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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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03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美化市
容环境,建设和谐天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
府决定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中心城区154条主干道路、快速
路、17条放射线、外环线、高速公路、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本市16片重点繁华地区、天津滨海国际机
场周边地区、海河综合开发改造规划区域、风貌建筑保护区设置
的户外广告设施(重点治理路段、地区详见附件)。
  专项治理范围以外的地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范围
进行治理。
  二、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户外
广告设施的,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在规定
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虽经行政许可准予,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
制拆除。
  四、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设置的车体广告,按照本
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规范。其他车辆
禁止设置车体广告,凡已设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清除。
  五、本通告发布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凡不符合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或因历史原因未明
确设置期限但已设置满两年以上的,均应按照要求予以规范或拆
除;逾期未规范或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清理期限。未经行政许可准予或超出行政许可准予时限、
范围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由设
置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七、对在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工作中拒绝、阻碍执法部门
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委,
办公地点:河西区围堤道107号,电话:28455054。
  特此通告。

  附件:户外广告治理重点路段、地区明细表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户外广告治理重点路段、地区明细表

(一)重点路段明细表
序号 名称 起止路段
1 大沽路 张自忠路至外环线
2 南京路 台儿庄路至南开三马路
3 南开三马路 南马路至长江道
4 丁字沽三号路 光荣道至外环线
5 友谊路 马场道至外环线
6 曲阜道 大光明桥至南京路
7 解放北路 张自忠路至徐州道
8 和平路 南马路至营口道
9 海河东路 金钢桥至六纬路
10 狮子林大街 狮子林桥至金狮立交桥
11 金钟河大街 金狮立交桥至外环线
12 西康路 营口道至马场道
13 新兴路 卫津路至营口道
14 卫津路 南京路至八里台立交桥
15 南门外大街 南马路至南京路
16 城厢中路 北马路至南马路
17 北马路 西马路至东马路
18 东马路 北马路至南马路
19 西马路 北马路至南马路
20 新开路 新开地道至十一经路立交桥
21 十一经路 大光明桥至十一经路立交桥
22 卫国道 十一经路立交桥至外环线
23 复康路 八里台立交桥至王顶堤立交桥
24 复康路延长线 王顶堤立交桥至外环线
25 吴家窑大街 围堤道至八里台立交桥
26 围堤道 新围堤道至吴家窑大街
27 红旗路 子牙河桥至王顶堤立交桥
28 东南半环快速路 卫昆桥至宾西立交桥
29 张贵庄路 中环线至外环线
30 解放南路 徐州道至外环线
31 卫津南路 八里台立交桥至外环线
32 红旗南路 王顶堤立交桥至外环线
33 宾水道 友谊路至卫津南路
34 新围堤道 光华桥至围堤道
35 长江道 南开三马路至密云路
36 红星路 东风立交桥至育红路
37 东兴路 光华桥至东兴立交桥
38 新宜白大道 普济河道立交桥至宜兴埠立交桥
39 外环线 全部环线
40 赤峰道 张自忠路至南京路
41 营口道 张自忠路至新兴路
42 鞍山道 张自忠路至卫津路
43 张自忠路 金钢桥至营口道
44 福安大街 南门外大街至北安桥
45 荣业大街 多伦道至南马路
46 成都道 南京路至西康路
47 贵州路 营口道至马场道
48 新华路 赤峰道至马场道
49 昆明路 南京路至马场道
50 马场道 南京路至工业展览馆
51 常德道 衡阳路至西康路
52 睦南道 马场道至西康路
53 大理道 西康路至新华路
54 衡阳路 重庆道至大理道
55 重庆道 昆明路至马场道
56 云南路 营口道至马场道
57 河北路 多伦道至马场道
58 承德道 和平路至台儿庄路
59 多伦道 张自忠路至南门外大街
60 烟台道 新华路至台儿庄路
61 广东路 马场道至乐园道
62 乐园道 一号路至四号路
63 紫金山路 卫津南路至珠江道
64 气象台路 新兴路至卫津南路
65 平山道 贵州路至卫津南路
66 尖山路 围堤道至黑牛城道
67 琼州道 广东路至刘庄桥
68 绍兴道 围堤道至台儿庄路
69 平江道 友谊路至尖山路
70 环湖中路 气象台路至黑牛城道
71 永安道 友谊北路至广东路
72 台儿庄路 赤峰桥至刘庄桥
73 越秀路 乐园道至围堤道
74 利民道 围堤道至大沽南路
75 洞庭路 大沽南路至松江道
76 宾水西道 卫津南路至外环线
77 水上公园北道 卫津南路至水上公园路
78 鞍山西道 卫津路至红旗路
79 黄河道 西马路至芥园西道
80 广开四马路 长江道至西关街
81 西市大街 青年路至南开二纬路
82 水上公园路 水上公园北门至复康路
83 南开五马路 南开二纬路至南开三纬路
84 城厢东路 南马路至北马路
85 西市大街 青年路至南开二纬路
86 密云路 西青道至长江道
87 咸阳路 雅安道至西青道
88 南开二纬路 南门外大街至南开五马路
89 南马路 西马路至东马路
90 白堤路 长江道至复康路
91 雅安道 红旗路至宜宾道
92 丁字沽一号路 光荣道至千里堤
93 勤俭道 子牙河桥至普济河道
94 河北大街 北营门旱桥至金华桥
95 大胡同 金钢桥至北马路
96 西青道 西站前街至外环线
97 西站前街 北营门西马路至大丰路
98 芥园道 红旗路至外环线
99 大丰路 大丰桥至北马路
100 本溪路 光荣道至丁字沽一号路
101 咸阳北路 光荣道至丁字沽零号路
102 光荣道 北洋桥至外环线
103 北门外大街 北马路至金华桥
104 运河南路 大胡同至大丰路
105 红桥北大街 光荣道至新红路
106 营门西马路 河北大街至西站前街
107 复兴路 广开四马路至西青道
108 新红路 河北大街至丁字沽三号路
109 中山路 金钢桥至北站立交桥
110 王串场一号路 金钟河大街至真理道
111 金纬路 货场大街至中山路
112 榆关道 北洋桥至铁东路
113 天纬路 四马路至中山路
114 育红路 盐坨桥至红星路
115 铁东路 盐坨桥至普济河道立交桥
116 普济河道 普济河道立交桥至勤俭桥
117 昆纬路 中山路至新开地道
118 中山北路 北站立交桥至育红路
119 律纬路 中山路至新开桥
120 建国道 东三经路至海河东路
121 货场大街 建国道至昆纬路
122 黄纬路 中山路至京津桥
123 南口路 新开路至普济河道
124 天泰道 京津桥至外环线
125 进步道 北安道至三经路
126 北安道 海河东路至建国道
127 自由道 海河东路至三经路
128 民主道 海河东路至五经路
129 增产道 金钟河大街至靖江路
130 三马路 李公祠大街至律纬路
131 建昌道 育红路至泰州路
132 万柳村大街 中山北路至金钟河大街
133 靖江路 月牙河道至卫国道
134 真理道 京山铁路至泰兴路
135 成林道 卫国道至沙柳路
136 津塘路 九经路至外环线
137 六纬路 海河东路至东兴路
138 光华路 东兴路至津塘路
139 大直沽五号路 刘庄桥至津塘路
140 华昌大街 李公楼立交桥至顺驰桥
141 天山路 成林道至卫国道
142 十五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43 天善社大街 京山铁路至新开路
144 七纬路 李公楼立交桥至十四经路
145 民族路 十字街至新开路
146 十三经路 海河东岸至津塘路
150 昆仑路 成林道至卫国道
151 九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52 十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53 八纬路 六经路至十四经路
154 十二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55 京津路 勤俭立交桥至外环线

(二)重点地区明细表
序号 名称 起止地段
1 佟楼地区 南至干部俱乐部、北至河沿路桥、东至市水利局、西至贵州路
2 古文化街地区 南至水阁大街、北至通北路、东至张自忠路、西至东马路
3 十一经路地区 南至十二经路、北至十经路、东至津塘路、西至大光明桥
4 食品街、旅馆街地区 南至清和街、北至慎益大街、东至荣业大街、西至南门外大街
5 滨江道地区 南至河北路、北至和平路、东至赤峰道、西至长春道
6 天津站地区 南至海河护栏、北至郭庄子大街、东至李公楼立交桥、西至五经路
7 西站地区 西青道(西站至西青道立交桥)、北营门西马路(站前至新河北大街)
8 天塔地区 卫津南路(聂公桥至气象台路)紫金山路(聂公桥至气象台路)、气象台路(气象南桥至卫津南路)
9 乐园地区 广东路(围堤道至乐园道)、乐园道(隆昌路至越秀路)、隆昌路(围堤道至平江道)
10 东方商厦地区 南开三马路(黄河道至一纬路)、黄河道(南开三马路至富辛庄大街)
11 周邓纪念馆及水上公园地区 南至宾水西道、北至水上公园北路、东至卫津南路、西至水上公园西路
12 大胡同地区 南至北马路、北至运河南路、东至张自忠路、西至北门外大街
13 国际商场地区 南京路(营口道至锦州道)、独山路(南京路至西宁道)、营口道(南京路至宝鸡东道)
14 大悲院地区 天纬路(中山路至四马路)、四马路(天纬路至元纬路)
15 小白楼地区 南至南京路、北至曲阜道、东至大直沽北路、西至浙江路
16 其他窗口地区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港客运码头、京津塘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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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各相关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
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因其使用方便、服务快捷,得到了广大用户的欢迎。但是伴随移动通信业务的高速增长,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反映移动通信网络上藏污纳垢现象严重,星相占卜、暧昧情色、美女视频、有“色”声讯等堂而皇之地出现在移动信息服务项目中,“谈色论性”、“充满诱惑的夜”等挑逗性语言在栏目标题、信息内容和短信广告中频频出现,有的大量散布格调低级的垃圾短信,有的甚至公然提供色情图片、色情语音聊天服务,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色情、暴力等明令禁止内容的规定,污染了社会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了净化移动网络信息服务环境,进一步加强对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治理,促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在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积极提供相关支撑服务的同时,认真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网络运营商所应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入管理,严禁为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者提供接入服务。
(二)完善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入和传输管理流程和工作制度,对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进行信息内容审核,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信息不得接入和传输;对已接入和传输的,一经发现,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对移动通信网络所接入和传输的文字、声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的日常动态拨测和实时监测,对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信息的,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要设立专门的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受理平台,对用户所反映问题立即核实;对问题属实的,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用户。定期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关于受理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及处理情况上报相关电信主管部门。
二、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 应切实承担起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所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流程,明确责任,强化信息安全企业法人负责制;
(二)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须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
(三)完善制度、强化手段,加强对所传输内容的监测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当地电信主管机构报告。
(四)认真遵守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工商广字[2005]22号通知要求,严禁发布含有不良内容的短信等移动信息服务广告。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群组或广播式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息时,用户明示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业务提供者应当停止发送。
(五)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其业务收费渠道为违法犯罪行为代理收费。
三、在9月底至10月30日期间,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认真组织、开展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自查自纠活动,逐条核查所发布信息的标题和内容,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总结。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集团总部和提供跨地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总部应将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以前报信息产业部;其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跨地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企业的各地基层企业应将总结报告于11月20日以前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当地开展移动信息服务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力度,有力净化当地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环境。
(一)监督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按规定做好各自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联系机制,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安全监管和与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联系沟通。
(二)监督检查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自查自纠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责令相关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拒不改正的或在自查自纠阶段故意隐瞒问题的,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受理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了解社会有关反映,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在执行本通知要求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电信管理局反映。
五、通过固定电话及其他电话终端向用户提供的文字、声音、图像和视像等信息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工资改革尚需从长计议

                 张喜亮

  2012年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将在第四季度制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此案立即引发舆论热议,一些人以知情专家的身份发表言论称,收入制度改革8年无果,缘自“权贵”、“垄断”、“既得利益”集团阻挠。一些媒体甚至以“《工资条例》夭折谁是幕后黑手”为题发表评论。笔者以为,“黑手”这样的提法及其论述的观点,实在是不够严肃,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从现在公布的情况看,无论是“工资条例”还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外界并不知情。其内容是什么,什么人在反对,为什么反对,反对了什么……,诸如此类都没有弄清楚,便因某知情人一说“垄断”者而义愤填膺,显然是不够严肃的。正是从道听途说的所谓“垄断”,便发表狂论:“由于垄断行业的垄断性,掌握着国家命运,也掌握着老百姓的命运。就拿老百姓的工资水平来说吧,明显的普通老百姓的收入低,可在垄断行业的高工资的参与下,增长了普通老百姓的工资,普通老百姓的工资‘被增长’,于是迷惑了公众的眼睛,更让普通老百姓吃哑巴亏。”这个评论者显然也不知道什么是“垄断行业”和“垄断性”,妄论“掌握着国家命运,也掌握着老百姓的命运”。“垄断行业”和“垄断性”怎么就控制了国家和百姓了呢?这样的评论,不可谓不负责任,客观上有制造社会对立之嫌。

  众所周知,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目前我们社会分配出现了两极分化的倾向,公民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情况十分显著。有报导:股市改革创业板诞生三年,共制造出735位亿万富豪和2489位千万富豪,而散户股民则亏损30%不止。这样的分化确实令人发指,但是,至今我们还没有证据说明这些亿万千万富豪们的收入是违法所得。同理,那些所谓高收入的企业(笔者不想随意使用“垄断”这个专业术语)高管或员工,如果说他们的收入比较高的话,那么,首先要问:他们的收入违法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显然,收入高者依法而高并非个人所为,无可厚非亦无可指责。笔者无意为高收入者们辩护,实际上也想对此进行一些反思。笔者以为,收入差距过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现象,罪不在高收入者,无论是企业高管还是员工个人。既然不是他们个人所为,他们又何必“夭折”工资条例或分配方案呢?

  不可否认,高收入者是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然而,所谓既得利益者从来不是制度的制定者,在全社会制造对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无济于事。笔者赞成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制度的制定,每个人都有平等表达意见的权利,法律、政策、制度等等的制定过程需要更加公开,但是,使之满足每一个公民的利益诉求,那也是不现实的,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公平表现在每个公民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每个公民也都有执行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的义务。如果人大代表不能有效代表我们的利益诉求,我们依法应当罢免之,如果我们的政府首长不能为人民服务,我们选举的人大代表也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罢免之。工资条例或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亦必须遵从这些程序而不是制造社会群体的对立。有人反对,有人赞同,有人弃权等等,都是正常的意见表达,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不同意见者以鼓噪舆论的方式大张挞伐也有违民主和言论自由的真谛。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主要还是我们既往政策的必然结果。比如我们提倡“市场经济”、“效率优先”、“拉开差距”等等,这些提法不仅体现在政策中,甚至体现在法律里。加之执行者片面理解,问题就出来了。比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被理解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被取义为前半句而忘记了后半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被丢掉了“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等等。这是我们值得反思的,理论必须透彻才能感召人民而成为前进的动力。不容否认,前三十年的改革我们的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但是,“公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了。今天我们必须严肃认真本着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总结经验教训,尤其要汲取教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必须从长计议,万不可操之过急。一个没有实质内容或弄些冠冕堂皇的口号,非但不能解决现实问题且必定制度出新的矛盾。

  据笔者调查发现,效益好的企业员工收入比效益不好的企业员工收入低,无论效益好或不好的企业内部之普通员工比高管们的收入低,倍受微词的央企高管收入比金融企业高管收入低,收入高的高管们比发达国家(甚至是不发达国家)的同类企业高管收入低……。如此说来,所谓收入高与低,都是比较而言的,就看其参照系是什么。总体分析,笔者发现,综观全球,参照我们国家的GDP总量及其增长速度,我们国家各个群体的收入都不是高的。出现这个问题,还需要反思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执行的收入政策,政策的问题出自我们的收入或工资理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作为根本制度,其方向是共产主义。在通向共产主义的途中也一度臆造过共产主义。取消工资、取消商品等等,正是这样的理论,其实新中国的工资,一直是被作为生活费理解的。国家包揽一切福利,工资仅仅是日常生活绝对必要的费用,如果这个费用不足以维系生活的话,企业或国家会给予救助。改革开放前全国实行的“八级工资制”,完全是建立在生活费理论基础之上的。改革开放以后,实行了“工资刺激政策”,奖金作为职工收入的一部分纳入了工资,继而还有所谓“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以及“拉开差距”等等。然后就是物价的上涨,与此匹配又加入了“物价补贴”,再后来就是“以三铁精神砸三铁”、“车改”、“饭补”、“房补”、等等。突然一日,全部收入均属于工资,加收工资“税”,又搞捆绑变化为“个人所得税”等等。如此,今天我们职工的工资,也不知道是“收入”还是“所得”亦或是“报酬”。时至今日,关于“工资”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无论在理论上、法律上还是政策上都没有个准确的统一用词,更没有统一的定义。“工资”、“薪酬”、“报酬”、“收入”、“所得”这些有着严格区分的专业术语,皆被混为一谈。比如说央企高管,其收入明确是被定为“薪酬”的,——这里有薪的部分即工资,也有酬的部分即“奖励”。我们的所谓专家和舆论界却把这“薪酬”拿来与普通职工的“工资”进行比较,如此一来,巨大的差距便出现了;而高管“酬”的部分之“风险”扣除,却没有人理会了。我们不想为高管们的高“薪酬”的合理性作辩护,如果“酬”的部分在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控制的总额之中,显然有其不合理性,——因为其挤占了职工工资数额,如果“酬”的部分是从投资人收益支出则无可厚非,——与职工工资之间差距大小没有可比性。笔者认为,制定工资条例或收入分配方案,首先必须弄清楚工资或收入的概念。若究工资条例或收入分配方案缘何迟迟不能出台,根源在此而非谁反对或赞同。

  我们所言收入高低、工资差距大小,也需要弄清楚标准。如果没有可比的标准或原则,这个问题将永远无法解决。比如,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我们的工资究竟应当是生活费还是其他?从社会各界几乎没有哪个群体对其工资满意的现实来看,问题还是出现在我们的工资内涵上了。如果我们选择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话,那么,工资就应当是其劳动价值的价格表现,按照这个原则标准,我们国家各群体的现实工资都是低水平的(个别人的个别情况不在此列),与我们国家公布的GDP总量和增长速度相比,包括所谓高收入者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工资都必须大幅度提高,——即便是超过公布的GDP总量与增长的速度也难以弥补欠账。如果选择既往的计划经济制度,所有的管理人员的工资都是过高的,必须减下来,——同时必须承受效率和破坏性的损伤。如果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笔者认为工资政策不应当把注意力放在大幅度降低所谓高收入者的工资上,正确的选择只能是提高低工资者的工资。如此只需要修正我们过去的一些政策和做法即可。比如央企高管的薪酬实际上是按照“准市场”的原则确定的,而普通职工的工资则是沿用着计划经济生活费的理论;工资政策改革应当主要考虑普通职工确定的原则,亦可选择“准市场”的标准,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劳动的价值即不过大地低于劳动价值。无论怎样的选择,笔者以为那种将工资增长交由市场自行解决的办法是不可取的,比如资方自由决定高管薪酬和企业自由决定职工工资及职工工资集体谈判等等。这些做法至少在我们目前情况下还是不具备条件的,并且有极大的社会破坏性,这些破坏性的危害已经和正在被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所证明了的。

  三十年前我们的城市改革就是把企业改革当作中心环节,企业改革又是从发放奖金撬动工资收入制度开始的,毋庸置疑,自此开创了一个新局面。三十年后工资收入的矛盾越来越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是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重新设计我们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时候了,如果我们反思得好必将开拓出未来三十年的大好局面。然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乃国泰民安之大事,必须从长计议,即从国家、社会和人民福祉的长远大计考虑,做好充分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论证。设计新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充分考虑下述几个原则性的问题:第一,要解决治国理念问题,如国富民强,还是民穷国强,还是藏富于民,还是国民均分;第二,要在工资政策出台之前先修改既往涉及的工资法律,如工资增长的“两低原则”还是“同步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亦或是“公平和效率兼顾”;第三,要统一工资、薪酬、报酬、收入、所得等等概念,严格在相应的层次上使用这些专业术语;第四,要找出社会各界不满意工资或收入问题的根本所在,如是不满意自己的收入低了,还是不满意别人的收入高了,或是不满意物价水平,或是不满意腐败者的非法所得;第五,要评估改革政策出台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如果无力承受或排除产生的负面影响莫若再潜心研究。国之大事须谋定而后动,切勿急功、操之过急、敷衍塞责,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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