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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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567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 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
(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
(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专业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总承包范围招标。
第八条 专业工程招标根据主体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 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主体建筑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边界条件等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主体结构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一般也采用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经批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杭州建设信用网信用信息应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专业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第十三条 专业工程投标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外地投标人应按规定办理进杭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凡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和专项设计资质、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编制深度要求和投资控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应推行限额设计,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制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在造价控制范围内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并一次性包干,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 专业工程的评审方法一般应与主体工程的评审方法相同。主体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专业工程因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经批准,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七条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审办法宜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在技术部分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中,取其商务部分报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其中技术部分评审,应对设计方案合理性、经济性、先进性,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的配套性和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方案、拟投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等进行综合评审,且设计部分的分值不应少于技术部分分值的60%。
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设计类、施工类和经济类专家需按合理比例设置。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健全设计施工一体化评标专家库,入选兼通设计和施工专业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以及国家(集体)融资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信用计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萧山、余杭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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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1〕29号
2001-03-2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对公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各级人民政府是指各区(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专业规划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出规划并负责落实。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按国家标准配足消防装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不断增加对消防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任期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文明小区(村、镇)活动考核目标。对因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发生特大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完成本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每年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119"消防宣传活动和消防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火灾预防工作,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方面和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应当依法批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制订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禁止引进国(境)外消防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消防管理,完善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划定山林防火责任区,规定山林防火期,建立山林防火联防制度,确定责任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组织群众预防和扑救山林火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乡(镇)以及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亿元的村应建立社会专职消防组织,配备人员、装备及营房设施。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区重特大火灾灭火抢险组织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抢险队伍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络,制订联合作战预案,提高本地区扑救重特大火灾的整体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重大灭火抢险工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所需物资装备予以全力支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多边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最主要的渊源,其内容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各个领域。
(二)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
(三)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依传统国际法,国际组织并无立法权,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一般来说只具有建议的效力,并不对其成员国具有强制力。但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理论界已倾向于肯定大会决议的法律拘束力,特别是有些联大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决议在国际实践中已逐渐被接受,成为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准则。
(四)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文件。如一国的对外贸易法、外汇管制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海关法等。各国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上主要采用统一制和分流制。前者指所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后者指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调整国内及涉外经济关系。
此外,国内判例在普通法国家是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但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的渊源。

  作者:刘莹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