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25:13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9]4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人事局审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特殊职位:因职位工作性质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因职位所需条件特殊,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或需要专门测试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特殊职位的录用对象可不受地域、身份的限制,但其他条件须符合《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事局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招考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时,应提前三十天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行政机关应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区县及以下行政机关应向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区县人事局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申请内容包括:特殊职位的名称、工作性质、招考理由、时间,职位空缺情况、招考数额及资格条件等。
  第五条 申请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市级行政机关招考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区县及以下行政机关招考由区县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报名前,用人单位须按照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提前三十天选出多于招考数额的人选,并通知其做好报考准备。报名时,报考者须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特殊职位报考条件对报考者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由政府人事部门签发准考证。
  第八条 特殊职位招录人数的报考人数比例除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外,一般应在1∶2以上方能开考。
  第九条 特殊职位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能力测试两个部分,以专业能力测试为主。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以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统编教材为准,专业能力测试内容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条 特殊职位考试应根据需要采取灵活适用的方式。公共科目考试一般采用笔试的方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专业能力测试一般采用相关的测评技术,具体测试方法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一条 特殊职位考试合格分数线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实行逐级淘汰制,即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合格者,按得分排序等额进行体检。
  第十二条 对进入体检程序者,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的规定,组织考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通过体检和考核,未选拔出合格人员或合格人数不足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可从专业能力测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特殊职位录用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咸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公交车始末站、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公厕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编制城市公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图书馆、商场、集贸市场、剧场、体育场所、公园、广场;
 (三)对外开放的单位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八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设立流动公厕。设立流动公厕应符合城市公厕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城市新建的公厕应全部实现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
 第十条 城市公厕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新建的公厕或原有储粪池公厕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应建造或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设建,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主要公园、广场、机场、车站、体育馆(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必须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广场、景点公厕应按旅游公厕标准建设。一类公厕及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的二类公厕,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禁止设建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第十二条 城市公厕立面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需要,与周边城市设计相协调,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栽植树木花草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 城市公厕附近应设立明显的公厕标志和导示牌,道路指路牌上也应标明公厕的具体位置。公厕标志、导示牌和指路牌的设计应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公厕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审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建设项目配套或附设公厕的,公厕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单位应通知环卫主管部门参与公厕的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由各区和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一)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由所在辖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维修、管理,所在辖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维修、管理,所在辖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广场、剧场、体育场所及咸阳湖等旅游景区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修、管理,所在辖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套建的公厕经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市旧城改造部门协调移交所在辖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
 (六)其它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维修、管理,所在辖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七)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七条 若因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厕,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可先采取临时的过渡措施,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建成。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备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公厕分类标准评定工作,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应按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放,不得随意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须报环卫主管部门,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保证市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公厕设备、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公厕内、外应保持整洁、卫生。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环卫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厕设专人管理,公开使用管理规定、服务项目、保洁制度、保洁人员,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 收费公厕应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市环卫管理部门评定的公厕等级,确定收费标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收费公厕应公开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接受市民监督。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收费公厕逐步过渡为不收费公厕。
 第二十三条 禁止铁路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民航机场等公共客运场所内公共厕所收费。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公厕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未接入城市排污管网公厕的粪便应及时清运,粪池应定期清底除渣;接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公厕化粪池,每年至少清掏两次。
 第二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并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公厕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公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建设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公厕及附属设施的,由环卫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商综合执法部门做出相应处罚。造成公厕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公厕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擅自缩短公厕开放时间的,由环卫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有关管理规定,责令纠正,并处警告、罚款。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厕管理人员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1、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
 2、在公厕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3、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4、在便池外便溺;
5、损坏公厕内外设备、设施。
第三十一条 对辱骂、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公厕管理人员、保洁人员,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

法发〔2010〕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足现有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为全面提高巡回审判工作质效,现就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重要意义

1.推广巡回审判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在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快捷有效处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发现和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将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以及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2.推广巡回审判是坚持为大局服务的具体实践。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的历史责任和实现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无论是对于着力提高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还是对于增强审判工作辐射效应,争取人民法院工作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3.推广巡回审判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切入点。以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抓手,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强化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可以最大程度上彰显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成果,同时也是新时期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深入群众、方便群众和服务群众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立足本地实际,切实增强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针对性

4.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逐步确立以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通过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全面提高巡回审判工作质效,切实解决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司法权不能切实覆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问题。

5.经济发达和较为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以着力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着力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为出发点开展巡回审判工作。通过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力争做到审判工作优质高效开展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两不误、两促进。

三、明确原则目标,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努力追求巡回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6.巡回审判要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原则,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和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发挥以案施教、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凸显司法为民、司法效益的价值追求。

7.注意发挥人民法庭在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有必要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继续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有关人民法庭可以直接立案的规定精神,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问题。按照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抗心理和充分实现巡回审判功能要求选择巡回审判地点,针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还应做好应急预案,维护巡回审判的顺利进行。

8.建立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基层司法所等的联系网络,切实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防止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进一步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

9.加大巡回审判点的建设力度,切实解决巡回审判场所不足的问题。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在派出人民法庭覆盖不到的地方,充分利用派出所、司法所等现有资源建立相对固定、规范的巡回审判点。

10.科学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争取编制管理部门的支持,利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倾斜、充实基层一线,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为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新机制提供编制组织保障。在西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要立足当地,积极培养和录取精通双语的少数民族法官和工作人员,为适应西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11.尽快解决人民法庭恢复或新建、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问题。做好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人民法庭恢复或新建工作,解决巡回半径过大的实际问题。根据辖区或者覆盖区域的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情况,配备能够满足巡回审判工作的特种车辆、活动板房(帐篷)、移动办公设备和通讯工具,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以及必要的网络终端工具,扩大电子签章的使用等,并将维修、养护、油料、巡回审判补助等费用以及折旧、报废等问题纳入法院预算经费范围,确保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指导和调查研究

12.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巡回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度。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指导意见和专门的庭审程序规范,着力做好有利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工作的制度建设。

13.尽快完善巡回审判工作量的统计工作,采取科学方法,客观反映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实际情况。强化监督检查工作,避免脱离实际片面追求巡回审判案件数量的错误做法。

14.对贯彻落实本意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认真研究分析成因和对策。积极主动寻求当地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对本地区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必要时应层报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