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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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制定的《濮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濮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的监督、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窨井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道路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消防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进水井、阀门井、消防井、接线井的井体、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
第四条 濮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实行行政管理和产权单位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设施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划、公安、房产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产权单位对所属的窨井设施负责维修养护。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是窨井设施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窨井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等工作。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区内的窨井设施,由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各单位内部道路上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
(四)尚未建成或者虽建成但尚未移交给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同一窨井设施由多家单位共同使用,按照惯例或协议约定负责。无协议约定又无牵头部门的,由市政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废弃窨井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予以填埋。
第六条 窨井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窨井设施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原有窨井设施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按要求逐步补齐。
(二)建立健全窨井设施档案资料,并将窨井设施的设置路段、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及委托的维护单位等资料报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窨井设施管护责任单位要配备窨井设施巡查和维护专职人员,按市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制度,对丢失、移位、损毁的窨井设施及时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
第七条 管护责任单位在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或发现窨井设施丢失、损坏、移动等情况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并在发现窨井设施缺损时及时进行补装、维修或更换等,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第八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经常对窨井设施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管护责任单位窨井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现场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在接到通知起6小时内对窨井设施进行更换或者维修。
第九条 窨井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在接到市市政主管部门督办通知或群众投诉后,不及时赶到现场或没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补装或更换的,市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养护维修单位代为修复、补装或更换,发生的费用由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窨井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窨井设施缺损或者存在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的其它情形的,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市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市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与各类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在对窨井设施进行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管护责任单位未对窨井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酿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破坏、偷盗窨井设施或者擅自收购窨井设施、破损井盖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窨井设施监督、执法、管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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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4月1日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保监发[2004]25号)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监管局(简称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履行辖区内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主要职责
保监局作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依法对辖区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订辖区内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
(四)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五)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辖区内保险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六)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等有关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查核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八)负责管理有关的保险条款及费率;
(九)归口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十)中国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各保监局一般内设六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拟订保监局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日常办公;督办局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组织承办重要会议;负责保监局公文处理工作,对各类公文进行核稿,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新闻宣传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发布保监局对外新闻和信息;负责向保监会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保监局工作信息和当地保险业重要情况;受理保险业务方面的信访投诉工作;负责承办有关的法律事务,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负责研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保监会反馈意见,提出法律建议;负责保监局的档案、机要、保密及安全、保卫、消防工作;负责保监局行政后勤、物资采购与管理工作;负责保监局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机关年度财务预决算;归口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负责保监局的外事管理;管理外资保险机构驻当地代表处的有关事务;承办地方有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党委工作规则,负责局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财产保险监管处
承办对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章,拟订和落实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检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承办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财产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审查和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财产保险条款及费率的有关管理工作;研究财产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三)人身保险监管处
承办对辖区内人寿保险市场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章,拟订和落实辖区内人寿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检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辖区内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承办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审查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人身保险条款及费率(含短期健康险、短期意外险)的有关管理工作;研究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保险中介监管处
承办对辖区内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章,拟订和落实辖区内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会同有关处室检查规范营销员及兼业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承办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审查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准入、变更、退出等事项;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工作;研究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五)统计研究处
归口管理当地保险业统计资料和数据,汇总、编制和报送全辖区保险业数据、报表,对保险业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向保监会报送统计分析报告;负责向办公室提供对外发布和报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保险业统计数据;负责维护和管理保监局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内部网站,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维护保监局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保监局的计算机设备;研究、拟订当地保险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调研、分析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研究监管工作和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保监局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党委组织处、党委宣传群工处、纪检监察处)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章,拟订保监局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保监局的人员调配、考核任免、人员工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保监局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保监局党的思想建设、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统战、群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负责保监局的纪检监察工作,承办中国保监会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承办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考核、评估的有关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各保监局根据自身实际,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各保监局的人员编制,由中国保监会另行下达。
(三)各保监局内设处室的领导职数原则上为一正一副。


关于扩大全日制高等学校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全日制高等学校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使全日制高等学校能放开手脚进行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适用人才,现就这方面的简政放权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事、劳动管理方面:
1、高等学校的正副处(系)级干部(人事处的正副处长除外),由学校自行管理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
2、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各校可按实际需要提出方案,经省高教局审定,报省编委备案。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向学校提出建议,但是,任何部门都不得按自已的需要硬性规定学校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
3、改革招工制度,今后高等院校一律由招收固定工改为招收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在劳动计划指标内,自然减员指标可由各校自行掌握使用,允许高等院校自行拟定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公开招工,择优录用。今后老工人退休接班的子女,也实行劳动合同制。
学校有权按国家规定奖惩、解雇、开除工人。
4、在有编制的前提下,由学校自行管理任免的干部和讲师及其以下的教学人员,以及同级的其他人员,在同一市、镇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之间的调动,可由调出和调入院校协商,直接办理手续;非本系统内调动的,报省高教局审批。
5、高等学校工人调配的审批权限,按省劳动局黑劳办字(84)80号文件《关于劳动工资工作若干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精神办理。即:工人(不含“四场”工人)在劳动计划指标内,同一城市的调动,在不改变所有制的前提下,由调出和调入单位协商,直接办理手续;跨地区的
调动,要由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劳动部门审批。
6、经教育部批准的新建专业,为保证按期招生、开课,经学校报省高教局、编委批准,可允许适当增加部分编制,提前调入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
7、为了解决学校急需的师资或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以内部交流为主,外部引进为辅”的原则,学校可以从外省、市招聘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校短期任教或从事科研工作。其报酬从学校基金中解决。招聘手续,按照省人事监察局黑人字(84)60号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招
聘工作的通知》精神办理。
二、工资奖金方面:
8、扩大高等学校经费使用权,实行“总额包干和专项补助费”的办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5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暂按现行办法执行”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学校基金纯收入的百分之六
十用于全校的教学、科研和发展生产;百分之二十五至二十用于全校综合奖金,固定职工的奖金平均每年最高不得超过九十元;百分之二十至十五作为创造收入多、贡献大的系(室、所)的分成部分,由财务部门分户存储,由系(室、所)统一分配,用于支付咨询服务津贴(按黑教字(8
4)69号、黑财行(84)45号文执行)。学校基金较少的院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受上述使用比例的限制。
9、有条件的院校,可用综合奖金的剩余部分,给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增加浮动工资,浮动期限为一年,每年评定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教职工,可以给予更加优厚的奖励,其奖金来源可从学校基金中用于教学、科研和发展生产的部分中解决。
10、简化报批手续。各高等院校教职工的卫生津贴、转正定级、调换工种改变工资,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讲师(含讲师)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人的退休、退职,均由各院校自行审批;高级知识分子享受主副食、优待医疗和有关人员享受卫生保健等各项福利待遇,均按有关规
定由各院校直接呈报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办理,不再经过省高教局。
11、各高等院校所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均由各院校自行管理。原需经高教局审批和审核后报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均由各校直接报有关部门办理。
12、有条件的院校、经省高教局、财政厅批准,可在总务后勤部门进行承包试点。在承包期间,承包职工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按承包合同规定执行。
三、办学与毕业生分配方面
13、逐步扩大学校参与分配毕业生的权限。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按省下达的分配与调配计划和有关规定,由学校制定派遣毕业生细则,直接审定派遣名单,报省人事监察局或教育厅备案。
省编制分配调配计划时,要征求学校意见,做到专业对口。
14、逐步扩大学校的办学权。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学校有权挖掘潜力接受其他部门或地方、集体的委托,培养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有权举办各类培训班和接受进修生。其办班、进修形式,年限规定,招收条件,学业证明,收费标准,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
,按教育部和省高教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