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赔偿的完善/习文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51:25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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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 《国家赔偿法 》于第二章第一节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行政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了对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还包括了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第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对人身权的侵害, 包括对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和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第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4条之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等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我国《国家赔偿法 》第 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检查饭店时吃喝行为, 应视为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不可抗力。

二、《国家赔偿法》 在行政赔偿的范围设定上存在的缺陷

第一,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单一。《国家赔偿法 》把“违法”作为单一的归责原则, 而此处所指的“违法”, 实际上多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法标准来理解和适用的, 在某种程度上缩小了“违法”所应具有的丰富含义, 不能完全包含引起损害和应当赔偿损害的全部情形。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赔偿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应当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对其的损失进行负担或弥补, 而不是对造成损失的行为或原因来进行评价。要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 就必须要修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这是首要的问题。

第二,《国家赔偿法》 所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较窄, 在法条中只规定了九个方面。当前《国家赔偿法》所规定九种情况以外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 行政相对人缺乏获得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对于财产损失, 现有立法规定, 在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 对于间接利益一概不赔。这种规定和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国家侵权自应由国家赔偿, 不能将负担加在受害人身上。对于人身损失, 依照现有规定, 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 只赔偿物质性损失, 而不赔偿精神损害。从而产生了两种不良的后果: 1.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完全的维护, 可能对法律的作用产生怀疑; 2.对于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国家机关, 由于赔偿金额过小, 没有经济上的震慑作用。

三、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

( 一) 改变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立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取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 主要是由于当时国家赔偿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明确列举赔偿事项, 便于实际操作, 而且有利于减少财政负担。但是行政赔偿的内容主要是违法行政, 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法律不可能对其进行逐一的列举, 而且这种方式也不利于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情况相适应。因此, 这种立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狭窄。因此可以改用概括式为原则、兼有列举式的模式。以概括式为原则, 能把所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都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 同时也使国家赔偿制度保持了相当的弹性, 更好地规范范围不断扩大的行政赔偿活动。对于确实需要排除的事项或行为, 再用列举式进一步排除。凡未被列举排除的, 国家一律给予赔偿, 使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成为一个法律上的原则, 排除责任只是国家不承担责任的一种例外, 以便更好的促进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 二) 扩大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范围。

1、将一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 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才能要求行政赔偿。但事实上, 这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 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 与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多少区别。如果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赔偿诉讼之外, 就可能出现行政机关借此规避法律, 采用抽象行政行为实施违法行为的现象。另外, 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之一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能产生直接的利益后果, 但并非所有影响公民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必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实施。例如行政机关发布一项禁止某些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规定, 自发布生效之时就可以造成相对人某种利益的损害, 而不必通过具体行为实施。如果不允许相对人对抽象行为提起赔偿诉讼, 必然会放纵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违法行为。最后, 各国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赔偿的诉讼规定。因此, 抽象行政行为也应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之内。

2、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幅度和范围,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和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仅考虑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而将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排除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作为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理性而适度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体现的是合理行政。但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水平及其他种种因素的影响, 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现象不断涌现, 如果对这些侵权行为不给子追究, 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行政相对方不予赔偿, 无疑会违背 “ 有权利必有救济, 有损害必有赔偿 ”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 面对实践中大量涌现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侵权赔偿案件在处理上显得无所适从的情况, 将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并进行周密的制度安排就显得不仅必要而且必然。

总之, 由于赔偿范围过窄, 导致相对人其他许多合法权益被侵害而得不到保护。因此, 扩展行政赔偿范围,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对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并实现更远大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目标, 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也应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首先, 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属于公共事物, 其作用是服务、便利于广大民众。公有公共设施属于国有财产, 其管理是由国家授权委托的, 其有关事务理应属于国家职责范围。因此, 这种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关系, 理应由带有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法调整, 而不该由私法性质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其次, 设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设施, 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将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缺陷而造成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 有利于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增强责任心, 不因行政赔偿与己无关而怠于行使行政职权。最后, 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缺陷造成的损害, 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 因此国家最低限度也应该将这部分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之中。

4、将间接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所谓间接损害是与直接损害相对应的, 不是实际已经受到的损害, 而是指可以预期得到的利益的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 把间接的人身与财产损害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即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只限于直接损失, 不包括间接损失。这无非是出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的考虑。在当时来看, 那是符合实际的。但在实际之中, 有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的间接损害比直接损害要大得多。例如一个不当或违法的行政处罚往往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很可能造成企业合同的延误或中断,导致停产停业甚至可能是破产倒闭, 损失可能是几十万, 上百万, 甚至是上千万。因此, 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处于强势管理地位的国家行政机关, 对于自身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 理应给予赔偿。

5、对精神损害也应当予以适当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这种损害既包括精神痛苦, 也包括精神利益受损。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荣誉权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在国家赔偿领域并没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内容。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发展, 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在越来越多损害赔偿案件中提出了精神赔偿的主张,并且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越来越多的考虑到了用物质赔偿来抚慰受害人精神的创伤。2001 年 3 月 10 日,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就赔偿主体、客体、数量确定因素、抚慰金支付方式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民事赔偿方面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 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仅仅规定了对直接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 而对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等引起的精神损害, 仅要求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而未规定物质赔偿, 这是与理不合的。因此, 确立行政精神损害赔偿才是对人权的完整保护。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2]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 1981年版。

[3]肖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4 年版

[4]杨临萍主编: 《行政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版。

[5]伊茗:《再论公证行为的行政可诉性》,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 2 期

[6]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 陈德祥、黄金波、王晓方 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确立,法律适用2005第11期。

[8] 刘静仑:《 比较国家赔偿法》,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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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已经2010年6月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3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黄政办发〔2009〕2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六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和绩效管理,激励和促进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在总结十年来实施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市直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通过实施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经营管理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绩效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履职和经营管理效能,充分调动和激励各级各部门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市委、市政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对象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直属、部门管理机构,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三大类部门,并实行“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类考核”的总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其他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部门目标的审核、实施、检查、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组织领导工作。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轮流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督办和年度考核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时下设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工作委员会(简称市政府目标考核委),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兼任市政府目标考核委主任,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目标管理机构单项目标考评考核组、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审核组组成,具体负责年度相关考评考核细则的制订与考评考核的实施工作。
  (四)各责任制部门成立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目标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制管理与统筹协调工作机构(原则上由部门办公室负责),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目标责任制责任体系。责任制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责任目标的组织实施、落实与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分管负责人为相关责任制的第二责任人,并对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制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责任目标的实施与落实工作。各级责任人具有承担相关责任制工作的义务与责任。

第三章 目标的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目标体系。部门责任制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由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两大主要目标体系和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两项附属目标体系组成。
  主要目标体系:
  (一)职能工作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承担的具有业务职能特征的工作目标。职能工作目标由主要职能工作目标、相关职能工作目标和交办重要工作目标三个部分组成。
  (二)共性工作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承担的自身建设、社会建设与管理等具有建管共性特征的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治黄冈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
  附属目标体系:
  (一)基本管控目标是指各责任制部门在日常工作中24小时政务值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文办理办结时效、交办事项落实反馈、目标管理制度落实、依法行政依规办事、防范工作严重失误和政府信息化建设等基本管理与控制状况。
  (二)创先争优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工作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党政主管部门评先表彰,以及工作创新与经验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肯定或推广等争创状况。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法定与规定赋予由本部门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
  (二)省政府及省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三)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下达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四)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职能目标的制订要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发展、奋力有为”的总体要求,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定量定性相结合,并尽可能量化细化和具体化的原则。职能目标的量化率要力求达到65%以上;其他不便于量化的目标,要尽可能在定性表述上做到细化具体、确切规范,准确描述目标的形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上下对口衔接,保证与省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对接的原则。
  (三)全面贯彻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原则。
  (四)在上年度设定目标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有所增长的原则。
  (五)“跳一跳摘得到”的原则。
  第九条 目标制订的程序。目标的制订应按照充分调动上下两个积极性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先民主讨论后集中决策的程序进行。年度责任目标的制订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在布置年度责任目标考评考核工作时一并布置,于次年元月底前完成上报。
  (一)职能工作目标的制订。职能工作目标中的主要职能目标由责任制部门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自行酝酿论证和拟订,主要职能目标原则上不超过十项条款。主要职能目标中还必须确定1-2项核心职能目标,核心职能目标必须是责任制部门依据本部门主要职责职能,同时结合省主管部门、市政府下达的重要目标。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职能目标,必须明确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主要职能目标(草案)拟订后,责任制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目标,还应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和请示;涉及需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落实主办、协办责任单位,明确本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 职能目标中的相关职能目标和交办重要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制订。
  (二)共性工作目标的制订。共性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协调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制订。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拟订责任制部门共性工作责任目标(或工作目标责任书,下同)。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共性目标,必须明确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涉及需与责任制部门协商的目标应与其协商或报请市领导协调;涉及市委、市政府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目标,应及时向市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请示。共性责任目标(送审稿)经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或市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以正式文件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到各责任制部门,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基本管控目标的制订。基本管控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统一拟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定。
  (四)创先争优目标的制订。创先争优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拟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定。
  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经审定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
  第十条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拟订、审定与签订。
  (一)各责任制部门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格式要求,起草《责任书》(草案)。《责任书》(草案)包括本部门拟订的职能工作目标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的共性工作目标(提纲)以及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提纲)等主要内容。《责任书》(送审稿)由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审定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对《责任书》的审核、确认程序。
  (二)《责任书》实行“四级联审”制度。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目标制定“五项基本原则”和市政府对年度全局工作的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任务,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书》(送审稿)进行初审后,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复审,然后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终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将“三审”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责任制部门并组织对《责任书》(送审稿)的完善工作,最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责任书》的签订。《责任书》(送审稿)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正式文本,并原则上定在每年3月前后召开的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或会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与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完成《责任书》的签订程序。
  (四)各责任制部门在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后的一个月内,要依照《责任书》内容与内部相关责任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本部门内部《责任书》。
  第十一条 目标任务的分解。《责任书》一经签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责任制部门对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的分解主要包括对机关内部科室、二级单位和对县(市、区)两个层面,各级各部门必须将目标任务逐条逐款地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
人,并同时制订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制管理工作“六定方案”。“六定方案”即定分管领导、定责任科室(二级单位)、定责任人员、定任务分解、定任务进度、定工作措施。目标任务的分解情况和“六定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以责任制部门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一般不宜调整。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或上级、本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规定需中途纳入责任制管理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在当年10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
请,报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市分管领导和市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或纳入。
  第十三条 责任目标的组织实施。《责任书》一经签订即生效,由各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全力抓好全程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因职务变动后,由接任者或临时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后续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并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检查督办

  第十四条 管理规章与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制订和建立目标责任制工作日常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全程监管、检查督办、动态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考评考核、建档备案等“一揽子”制度,切实做好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目标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
  (二)各责任制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目标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和制度。参照本办法制订《××委、办、局、公司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及《××委、办、局、公司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等实施管理办法(可视情况合二为一),作为本部门内部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的依据。
  (三)各责任制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全程监管、检查督办、动态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建档备案等“一揽子”制度,并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与督办。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目标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办。检查督办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抓好第二季度“时间任务过半”的检查督办和第四季度“百日攻坚战”的组织督办工作;注重抓好市委、市政府全局性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的跟踪督办;及时掌握分析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给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二)各责任制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督办,并召开一次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形势分析与调度督办会议;重点抓好第二季度“时间任务过半”、第四季度“百日攻坚战”等关键时间节点和任务进度的督办落实工作;突出抓好市委、市政府全局性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的跟踪督办;及时发现问题,查缺补漏,研究对策,跟进措施。
  (三)共性目标工作的日常检查督办,主要由市相关管理机构参照本条第一款负责实施。
  (四)基本管控目标工作的日常检查督办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参照本条第一款负责实施。

第五章 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市政府目标考核委成员统一实施。年度总结和考评考核应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多方参与、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责任部门自我总结、自评自考与市政府目标考核委专项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综合汇总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工作原则上定在当年12月下旬至次年元月中旬完成,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于当年12月以正式文件下达。年度考评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责任制部门年度总结与自评自考。各责任制部门根据年度完成实绩情况对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条款,组织年度总结,写出《××办、委、局、公司关于××年度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总结的报告》,同时按照本办法及《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逐条逐款进行自评自考打分,并依照市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考评考核表格填写自评自考打分情况,同时附上创先争优目标自评自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连同《总结报告》各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二)市相关管理机构考评考核组考评考核。市相关管理机构是指对责任制部门部分职能目标和所有共性目标负有业务指导或综合协调职能的部门与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法治黄冈建设办公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四城联创”办公室、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市地税征收保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与机构组成。市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在年初制订相关考评考核实施细则并下发到各责任制部门,同时报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相关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年度考评考核的统一布置安排,对各责任制部门有关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完成的实绩情况进行考评考核,并于每年元月上旬将考评考核对象的综合成绩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基本管控目标的考评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通过日常工作运转与日常检查以及有关途径发现问题,做好记录,作为年度考评考核依据,并结合年度考评考核情况,依照《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分解与计分计算细则》考核计分,并于每年元月上旬将考核对象的综合成绩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三)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组检查复核。综合检查复核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成员组成。其检查复查审核的工作方案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综合检查复查审核采取到责任制部门听取年度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季度与年度工作报告、台帐报表和创先争优所获得的荣誉证明等资料,以及现场查看工作进度等形式,检查核实责任制部门完成责任目标的实绩,并如实做好详细记录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四)组织第三方评估测评。第三方评估是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和服务对象对责任制部门工作履责、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总体形象等进行评估测评,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打分等办法进行。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打分细则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订;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代表评估测评打分细则由市统计局制订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方评估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分别组织实施。
  (五)考评考核综合汇总与审核。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将各方考评考核情况汇总后,依照《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对各责任制部门完成目标实绩进行逐条逐款审核和核算各项得分,并汇总计算各责任制部门综合得分。
  第十七条 考评考核结果及等次的确定。考评考核结果分为各责任制部门综合得分总成绩、责任制部门总成绩综合排名、责任制部门总成绩分类排名。考评考核等次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四个等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部门责任制考评考核结果,拟定考评考核四个等次分数线划定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先进单位等次分数线的划定,应本着“总量控制、突出贡献、兼顾分类、由高到低”的原则,参照省有关办法,按先进单位数占基本合格单位和合格单位总数40%左右控制,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50%左右,市政府派出、直属、部门管理机构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40%左右,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30%左右,并兼顾控制三类入围成绩线之间的级差过大,予以综合平衡。
  第十八条 考评考核结果出现失误的追责与救济。所有承担考评考核工作的市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把目标责任制及考评考核作为促进工作、保超完成市政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和抓手,本着对被考核部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考评考核工作。被考评对象的考评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后,若出现因考评考核结果有误而引起被考核对象提请复议,并经调查属实的,要追究主考部门的责任,同时对受其影响的被考核对象予以事后救济。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与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应重视做好考评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奖惩兑现工作,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中间,努力创造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业绩的机制和氛围。
  (一)各责任制部门被考核的等次情况,由市政府予以全市通报;被确定为先进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3000元的奖金奖励,同时由本单位给予考核年度在职在编人员一个半月工资额(以考核年度12月份个人工资额标准)的奖金奖励。对连续三年被考核为综合总排名前三名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给予单位集体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个人嘉奖一次;对连续三年被考核为综合总排名第一名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给单位集体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个人记三等功一次。
  (二)对连续三年评定为基本合格单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
  (三)对不合格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单位的,提请市委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调整,同时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二责任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责任制部门入围先进单位的条件审查。责任制部门较好地完成部门核心职能目标为入围的基本条件,责任制部门如年度内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邪教防范处理、安全生产、信访工作、农民负担等方面出现 “一票否决”问题的,一律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作为考核干部实绩、选拔任用干部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受奖惩情况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制部门要参照本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奖惩规定,切实将本单位考核结果与相关责任科室、责任人的履责情况挂钩;与部门内部评先表彰、问责追责挂钩;与部门内部经济奖惩挂钩;凡未完成市政府重
要工作目标或部门核心职能目标的责任人和责任科室,不予以评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并印发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
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充分体现考评考核“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多方参与、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考评考核的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上力推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透明公开、阳光操作。
  第三条 考评考核总分值由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第三方评估测评和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五部分组成。其中职能工作目标分值和共性工作目标分值共设定基准分值100分,职能工作目标分值占80%,共性工作目标分值占20%;为便于各项目标进行分值量化和考核量化打分与计算,此两大部分均设定为百分制,最后综合计算总成绩得分时再按所占百分比折算。第三方评估测评分值设定基准分值10分,基本管控目标分值设定为倒扣分制。创先争优目标分值设定为奖励分制。

第二章 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四条 职能工作目标分值由主要职能目标分值、相关职能目标分值和交办重要工作分值三个部分组成。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职能工作分值目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主要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为90分(无相关职能目标的分值为95分),相关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为5分,交办重要工作分值设定为5分。三部分下属的单项目标分值均采取均分制分解设定,即:各部分的设定分值除以各部分的目标条款数等于各部分的单项目标分值。职能目标凡是量化的条款一律按相关规定和计算公式计算得分;凡非量化的条款,按完成实绩进行评估打分,原则上不加分。
职能目标具体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职能目标具体分值设定:
  1、主要职能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90分(无相关职能目标的分值为95分)除以主要职能目标条款数。
  2、每项主要职能目标若有一个以上数字指标,则每个数字指标的分值也为均分制,等于该单项主要职能目标分值除以该单项主要职能目标的数字指标个数之和。
  3、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5分除以相关职能目标条款数。
  4、交办的重要工作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5分除以交办重要工作之条款数。
  (二)职能目标计分计算方法:
  1、职能目标得分=主要职能目标得分+相关职能目标得分+交办重要工作得分
  主要职能目标得分=每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之和每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该单项每个数字指标得分之和
  2、每项主要职能目标的每个数字指标得分=该数字指标分值+[该数字指标实际完成值-该数字指标目标值]÷该数字指标目标值×该数字指标分值。超过设定分值的得分部分为加分,反之为扣分。
  (1)主要职能目标条款中,完成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额超额加分最高为1分;其它每项条款加分最高为3分,其每个数字指标加分最高为3分除以该项数字指标个数之和;主要职能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15分。
  (2)主要职能目标每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每个数字指标扣分不超过该数字指标分值。
  3、相关职能目标得分=各项相关职能目标得分之和
  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得分=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实际完成值-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值]÷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值×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
  (1)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加分,牵头部门最高为1分,非牵头部门最高为0.5分,相关职能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2分;
  (2)相关职能目标单项扣分不超过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
  (3)相关职能目标中涉及由市相关管理机构考评考核打分的条款,由该相关管理机构制立考评考核细则并对其进行考评考核,考评考核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4、交办重要工作任务分值5分,此项原则上不加分,未完成任务考核时据实扣分。

第三章 共性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五条 共性工作目标分值由领导班子建设分值、党风廉政建设分值、精神文明建设分值、法治黄冈建设分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值、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分值六个部分组成。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共性工作目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各部分分值均采取均分制分解设定,即100÷6=各部分分值。
  第六条 共性目标计分计算办法:
  共性目标得分=部门自评分×30%+市相关管理机构考核得分×70%。
  共性目标六大方面的考评考核细则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法治黄冈建设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评考核结果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第三方评估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方法:
  (一) 第三评估分值设定基准分为10分,其中市政府领导评估为3分,县(市、区)政府评估为3分,服务对象评估为4分三部分组成。
  (二)为便于评估测评与计算,三部分均先按百分制测评打分,计算公式: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市政府领导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3分+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3分+服务对象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4分。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的测评内容与分值设定:
  (一)市政府领导评估测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测评表,分送市政府领导进行无记名测评、打分。评估测评分值共100
分:领导班子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工作作风建设25分、履行部门职责25分、服务大局完成领导交办任务30分。
  (二)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测评表,发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测评、打分。评估测评分值共100分:领导班子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履行部门职责25分、工作作风建设25分、服务基层办事效能30分。
  (三)服务对象评估:由市统计局对目标责任制单位的服务对象以无记名问卷形式进行随机调查测评。评估测评分值共100分: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政策10分、履行部门职责为民办实事25分、依法行政公平公正25分、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25分、勤政廉政树立良好形象15分。
  上述评估测评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属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九条 附属目标系被考核部门自我管控或自行争创的工作目标,附属目标分值由基本管控目标分值和创先争优目标分值组成。附属目标分值同样具有相应的考核效应。基本管控目标实行倒扣分制,即管控目标若出现问题要作相应的倒扣分,并单项封顶;创先争优目标实行奖励分制,即荣获了规定的创先争优目标可获相应的奖励分,并单项封顶。
  第十条 基本管控目标倒扣分分值的设定与倒扣分规则如下:
  (一)日常政务值班管理(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考核)。
本部门没有实行在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擅自离岗、脱岗,或值班人员迟、错、漏传(报)上级下达交办事项和本部门向上请示报告事项,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带班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不能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每发生一次各倒扣0.5分。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3分,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本部门没有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即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初报信息必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属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除特殊情况外,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5小时上报),每发生一次倒扣0.5分。
  2、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下达的应急工作通知、指令和任务,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情况,每发生一次倒扣0.5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情况的,再倒扣0.5分。
  3、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被市以上(含市级,下同)党政机关文字通报批评和市以上领导点名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1分。
  4、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一次性倒扣到3分。
  (三)公文办理办结时效(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考核)。
  转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公文、文稿,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办结或回复意见而又不说明原因的,经催办仍不能按要求办结或回复的,每件次倒扣0.2分。
  (四)重要事项落实反馈(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5分,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考核)。
  1、对于市政府重要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项次倒扣0.2分。
  2、未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项次倒扣0.2分。
  3、市政府办公室转交部门办理并需要回告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件次倒扣0.2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主办单位未能尽到牵头职责或协办单位配合不力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经协调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理落实的,属主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倒扣0.3分;属协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倒扣0.2分。
  (五)目标管理制度落实(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3分,由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查审核组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管理包括全程监管、检查督办、情况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考评考核、建立档案在内的一揽子制度,每年次倒扣0.5分。
  2、未按规定要求制定《本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及《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分解与计分计算细则》,每年次倒扣0.5分。
  3、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目标责任制年度任务分解情况和“六定方案”,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倒扣0.5分;未按规定要求签订部门内部《目标责任书》,倒扣0.2分。
  4、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每季度不少于进行一次检查督办或召开一次季度目标完成进展形势分析与调度督办会议,每季次各倒扣0.3分。
  5、未按要求和时间规定报送目标完成季度累计进展情况和半年进展情况,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每次倒扣0.3分;未按要求报送《年度部
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考自评打分表,每年次倒扣到3分。
  6、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年度目标管理资料档案,每年次倒扣0.5分。
  (六)依法行政依规办事(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每件次倒扣0.5分。
  2、抽样审查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或执法严重不当,每件次倒扣0.5分。
  3、未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经市政府法制办督促后仍未改正的,每件次倒扣0.5分;出现违法规范性文件,造成较大影响的,直接倒扣2分。
  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被确认违法、被撤销或被变更的,每件次倒扣0.5分。
  5、经复议或诉讼终审确认需要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赔偿的,直接倒扣2分。
  (七)防范杜绝严重失误(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5分,由市政府总值班室、督查室考核)。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被中央领导点名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2.5分。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2分。
  3、受到省部委厅局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1分。
  4、未能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问题,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查处,或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与网络曝光,经调查属
实的,每件次分别倒扣2分、1分。
  5、未完成市政府年度实事既定目标,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件倒扣1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件倒扣0.5分。
  6、主考机构出具的被考核对象的考评考核结果出现失误被确定受到追责的,对其承责单位每件次倒扣1分。
  (八)政府信息化建设(本项倒扣分,最多扣2分,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通过黄冈市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及时、完整公开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年终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未按市政府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安排部署,及时向黄冈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黄冈市电子政务专网提供信息、推行网上办事,或影响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度的,扣2分。
  3、未按电子政务有关法规政策和审批程序,擅自建设小网络、小机房、小平台,造成重复投资、浪费资源,扣2分。同一件事不作重复倒扣分,只取最高倒扣分。
  第十一条 创先争优目标奖励分分值设定与奖励分规则如下:
  (一)争强进位(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6分)。
  凡属省委、省政府列入年度排名进位的工作,进入前五名的部门,按照第一名至第五名的位次,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项可分别获得
3分、2.5分、2分、1.5分、1分的奖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项可分别获得2.5分、2分、1.5分、1分、0.5分的奖分。
  (二)荣获先进(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5分)。
  1、荣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分别获得5分、3分的奖分。
  2、荣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获得3分、1分的奖分;
  3、荣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分别获得1分、0.5分的奖分。
  4、荣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性的排名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每项可分别获得0.3、0.2、0.1分的奖分。
  同一奖项不作重复奖分,只取最高奖分。
  (三)工作创新与经验推广(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3分)。
  部门工作创新与经验推广、政策建议获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内刊登载的每件可分别获得2分、1分的奖分。同一经验和建议不作重复奖分,只取最高奖分。
  (四)完成政府年度实事(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2分)。
  完成市政府年度实事既定目标的部门,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件可获得1分的奖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件可获得0.5分的奖分。创先争优目标的所有奖分项目,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由各责任制部门在年度考核规定时间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奖状、奖牌、证书、批示、内刊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原件并认定后,方可作为奖分依据。相关有效证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而未能获得当年度奖分的,可顺延作为次年度考核奖分依据,但不再顺延到下一年度。

第六章 考核总得分构成及其它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考核总得分的构成及所占比例为:
  年度考评考核总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80%+共性目标考核得分×20%+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基本管控目标负分+创先争优目标得分。
  第十三条 出现考评考核结果失误事后救济事项的,应对受其影响的被考核对象在次年度考评考核相应目标中给予相应应得分的追加弥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民用航空总局党委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民航党发〔2008〕3号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民航总局党委在行业改革发展中担负着重要领导责任。大力加强党委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行政能力,对于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推进民航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总局党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安全工作不放松,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总局党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的精力不够集中,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力度不大;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够规范,科学决策机制还不完善;三是管理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督促检查和抓落实不到位;四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五是思想、工作作风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以上问题和不足反映了总局党委在自身建设方面与中央要求还存在差距,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此,总局党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正确履行职责,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把全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总局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和对外关系五项职能,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把全局。以更加宽广的视野,分析世界民航发展态势,研究我国民航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发展规律,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针对行业安全管理和经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行业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行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不够明确、公共服务职能偏弱等重大问题,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新的举措,每年研究解决几个突出问题。大力推进立法和制度建设,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坚持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廉洁从政,提高决策力、执行力、公信力。

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执行总局党委会议规则、总局工作规则及决策程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成员会前要深入研究、认真准备,会上要集思广益、充分讨论,慎重决定。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对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在确定思路、完成可行性研究、形成初步方案的基础上,采取深度调研、专家咨询、中介机构评估、社会公示及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严肃纪律,未经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集体讨论的决策事项,党委成员不事先许诺、不个人批条子或个人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重大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总局纪委、派驻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委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党委成员要严于律己,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自己分管的部门、联系单位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承担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首先要管好总局机关干部。要细化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务员奖励和处分条例等规定,做到奖罚分明,该表扬的表扬,该批评的批评,对问题突出、屡教不改的果断撤换,对违法违纪的严肃处理。对干部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党委书记每年要与总局机关各部门正副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谈心一次以上,党委成员每年要与所分管的部门处以上干部、联系单位主要领导谈心一次以上,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他们的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总局重点做好立法决策工作,把执法监督层面的工作交给地区管理局;对于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不参与具体管理,重在加强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理顺总局机关各部门职责,避免职责交叉,防止缺位、越位。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控,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重大投资。要推行巡视制度,加大督促检查、推动工作的力度,克服畏难情绪和好人主义思想,坚持公平、公正,一抓到底,在原则问题上不含糊、不迁就、不动摇,做到旗帜鲜明。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防治腐败。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任何时候都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同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早打招呼,早做工作;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了解、及时提醒,实行诫勉谈话制度,防患于未然;出现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认真总结、吸取近年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深刻教训,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推行政务公开,抓紧推进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干部定期轮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实行预算、责任审计和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和津贴薪酬标准,特别要管住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工资收入;清理、杜绝各类“小金库”、“账外账”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健全完善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

五、坚持求真务实,发挥表率作用。党委成员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坚持求真务实,在追求工作实效上多下工夫。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原则上总局机关每个部门每年召开涉及行业的较大规模会议不超过一个,其他必要召开的会议应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党委成员要带头开短会、讲短话;严把发文关,少发文、发短文,一般不阅批未经办公厅处理的请示报告件;对相关工作主动协调沟通,避免政出多门和相互矛盾。要广开言路,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党委班子联系群众、听取意见的渠道。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党委成员每年调研不少于两个月时间,重点抓1—2个具有综合性、全局性、普遍性的课题,事先提出调研方案,由办公厅统筹协调,组织综合工作组摸清情况后,把问题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党委成员参加公务活动,由办公厅协调安排,一般不出席纯属礼仪性的接见、照相、剪彩、颁奖、庆典、宴请等活动,不为商业性活动和单位题词题字,减少应酬。党委成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严禁层层陪同、轮流宴请。党委成员出差,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领导不要送迎;京外由接待单位一名值班领导负责,其他领导一律不得到机场迎送。

六、严格党内生活制度,不断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调查研究制度、联系点制度、讲党课和作形势报告制度,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自觉接受监督。要严格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真心诚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思想交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贯彻执行此《决定》,党委书记负总责,其他党委成员分头落实。总局纪委、派驻监察局每年检查一次《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党委报告。党委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时,要把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向党委汇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