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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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德州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鲁政办发〔201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说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
  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名义组织编制的规划,由具体承担编制任务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执行。
  第三条 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由规划编制单位自己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第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须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以及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含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要求进行。
  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自行印发、不需报请上级政府或部门审批的规划,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的,应连同规划草案一并报送市级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连同规划草案一并报送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含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审查时,必须有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环境保护专家参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报送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执行,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自行印发、不需报请上级政府或部门审批的规划,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的,应连同规划草案一并报送市级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参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选定专家人数不得低于参加审查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应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落实情况,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同时通报原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环保部门。
  第九条 报批规划应同时上报以下材料:(一)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文本、编制说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说明)及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二)专项规划文本、编制说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三)规划审批应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以及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 规划草案通过审批或审查后,若规划文本有重大调整,规划编制机关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文件。
  第十二条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纳入规划编制经费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在规划审批和规划环评文件的编制、审查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将依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一)规划审批机关未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本办法要求对规划审批材料进行审查,予以审批的。(二)规划环评审查小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三)规划环评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四)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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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总体方案及技术业务规范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总体方案及技术业务规范的通知
1991年9月29日,邮电部

现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总体方案及技术业务规范随文印发各局,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技术方案及技术、业务规范是开发建设全国邮政特快专递跟踪查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在开发建设中均应遵守。确有必要变动时,必须按程序经过批准,以保证全网的一致性、互通性。
二、该项目为涉及全国各局的一项较大工程,各单位应以全网的利益为重,加强领导,服从统一指挥,积极调配人力和资金。各局建点所需的长途直拨电路,部邮政速递业务管理中心和京、沪、穗三个交换中心所需的分组交换网的入网端口以及市话专线等,各有关电信部门应优先解决。在开发试验阶段,自调通电路之日起,开始计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限为六个月,免收通信费用。六个月后的次日起,开始按规定计费。
三、部承担项目开发建设中一级干线的相关费用,在邮政新技术开发费中列支。在开发建设中,需各局自己配套、扩容、深度开发等需要的资金,由各局自筹解决,应予以保证。
四、项目开发建设的计划、实施步骤、组织措施、费用安排及各局应立即着手做的工作等,已在总体方案以及邮政〔1991〕52号“关于印发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可行性方案的通知”和邮政〔1991〕179号“关于附发《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项目领导小组第一次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明确,各局应遵照执行。除担负开发任务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局应按计划抓紧工作外,第一批要上的站点局也应立即按规范要求准备机房、电源、电话线路,并组织培训相关人员。
五、开发建设邮政速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是实现邮政“三个转变”,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竞争能力,体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一项重要工程。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从事开发建设的技术、业务人员,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克服困难,按时完成任务,为实现邮政现代化做出贡献!
附件:一、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总体方案及附录
(略)
二、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技术规范及附录
(略)
三、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跟踪查询系统业务规范及附录
(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批吊销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批吊销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宇[2000]第4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成批吊销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鉴于未办理验照手续而被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有违法案情相同、事实简单、适用法规一致以及数量较多的特点,因此,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可采用每一批立一案,名单附后,统一归档的做法。但具体处罚程序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20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