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07:21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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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1〕24号


现公布《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按照《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第二批获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见附件)。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浙江省、北京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西藏自治区、安徽省、深圳市、青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青海省、天津市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授权审核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审核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二)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但下列变更注册资本事项除外: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

  (五)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本决定施行前,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有关授权审核事项,继续按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其他派出机构完成授权审核准备工作的情况,适时公布后续授权名单。



  附件:第二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附件:



第二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按照提交工作报告的时间顺序排列)



序号
派出机构名称

1
浙江证监局

2
北京证监局

3
山东证监局

4
西藏证监局

5
安徽证监局

6
深圳证监局

7
青岛证监局

8
广西证监局

9
新疆证监局

10
河南证监局

11
青海证监局

12
天津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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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6】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二)境内居民个人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凡外汇汇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或携带出境的,仍按原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凡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四、规范业务管理,加强监测预警
  (一)外汇局通过信息系统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实施监管,并根据涉外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客观需要,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二)银行应按要求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和外汇收支以及个人购汇信息。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文化部、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

文化部、广电总局


文化部、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

由香港无休映像有限公司出品的电影《江湖》,主要反映黑道势力之间的血腥杀戮,主题阴暗消极,文化部和广电总局经过内容审查后决定不予批准引进。我国大陆地区该片的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一律为违法文化产品。


据报,广东、福建极少数不法分子与香港不法商人内外勾结,走私或地下复制加工电影《江湖》的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拟在近期通过地下发行网络进入内地市场。这种走私盗版行为严重违反我国音像、电影管理法规,扰乱文化市场秩序,必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通知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严加防范,坚决打击电影《江湖》音像制品和拷贝的走私盗版活动,营造良好文化环境。


二、各级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音像、电影经营单位和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进入市场的防范工作,形成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进入市场。


三、积极发动和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音像、电影市场的动态监测。一旦发现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立即收缴。对经营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单位或个人、播映电影《江湖》的影剧院、录像厅等,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四、广东、福建等地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海关等部门,高度警惕,第一时间打击电影《江湖》走私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力争拒违法产品于国门之外;同时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违法经营的为首分子,“把盗版者送上法庭”。


五、对跨省区的涉案线索,要及时通知相关省区。对重大线索及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文化部、广电总局。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