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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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1988年4月28日,国家教委 人事部


一、性质与用途
《专业证书》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若转换其它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二、学习对象
参加《专业证书》学习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三)具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所学专业对口;
(四)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上。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点和人员构成状况需要降低年龄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会商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学校文化考核合格后,方能入学。考核的具体办法、科目及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规定。
三、审批程序
《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国家教委或原教育部审定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承办。
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在落实承办学校后,向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班。申报内容应包括委托学校、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学员人数及办学形式等。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只限在本地区举办和招生。行业性较强的部门确需跨地区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和招生,可按行业或系统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批准后实施,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
四、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已开设的专业来确定,一般不增设新的专业。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组织有关教师、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制订。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应根据岗位规范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订,在岗位专业知识上要达到与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相当的规格质量要求。课程设置要体现专业的特点,针对性要强、教学要求可有所侧重,一般设置8至10门课程,理论教学总学时数不低于800学时。学制及办学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规定。如《专业证书》课程需通过自学考试的办法进行考核,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征得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另定)。
五、管理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专业证书》的学习对象,根据岗位的需要提出应开设的专业和培养目标。承办学校要认真实施《专业证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质量。教育主管部门要审查《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应有的培养规格。
六、证书的颁发
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入学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专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统一印制,承办学校盖印,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严格的《专业证书》颁发和管理制度。对于冒领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证书》者,经查证核实,应予追回,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
七、其它
在本《规定》下达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批准试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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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试点企业计税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试点企业计税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府发〔1995〕185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的《重庆市试点企业计税工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试行。

重庆市试点企业计税工资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计税工资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改组炎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且正式运作的市属企业。
第三条 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必须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环比)应低于企业实现税利的增长幅度(环比),职工实发人均工资收入的增长幅度应低于职工人均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在此原则下,由企业自主确定提取的工资总量,自主确定发
放办法。如果企业违反上述原则多提工资总量,由考核部门从成本、费用中剔除,并扣减工资计提总量。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 鉴于试点企业均属在中型企业并从今年试行计税工资办法,其计税工资标准的最高限额,盈利企业统一定为人年均7200元以内,亏损企业为人年均5400元以内,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个别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和情况特殊确需超过以上标准的,经
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劳动等部门审批,可增加20%的计税工资,准予在税前扣除。亏损企业超过标准且未经批准的,应从成本费用中剔除。计税工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因素,每年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企业计税工资包括按财务规定从成本(费用),福利费等渠道计提的工资、奖金、各项津帖、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六条 企业职工人数以在册的实发工资平均人数计算、即不包括在本企业领取工资的停薪留职人员,承包、承租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等。
第七条 企业计提工资总量采取按月预提,年终清算、当年未提足的,以后年度不得补提。
第八条 企业在试行计税工资办法上一年的工资结余,可继续保留在以后的年度使用;工资超支的,由以后年度提取的工资总量自行弥补。
第九条 企业的工资发放留有余地,做到以丰补歉。
第十条 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中央在渝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1995年9月2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加快退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加快退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当前影响退税进度的因素较多,为了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级外经贸部门要会同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积极督促出口企业抓紧抓好制度化收集退税有关凭证工作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出口企业领导要真正重视出口退税工作。当前要围绕出口退税凭证的收集,对本企业业务、运输、财务等部门的退税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同时要积极支持办税员行使退税职责,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分工协作制度化收集有关退税凭证。出口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业务、运输、财务等部门分工协作收集退税凭证的办法。企业的储运部门负责收集报关单、核销单,业务部门负责购货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税票的收集;财务部门加强与结算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协作,及
时取得结汇水单和办理核销。
三、远期收汇要取得证明。出口企业发生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在申报退税时,应当凭申请报告、出口合同、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等文件资料,向外经贸厅(委)的稽核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
核证明”,凡未办理证明的远期收汇出口业务不得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四、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出口企业要根据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制度化收集退税凭证,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申报。对于凭证收集齐全的退税申报,税务部门应予受理。
五、设立专职办税员,办税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办税员必须取得税务部门颁发的办税员证后才能上岗,办税员要严格履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产品退税办税员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各项职责,做好内部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退税凭证收集准确、完整。出口企业如必须更
换办税员时,应将新办税员名单以正式文件通知稽核机关和退税机关,原办税员在未交清工作之前不得离职。
六、完善退税申报审核管理办法,建立考评奖惩制度。各出口企业必须要有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管理办法,要实行退税凭证来源规范化管理,采取以退税凭证为核心内容的财会、业务两级审核申报制度。同时,要将每月应整理上报的退税资料的收集情况作为考评奖惩业
务、财务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9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