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23:24   浏览:8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鹿心社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制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或者最低限度予以处罚。
  第九条 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重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本系统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对其中具有裁量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制定与具体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供本系统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遵照执行。
  有立法权的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范围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按照《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制作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规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协助、指导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告知、听证、说明理由、职责分离、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所认定的事实和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因素,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对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投诉、举报。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职权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的处理,或者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的文化协定,并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同意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一、中方将派出一个由三十至三十五人组成的杂技团访巴。
  二、巴方将派出一个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的艺术团访华。
  三、双方将互办民间工艺美术展览和生活摄影展览,随展人员一人,为期二周。
  四、双方将交换并合作出版文化出版物。
  五、双方将合作开展对《科沙·达斯坦》民间传说的研究。
  六、双方将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民间艺术和文学考察组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七、双方将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八、双方将互派一个由四人档案学专家组成的考察组进行国家档案工作的考察。
  九、双方将在档案领域内开展下列合作:
  1.微缩摄影
  2.档案管理中的计算机应用
  3.管理条件及环境控制的改善
  4.档案工作中行政管理和档案处理等的短期培训具体实施方式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十、巴方将在华举办题为“巴基斯坦——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巡回展览,展期一个月,巴方一博物馆学家随展。
  十一、双方将互派一个由考古学家、建筑史学家和博物馆学家组成的三人代表团参观重要的古迹、历史纪念碑和博物馆,以便对有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的课题及博物馆组织工作开展研究,为期二周。

 体育
  十二、双方鼓励和支持体育交流,具体细节将由双方体育部门共同商定。

 教育
  十三、中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由教育工作者、教育规划工作者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访巴。
  十四、巴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由教育家、教育规划工作者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访华。
  十五、中方将每年根据巴方的需要向巴方提供二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包括三名语言生,五名博士生和十二名硕士生的奖学金,学习科目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十六、巴方将每年向中方提供六个奖学金名额,中方派遣访问学者或研究生赴巴。
  十七、巴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不超过八人的作家代表团访华。
  十八、中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不超过八人的作家代表团访巴。
  十九、中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巴。
  二十、巴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华。
  二十一、双方鼓励介绍、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二十二、中方将派出二至三名汉语教师赴伊斯兰堡国家现代语言学院教学。
  二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双方鼓励文学资料、学校教材、参考资料及教师培训资料的交流。
  二十五、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之间的普通图书和科学书籍的交流。
  二十六、中方将向伊斯兰堡国家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图书和期刊。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
  二十七、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巴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实施。
  二十八、双方鼓励交换电影资料、互购影片及从事故事片和纪录片制作的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
  二十九、双方鼓励记者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青年事务
  三十、双方鼓励和支持青年代表团于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之间互访,代表团人数和其他情况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宗教
  三十一、巴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五人穆斯林学者代表团访华。
  三十二、中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五人穆斯林代表团访巴。

 财务条款
  三十三、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病的医疗费用。关于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展出费用。
  三十四、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卡  奇
   (签字)             (签字)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议,特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作如下规定:
一、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要承担义务植树的任务。
二、义务植树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范围内营造国有林或集体林。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应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和条件,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分配任务,划定地段,包干负责。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三、义务植树任务的安排,要因地、因人制宜,灵活多样。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按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进行分配,包栽包活;也可以按相应的劳动量分配任务,如每人每年挖六至十个标准树穴、育十至二十株苗木或二个工日的林木抚育、管护、种草、栽花(城市)任务;
还可以按当地情况,每人每年完成两个工日的林活义务劳动任务。青少年是绿化祖国的突击力量,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突击作用,但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城市的绿化,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定绿化面积,限期完成。所有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都要植树、栽花、种草。本单位所属范围不足完成义务植树数量的,有关部门应根据规定任务,安排就近营造国有林或集体林。
农村的绿化,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服从国家和集体的植树造林统一规划,并优先搞好农田林网、荒山滩造林和四旁绿化。农村社员参加义务植树,可以为本社、本队营造集体林,也可以安排营造国有林。正常的植树造林和社员个人植树,不统计在义务植树之内。
五、义务植树需要的苗木,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负责提供。每个生产队,都要根据自己整个植树造林的需要,建立一至三亩的苗圃,培育良种壮苗。城市,要按每一万人育苗二十五亩至三十亩的标准安排。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和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的原则,由林木权属所有单
位负责解决。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由行政费用开支。厂矿、企业由经营管理费用开支。社队集体由公共积累开支。绿化任务大、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部承担所需费用的,应按隶属关系,由林业部门审核编报,财政部门给以适当补助。
六、要坚决落实林业政策。对于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国家现在经营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归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
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要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试行)和中央、省有关林业的规定,切实加强林木的保护工作,依法治林。要广泛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并严格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侵占国营、集体和他人的林地、林木,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和破坏。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
和滥牧毁林。国有林(包括单位、部门)和集体林采伐时,必须按规定经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所有承包给社员管理的林木,社员没有砍伐权。对破坏林木和绿地者,要严肃处理:毁坏一棵幼树,罚栽三棵,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毁坏成林和风景林,除给予上述处理外,还必须根据
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对林木破坏严重的单位,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八、要严格奖惩制度。对义务植树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单位和成年公民,应责令其于下一年补栽(或完成相应的其他绿化任务),如第二年仍不完成任务者,除必须继续完成其应尽义务外,还要按当地两个工日的劳动报酬,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罚
金由各级林业、城建部门安排支持困难单位义务植树。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植树运动的领导。省、地区、市、县(区)和人民公社,都要成立绿化委员会,具体领导整个林业建设和义务植树运动。相当于县级以上的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绿化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运动的宣传
组织、规划设计、评比奖罚和林木管护等项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林业部门。
十、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精神和本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办法,由济南军区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另定。



198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