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为聚众淫乱罪辩护?/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2:52:45   浏览:8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律师如何为聚众淫乱罪辩护?


如何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聚众淫乱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聚众淫乱罪,指为首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参加,集体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其他人不作犯罪论处。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说明]
一、本罪系从原“流氓罪”分解而来。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正常自然人均可构成,但只对其中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处刑。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学术成果: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阳江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江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在我市投资的境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二、投资项目用地优惠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可享受以下优惠:
1、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测量费。
2、土地出让价,新规划工业区的,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国土厅所制定的阳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低价,即16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价款可分期交付;首期付50%,余下部分可在交付用地后三年内付清。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按规定价格给予八折优惠。
3、政府根据企业缴税情况给予企业“用地补助金”,企业投产两年后,按企业两年缴税总额本级部分的50%计拨。“用地补助金”由政府直接拨给国土部门用来抵顶企业未交的用地地价款,抵顶后多余部分仍归政府,不足部分由企业补交;对已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用地补助金”则直接拨付给用地企业。
4、对于投资规模特大型、科技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和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科技项目,其用地价格,经过协商,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5、租赁政府所属工业用地,租期不少于五年的,租金按每平方米每年8元收取,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租赁者如需购买该地办企业,可按基准地价优先安排并给予八拆优惠。
6、租用国有空置厂房,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5~8元收取。经营期满五年的,五年后返还头两年租金。
7、出让的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企业今后如需改变用地性质或转让用地,按有关法律办理手续。
8、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仍未建成投入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9、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土地放线费按5折优惠,免收政府控制用地的场地占用费,免收工程资料档案押金。减半收取城市增容费,即按建筑面积12.5元/平方米收取。厂房工程免招标。

三、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第四条 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优惠外,还实行如下优惠规定:
1、免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国家级新产品可享受三年、省级新产品可享受两年先征后返还新增部分所得税和25%新增增值税。
3、新办高新技术项目,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三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从缴纳之日起,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三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4、新办的一般性企业,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二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从缴纳之日起,按“先征后返还”的办法,二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5、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的农、林、牧、渔项目,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6、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按山区县有关优惠政策,在阳春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8、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注册登记和正常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以上年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其新增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头二年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

四、行政管理收费优惠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按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收费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限额收取。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副食品发展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的报建费、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绿化费和消防基金均按当地最低标准的50%征收,免收工程档案押金、邮电线路费、环保技术审核费,减半收取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建成的房屋从落成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劳工应办理合法手续。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按工资总额1%,第二年按工资总额1.5%,第三年按工资总额2%缴交临时工调配费。从第四年起按现行规定缴交调配费。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水、电、通讯设施方面可享受如下优惠:
1、对新办的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落实,自来水建设集资费和建设开发费按50%收取。工业用水不限量,增容费减半收取。用电增容费报装时可首期交50%,其余部分两年内交清。电话初装费按当地标准减收30%,免收企业内部线路设计费。
2、企业用电的电力设备安装工程,企业可以自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工程造价由供电部门与企业协商或报物价部门核批。
第九条 实行项目开办优惠。对新办企业立项,技改项目立项、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免收项目咨询费、评审费;工商注册只收办证工本费;资产评估费按规定比率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五、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外商申报投资项目,资料齐备的,审批机关接到申报后,一般项目,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属重大项目,审批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须报省审批的,审批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资料齐备的,段在两个工作日内办妥并发放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银行开户登记手续,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备的,银信部门即报即办。
第十三条 企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及有关进出口合同备案手续,海关即报即办,最迟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实行“一条龙”服务及“一个窗口”收费,设立外商投诉电话,受理外资企业的投诉。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布,企业按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费。对没有待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收费票据而收费的,企业可以拒交并报县以上物价部门查处。

六、其 他
第十六条 高新科技型外商投资企业,调入有中、高级职称和有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审批,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外商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其1名亲属转为企业所在城镇常住户口。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安排子女就近入学。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对为发展阳江经济作出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可受予“阳江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依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凡对外商有意刁难的人和事,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外商在我市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本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在我市办企业,可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改革开放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动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稳定增长与转变方式相结合,妥善处理发展与转变、总量与质量的关系,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自主创新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把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作为战略重点;

(四)低碳发展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经济发展与民生幸福相结合,以包容性增长为目标,全面促进社会和谐;

(六)推进城市化与特区一体化相结合,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实现法规政策、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领导协调机制。

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筹管理工作。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行动计划应当明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任务、负责部门、推进措施、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其他主要内容。

市、区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模式,转变职能,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信息系统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七条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教育、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创新驱动

第八条 实施自主创新主导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聚集创新人才为关键,以产业创新为重点,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九条 与国家创新体系相衔接,争取国家创新资源,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企业梯队,优化创新生态。

第十条 增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从技术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向应用基础研究延伸,从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向原始创新延伸。

集中优势资源,加快推进和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技术攻关,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提高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量中的比重。

优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推动从产品输出向技术输出、研发服务延伸。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鼓励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项目单位来特区设立项目公司,建立官、产、学、研、资本及中介共同参与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战略联盟,项目公司、技术转移机构及战略联盟可以依合同约定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市政府应当利用高交会平台,鼓励和资助在深企业、科研单位参展参会,实现科技引领转型、创新驱动发展。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公共技术平台和源头创新机构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攻关,促进创新资源由分散型向综合利用、规模集聚转变。

加强创新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深化深港创新圈合作,支持企业建立跨国研发机构,推进双边和多边国际科技合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指标体系,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鼓励技术咨询、指导、评估、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创业投资,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机制。建立和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

第三章 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合理调整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制造业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延伸,实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高层次上协调发展。市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和实现措施

(二)调整需求结构,促使特区经济发展由外需为主向内需、外需协调拉动转变,统筹国内合作与对外开放

(三)调整消费结构,提高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发展新兴消费业态,培育消费热点,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市政府应当制定扩大消费需求指导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调整投资结构,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和投资来源多元化,增强政府投资导向的引导和约束力度,稳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市政府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社会投资指南,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

(五)调整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和完善城市功能规划,建设经济发展功能区,推动产业、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高效集聚,加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功能互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支持和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政府应当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和鼓励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创新转型,利用高新技术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产品的附加价值,建设现代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市政府应当制定推动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战略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并组织执行

(三)支持和鼓励海洋产业和现代生态农业发展

(四)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支柱产业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实施大项目带动、园区集聚、产业集群战略,优化产业的区域布局,推动产业集约化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总部经济发展,促进并购重组,培育创新成长型企业,制定支持企业创立品牌、建立营销和物流体系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市政府应当改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完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和上市路线图计划。

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财政、行政管理事权、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特区欠发达区域,缩小区域间差距,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市政府应当按照特区一体化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与特区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为全体市民提供基本民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益基础服务和公共安全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开放经济全面推进战略,优化商品结构,巩固和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

(二)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扩大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三)加强服务外包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对外贸易从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转变。市政府应当制定服务外包工作指引,指导企业转型升级

(四)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来特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生产基地

(五)引导和支持外资投向国家鼓励的能源、交通、环保、物流、商务服务及其他重点发展行业。

第四章 低碳循环

第二十一条 实施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战略环评机制;创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实施清洁能源计划,发展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天然气等传统低碳能源的使用比例,改善能源利用结构。

第二十三条 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开发、推广和使用节约资源的技术和工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提高资源能源集约高效利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产业能耗、碳排放以及环境影响的准入制度,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低碳化。

发展碳交易市场,推动以奖代补、合同能源管理等以结果为导向,市场驱动为核心的低碳减排激励机制,加快建设国家低碳试点城市。

第二十五条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倡导绿色出行方式,推广绿色建筑的建设与使用,降低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能耗;增强城市碳汇能力;开展低碳理念宣传,引导低碳消费、提倡低碳生活方式。

第二十六条 推进减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开展无碳技术攻关与产业化,鼓励探索去碳技术,促进废碳资源化利用;开展重点行业、典型产品和重点减排项目的低碳认证。

第二十七条 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推进源头减排、综合利用和无害处理,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产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加快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第五章 规划指导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加快规划体制改革,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基础和依据,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三规)相互协调统一。

第二十九条 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和方向。

第三十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三规协调的改革要求,依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城市区域功能合理的原则,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城市空间的内涵式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产业规划以及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产业规划。产业规划应当明确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策略,为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各专项发展规划。

专项发展规划是相关领域、产业或者行业发展的指导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发展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快推进新型功能区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明确新区定位、管理体制、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整体性开发、组团式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新的经济增长极。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和完善深圳产业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导向目录每两年编制一次,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产业规划和根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产业发展实施分类政策指引,注重提升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符合导向目录鼓励类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市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章的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市、区政府对限制类产业和项目采取引导存量、控制增量的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属于禁止类的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的,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停产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资源利用审核制度,建立能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消耗限额标准,年综合能耗、水耗、占用土地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源利用审核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和审计的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经验收不符合能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消耗限额标准的,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以包容性增长为目标,建立和完善以民生幸福指标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建设指标体系,加快民生幸福城市建设。

民生幸福指标体系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目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

民生幸福指标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目标应当包括收入水平、消费结构、科教文卫体、生存状况、节能减排及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政策促进

第三十七条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优化教育结构,改革创新教育发展模式,构建多元开放、纵横贯通的终身教育体系,培养创新型人才。

加强创新型人才引进工作,利用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人才高交会平台,加快引进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高端人才。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为人才入户、医疗、保险、出入境、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对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技能培训等进行资助,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增加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资金支持。每年从本级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注入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和循环经济、总部经济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各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引导与激励社会各界对科技的投入。

市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首件重大产品、重大设备和重大装备认定办法,建立使用风险补偿机制。

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区财政每年应当从科技发展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技术转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区财政应当安排足额的资金用于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运营,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应当纳入市、区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市、区财政对源头创新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和奖励。

市政府应当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扶持的企业、项目目录,制定和完善资助办法,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资助工作。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属于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其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活动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指引,为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提供便利,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审核纳税人提出的减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完善并创新政府采购制度。符合低碳发展、自主创新或者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的产品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目标要求及转变路径,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土地资源、资产、资本综合管理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耕地保护模式,深化土地市场化配置,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市政府对从事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项目、重点项目或者实施转变增长方式行为的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市政府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目录鼓励类的工业项目可以采用差别化的地价管理政策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市政府应当完善土地整备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整备体制机制。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在资源、能源、劳动力、产品、环境、公用事业价格及其他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健全价格调节机制。

第四十三条 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务创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培育中小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上市。相关引导、扶持、规范政策由市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完善社会投资引导政策,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依法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障基金,探索和创新社会保障基金资金保值增值方式。

第四十五条 符合市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申请事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政策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符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拟定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政策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属于市、区政府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属于其他部门制定的,应当及时向制定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收到建议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反馈。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本部门执行本条例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政策进行自评,自评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际情况和部门法定职责,制定目标责任制度,并与相关部门签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责任书,明确相关部门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任务和责任。目标责任制度应当根据相关部门职能设定权重,分别管理。

市政府应当每年发布《深圳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白皮书》,向全社会公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内容与工作、成效与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与措施等,引导市场主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探索建立以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创新驱动、结构调整、绿色发展和民生幸福为重要内容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形成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绩考核制度,并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综合考核指标应当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对各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按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对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政府基金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应当增加权重,重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未履行与市政府签订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责任书中规定的责任、未完成责任书规定的任务或者年度考核未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相关立法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专项工作汇报。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鼓励社会评估机构开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分析、研究和评估。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研究。

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公益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监督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