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2:53   浏览:8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三、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备案当月1日起享受退税政策。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通报受理和审批的申请退税纳税人名单及批准的退税额,税务主管机关对在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检查、纳税评估、稽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给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

  对于税务主管机关通报有异常情况的纳税人,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各级财政机关应暂停办理该纳税人的退税,并会同税务主管机关进一步查明情况。对于查实存在将非再生资源混作再生资源购进或销售等骗取退税行为的,除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

  六、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出明电(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12年秋季开学在即,为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行资质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发行企业发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委托不具有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个人代理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规范发行经营行为。出版发行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活动。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业务必须依法签订供销合同。严禁出版发行单位派员进入学校、班级向中小学生和家长推荐、征订、搭售教辅材料。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伙同学校有关人员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采取高定价、低折扣形式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销售内容质量、编校质量或印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对销售的不合格中小学教辅材料要全部召回销毁。严禁销售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的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维护发行市场秩序。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进行地下交易和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严查出版物市场,特别是要严查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加大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问题和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和案件严格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位,并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8月30日










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院校教育工作,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在中央军委、总部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完善,为军队、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军队院校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鉴于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已经按照国家教委的规定实
行了学历证书统一制作和管理的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亦将对军队院校的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199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