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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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9〕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总体要求,对省定产业集聚区和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挂钩试点。(二)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与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村住房建设、村庄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进城购房等涉农政策措施相结合,引导调整城乡用地结构,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加强农村居民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三)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四)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六)尊重群众意愿,不损害群众权益。(七)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涉及的土地,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申报审批。在项目区内,鼓励土地权属单位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遵循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交换土地的权属变更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第六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建新区和拆旧区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建新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产业集聚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建新区不符合规划的,可依法依规调整规划。

  建新区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总面积,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应比建新区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部分,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章 项目区申报

  第七条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住房建设、村庄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初步确定项目区位置和规模,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就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置政策等组织听证、论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第八条项目区规模要适度,建新区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人口密度和分布情况、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村镇体系规划,因地制宜进行合理控制和统筹安排,防止占地规模过大,浪费土地资源,违背农村发展规律。

  第九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十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调查结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将产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优先作为建新区建设项目,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

  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一)规划文本。1.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涉及村庄的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2.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前后对比分析占用和复垦的耕地质量。3.拆旧区安排情况。说明拆旧区中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的范围与村镇规划衔接情况,拆旧区内居民安置与新农村建设规划衔接情况。4.建新区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建新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项目区规划方案。简述建新区规划方案、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区迁建安置补偿方案。6.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7.建新区拟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和拆旧区土地复垦资金筹措情况。8.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明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9.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二)图件。1.现状图。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2.规划图。在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规划情况。3.总体布局图。在1∶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县(市、区)项目区总体布局情况。

  (三)附件。1.县(市、区)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方案的文件。2.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的意见。3.土地整理复垦协议。4.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农村建设用地需有县级以上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证书。5.必要的遥感和影像等资料。6.使用已备案的“三项整治”(“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指标作为拆旧区归还指标的,还应附“三图一表一报告”(按项目反映的项目区整治前、后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三项整治”项目入库表和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的申请,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辖市审核汇总情况建立项目区备选库。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一)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项目区的审核意见。(二)项目区实施规划。(三)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应根据以下条件,从备选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区,编制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一)从有利于产业集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县域经济发展出发,项目区的确定要依托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如:郑汴新区、洛阳新区等),以推动重点发展区域的发展。(二)已经编制完成或正在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优先安排项目区;没有编制村镇体系规划或已编制规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四)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项目区建新拆旧顺利实施。(五)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各项材料完整、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建立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联合审查制度。省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审核后的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并下达试点省辖市执行,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对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三章 项目区实施

  第十五条建新区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六条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前,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具体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的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土地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区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区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按原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农用地或建设用地需调整、互换的,要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建新区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按照城市反哺农村的要求,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章 项目区及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二十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区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二条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区的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试点县(市、区)应加快项目区建设进度。对于先拆后建的项目区,拆旧区使用已整治备案的“三项整治”指标,建新区按照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试点指标周转任务,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获得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按照设计开工建设,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完成挂钩试点指标周转任务。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挂钩试点工作日常监管的主体,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月要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区实施情况;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日常监管力度,每季度末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抽查,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区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应按照土地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三)查阅有关资料;(四)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归还周转指标;不合格的,责令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周转指标,取消试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项目区建新拆旧完成后,由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运用计算机技术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有关项目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区实施规划、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要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项目区考核

  第三十一条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区的日常管理。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区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抽查不合格的试点县(市、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予以全省通报,并取消试点资格。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试点县(市、区),停止该县(市、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省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试点县(市、区),取消试点资格,收回挂钩周转指标,两年内不得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对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较好、日常监管到位的省辖市,将在项目区安排上予以倾斜;对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较差,不重视挂钩试点工作的省辖市,将减少项目区安排和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项目区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在项目区所在省辖市当年或下一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为整体推进我省挂钩试点工作,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参加,抓紧组织开展村镇体系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应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的内容与标准,并按规划搞好配套建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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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有利反腐阵线前移

杨 涛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近日,广东省纪委已建立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信息数据库,并将该项工作向全省发出通知。(《信息时报》4月20日)
从近些年披露的一些大要案来看,领导干部的腐败往往与为其子女、妻子谋利有关。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他利用一省之长的特殊权力大肆为儿子李勃所办的公司牟利,使其在短短6年时间里,敛财2000多万元;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插手行政事务,为其儿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深圳市原市委副书记刘涛利用职务便利,向四家国有企业领导打招呼,使其儿子获取建设工程,从中牟利。
这些案件都是沿着这么一个共同的轨迹,那就是领导干部在某地任一方父母官,而其子女或者妻子则在其管辖的地域内下海经商,从事与官员职权有关的职业等等,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走向腐败的深渊。这里面,有本来就有心搞腐败的官员纵容其家属在其管辖的地域从事与其职权有关的职业,利用这一平台进行权钱交易;也有的是官员的家属自己从事了与官员职权有关的职业,千方百计要求官员为其谋利,官员碍于亲情,不得不违反规定为其谋利,发展到后面狼狈为奸,共同“经营”腐败事业。实践证明,领导干部的家属在其管辖的地域从事与官员职权有关的职业,其背后往往就是权钱交易,破坏市场秩序,与民争利,群众反映极大,已经成为腐败的温床之一。
为此,中央纪委多次提出,要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广东省纪委建立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信息数据库,正是基于领导干部家属从事与其职权有关的职业所可能产生的弊端,在腐败可能产生的前沿,设置了一道防线,也是具体落实中央纪委规定的表现。这一从业信息数据库的建立,让纪检监察机关更为准确地掌握领导干部家属的从业情况,了解有无违反中央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从而使领导干部不能利用其家属从业的便利来谋利,使腐败行为在萌芽的阶段就及时扼杀。这一制度将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一把利器。
然而,我们希望这一制度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样,不要流于形式,使一个好的制度成为一种摆设。所以,我们期望,一是这一制度要让公众参与进来,让公众有知情权,因而,需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信息向公众公开,让公众知道让有权举报不实情况;其二是发现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瞒报、故意不报及拒不整改的,要有制度性的查处措施,让其真正遵守家属从业规范。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上海港结构调整和发展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上海港结构调整和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世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上海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负责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港务局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鉴于世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世行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与港务局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在经过如下修改之后(以下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将6.02节中的(k)段改为(1)段,另新增加一(k)段如下: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任何随后的提款都与世行协定条款的第三条第3节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在《通则》中均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颁布的上海港务局章程。
  (b)“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世行与港务局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本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c)“SM”,系指上海市。(本协定翻译本中均称“上海市”--译者注。)
  (d)“港务局”,系指上海港务局,它是根据其章程建立和经营的借款人的一个国有企业和港口管理机构。
  (e)“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账户。
  (f)“转贷款”,系指根据转贷协议由借款人提供给上海市,再由上海市提供给港务局的贷款。
  (g)“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上海市之间以及上海市与港务局之间根据本协定3.01节(b)款签订的两个协议。该(两个)转贷协议同样可以随时修改,且本词义包括转贷协议的所有附件在内。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由世行对每笔提款按其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折算后提款总额相当于一亿五千万美元(USD15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的措施,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由世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世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世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费用,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世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世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费用:(A)世行的投资;(B)世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世行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在不受制于或不限于只履行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港务局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港务局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根据其与上海市之间以及上海市与港务局之间签订的转贷协议转贷贷款资金,转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使世行满意,这些条款和条件包括:
  (A)转贷款期限应为二十年,包括五年宽限期;
  (B)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转贷款本金应按本协定第2.05节(a)款所确定的利率的90%支付利息;
  (C)对尚未提取的转贷款本金,应按本协定2.04节所确定的费率交付承诺费;
  (D)港务局应承担外汇风险。
  (c)借款人应根据各转贷协议行使其权力并促使其权力得到行使,以保护借款人和世行的利益和实现贷款的目的,并且,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和放弃转贷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3.02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世行与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港务局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港务局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港务局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c)由于修改、中止、取消、废除和放弃章程,而对港务局履行项目协定中的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采取解散或撤销港务局或中止其业务经营活动的任何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和(d)段规定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与上海市之间、上海市与港务局之间已签订了转贷协议;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港务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港务局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借款人和上海市之间的转贷协议以及上海市与港务局之间的转贷协议已分别得到借款人和上海市、上海市和港务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各自的协议条款相应地对其各自有关的协议双方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22486 MFPRC CN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248423 (RCA)
  82987 (FTCC)
  64145 (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朱启祯              高特姆·卡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