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和地震动时程)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其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建设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详细程度较差的边缘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设计部门不予设计,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本市单位,应当持有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
以上两款所发证书情况,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市计划、建设、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外省市单位,应当持有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后,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市计划、建设、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评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咨询。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报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特别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经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
第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行业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超越证书级别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地震工作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管理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8〕8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随着连接部、省(区、市)的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建成投入使用,各地陆续展开了省(区、市)到市、县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各地的业务网建设进度、建设方法多有不同:有些省(区、市)借助省(区、市)政务内网,有些省(区、市)通过租用专线,有些省(区、市)借助省(区、市)政务外网。还有些省(区、市)尚未开展省厅(局)到市、县局的业务网建设。为推进金土工程的顺利实施,实现部、省(区、市)、市、县四级网络互联互通,请各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本地区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业务网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连接部、省(区、市)的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建成投入使用以来,实现了部、省(区、市)间的视频会议、数据交换、电子公文传输等多项重要应用,实现了土地审批网上报件,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建设连接部、省(区、市)、市、县四级的国土资源业务网,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形势对网络延伸到市、县的新需求,对于实现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数据传输和系统连接、有效加强国土资源监管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任务和进度要求
在已经建成的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基础上,通过建设省(区、市)到市、县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部、省(区、市)、市、县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从而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国土资源业务网,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2008年底,中、东部地区国土资源业务网要连接到县;西部地区国土资源业务网要连接到地市,有条件的地方也要连接到县。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同时,开展视频会商系统建设。
三、建设要求
(一)功能定位。建成后的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主要用于非涉密信息传输和召开视频会议。主要承载的应用有: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矿业权管理系统、执法监察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邮件系统和视频会商系统等。
(二)网络连接方式。在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物理隔离的前提下,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租用专线、利用省(区、市)政务内网等方式进行组网。
(三)安全保密要求。国土资源业务网与内部局域网进行数据交换,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内部局域网中运行的国土资源业务涉及国家秘密,同时各级之间的信息传输具有双向传递的需求(如金土数据交换、数据中心灾备),根据《电子政务保密管理指南》(国保发〔2007〕5号)的规定,为保证信息安全,各级国土资源业务网必须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施物理隔离。由于政务外网与互联网未实施物理隔离,因此各地不得利用省(区、市)政务外网进行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已经建成连接到市、县的部门要对业务网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及时整改。
(四)视频会议系统建设要求。各地建设的视频会商系统必须采用H.323协议,并尽量采用国产设备。按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与远程会商的需求,省(区、市)到市、县的视频会商系统必须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部、省(区、市)之间现有的视频会商系统的音、视频双向传输。
四、组织实施
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是当前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一)认真做好方案设计。为保证网络建设进度,各单位要于2008年7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及视频会议系统设计方案编写,并报部审查。
(二)重视安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网络系统的安全问题,加大对网络建设的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重点做好系统应用、数据权限、网络管理、机房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队伍建设。网络建设和维护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有稳定的技术队伍承担。各地要加快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网络技术、熟悉国土资源业务的技术队伍,有效、合理地发挥信息技术人才的作用。
(四)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网络建设和维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国土资源业务网纳入本地区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总体规划,努力争取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
部信息办将对各地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