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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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第132号



《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 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体现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按年龄享受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本身。

第三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筹资、筹劳等义务。

第四条 对10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以100岁为基数,每增加1岁每月再增加10元长寿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对城乡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其中,90-99岁每人每月不少于60元,80-89岁每人每月不少于3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乡镇(街道)三级财政按照25%、50%、25%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五条 建立政府为部分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无固定收入的贫困老年人、优抚对象中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空巢失能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凡是本人有申请的,所在乡镇(街道)应免费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费用由区(市)、乡镇(街道)财政承担;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殡葬服务单位免收上述老年人去世时的火化费,所需费用由区(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将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纳入五保供养,将不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给予较高差额补助;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病、重残、特困及鳏寡孤独老年人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并给予较高差额补助。

第七条 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给予个人缴费优惠。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中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其个人缴费减免为15元;未纳入低保范围的老年人,其个人缴费减免为75元。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免除其中70岁以上老年人和69岁以下纳入低保范围老年人的参合费用;减免60-69岁未纳入低保范围老年人50%的参合费用。其免交的费用由区(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到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及村(居)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至少为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查体一次,每季度到村(居)或社区为老年人进行一次健康教育。

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老年人门诊、病房或家庭病床。

第九条 城区内所有无人售票公交车及快速公交车(BRT),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60-64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第十条 供水、供热、供气、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无固定收入贫困老年人和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均给予不低于30%的价格优惠。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在有线电视初装费、月租费等方面,均给予不低于30%的价格优惠。

第十一条 老年人外出时,优先购票、优先进站、优先上(下)车。商业、饮食、交通、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金融等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老年人专用窗口、老年人候车(船)区,并在服务大厅、公交车、游船内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

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类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上述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60—64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收费的,应在所有开放时间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影剧院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的日场,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60—64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政府支持兴办的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各类旅游景点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60—64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对老年人免费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在举办专项活动期间,凡收取费用的,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第十三条 政府支持和兴办的老年大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无固定收入贫困老年人和80岁以上老年人入学,免收学费。

第十四条 老年人优先享受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

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各级人民法院(庭)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庭)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无固定收入贫困老年人和80岁以上老年人,因赡养、抚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减免不低于50%的费用;特别困难的,给予全额免除。对上述老年人因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应视情况给予减免20%-50%的费用。

各类律师事务所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无固定收入贫困老年人和80岁以上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聘请律师的,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免收律师服务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减免。

公证机关对老年人涉及自身权益的公证事项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收公证费。

第十五条 老年人优先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选择楼层。将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和无固定收入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将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第十六条 对于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建设、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面优先审批,在用地上依法给予优惠便利。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涉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讯收费给予优惠。

对老年人或老年人为主体(老年人为法人代表且老年人占从业人数30%以上)兴办的企事业,应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免收工本费。

第十七条 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公交站牌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设置优先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或发放各类养老补助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老龄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享受各项优待。《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样式,市老龄办制作,区(市)老龄办负责发放,老年人自愿办理,不得硬性派发。制作和发放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得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费用。

外市老年人,凭身份证、省级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同等级合法证件,享受第八条至第十六条优待。

第二十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或制定本区(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本区(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时,优待标准和范围不得低于本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可适时提高优待标准,扩大优待范围,增加优待项目。

市物价、交通运输、财政、住建、人社、民政、体育、文广新、卫生、司法、旅服、电信、供电、金融等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28日印发的《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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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律顾问

郎元鹏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力师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实现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企业的目标,真正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法策;推动依法冶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企业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她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推进并日臻成熟,对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法制境的日益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在当前市场经济中,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四项功能。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也实现了由打官司、讨债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由被动、事后提供法律服务向主动、超前的法律服务转变;由缺乏有机联系的法律调整向综合的协调职能转变。特别是1997年,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年初,国家经贸委进一步确定了“九五”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目标,具体目标是:组织结构上,大型、特大型企业都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并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内容上,应完成从事后处理向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转变;队伍建设上,要建立一支10万人左右的素质较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1967年6月15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22日(67)法民字第14号函已收悉。经审阅认为:如知女方下落,可由郑灿煌直接去信或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征询女方对离婚的意见;如女方下落不明或拒不答复,可缺席判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