、肾上腺瘤住院治疗,1月24日好转出院;9月5日张某因突发急性下壁心梗、冠心病、高血压、脑梗塞、脑萎缩、肾上腺瘤手术再次住院治疗,20日好转出院。2003年10月10日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并提供了相关索赔资料。经保险公司多方调查,发现张某曾在2001年8月1日因TIA、脑梗塞、高血压三级住院治疗,8月5日出院;8月21日又因同种疾病再次住院治疗。这两次住院治疗情况张某投保时均未告知保险公司。据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之规定拒绝给付张某重大疾病保险金。2004年6月7日张某因治疗无效死亡。
【仲裁情况】2004年8月26日张某之妻严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当地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保险公司提出仲裁委员会管辖权异议,认为张某投保时未与公司选择争议处理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无案件管辖权。2004年9月15日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决定书》,认为投保单、保险条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的合同文本均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虽未在投保单中约定案件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保险条款中却规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有仲裁和诉讼两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2004年11月1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业务承揽中未全面行使询问权利,放弃了自己的质询权;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裁决保险公司向严某支付保险金3万元,承担案件仲裁费2400元。
【仲裁条款是否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是这样描述的:
投保险种中需选择争议处理方式的请选定:
1、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
投保人选定为第二种方式。
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条款约定: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提交当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尽管保险公司的《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都对争议解决方式都做出了规定,但两者是不冲突的。保险合同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设计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事务。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合同当事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但选择权应该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行使,不应是在合同成立后行使。《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在保险合同成立的过程中是“要约”内容的载体,其内容一经保险公司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故《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上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应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对案件的管辖问题,仲裁委员会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条款与投保单中选择的争议处理方式视为相互冲突,进而适用合同法的格式合同争议处理规则决定自己具有管辖权,此种理解方法违背了仲裁的自愿原则,裁决结果也实难让人信服。
【 案件处理结果】仲裁结果出来后,保险公司不服,认为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违法裁决之嫌,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后又未作补充协议,且保险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时已提出异议,故认定该仲裁书违反了仲裁法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一)项之规定撤销仲裁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