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22:23   浏览:9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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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以下简称《规划》)在我市顺利实施,全面完成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项目建设和粮食增产任务,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属《规划》建设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中央、市、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联合投资建设。根据各区市县在全省规划中承担的粮食增产任务,按照钱粮挂钩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建设任务和投资。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包括排灌沟渠、集雨蓄水设施,机井配套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积肥设施等;
  (二)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建设,包括农业科研体系、粮食作物国家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育秧大棚、工厂化育秧设施等,改善育种科研实验室条件、制种田基础设施条件以及配套种子检验、加工设施设备等;
  (三)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购置示范样机、测试、培训、监理等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病虫观测场、实验检测化验室、地力墒情监测点、储藏室等设施以及配套仪器设备,排灌实验设备设施等;
   (四)农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包括生态拦截工程、人工湿地、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及配套仪器设备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量大、建设期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为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和安全,大连市成立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大连市有关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市长担任,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审计局、监察局有关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区市县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在区市县领导小组领导和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的协调下开展工作,为当地项目法人,负责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对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预验收;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粮食生产、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信息。各区市县粮食增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办公经费。
  第六条 市、区市县农业、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等部门在本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落实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实施进度及效果等,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一)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总体规划布局、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等。
  (二)农业部门负责田间工程项目、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等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及组织实施等。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和任务下达,项目可研、实施方案等的审批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等。
  (四)水利部门配合农业、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规划、设计的编制,负责对田间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水利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指标,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好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保证耕地占补平衡。
  (七)审计部门负责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审计。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每年第四季度初,根据国家通知精神,依据《辽宁省新增4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实施规划(2009—2020年)》和上年度投资计划,由各区市县政府向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上报下年度本区市县的建议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草案),同时抄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将区市县的建议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草案)上报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国家、省相关部门。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根据国家、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各区市县修改完善县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后,上报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同时抄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经审核后予以批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做到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建设一片、见效一片,避免建设任务和资金分散,不准将资金在各行业之间和各乡镇之间搞平均分配。必须和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符合相关规划。必须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建设地点要细化到乡镇、村,落实到地块,并与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国土部门确定的当年建设任务、建设地点等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建设。为保证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统一规范、具有时效性,各区市县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实施方案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主要建设工程进行单项设计,并编制施工图。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各项目县必须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开工报告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实行月报制,由各区市县编报、大连市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均由公开招标产生。所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必须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招标过程由该区市县项目领导小组指定当地有《招投标法》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进行监督。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农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加强对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验、国家抽验。县级初验后,由各区市县上报请验报告,申请市级复验。根据复验情况,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向市项目领导小组和辽宁省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市级复验后申请省级终验。竣工验收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要求上报省有关部门。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
  (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是否完备,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建成项目的管理。
  (一)档案管理。年度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各项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项目申报资料、审批资料、财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招投标资料、固定资产移交资料等要分门别类、规范整理,以备查验。
  (二)固定资产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交接和登记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田间工程尽可能移交至农民手中,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至相应的使用管理部门。基础设施项目要建立工程养护使用管理制度。每项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各区市县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各项工程的建后管理制度。对建成项目,要形成项目建设成果表,标注项目建设位置图。大连市和各区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建成项目数据库,对建成项目建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以区市县为单位,细化到乡镇,并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按程序报批后,向国家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央投资补助占总投资的80%,中央补助投资为基本建设投资。为减轻县级财政负担,我市的20%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市政府协调解决,超标准部分由项目区市县自行解决。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并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市、区市县两级项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本级农业、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第十六条 各项田间工程建设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项目区内土地平整,灌排、农机通行、农技服务等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水资源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粮田。
  第十七条 建成稳定的良种供应及检测体系,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的繁育基地。项目区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商品化供种水平提高到85%以上。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完成《规划》确定的粮食增产任务。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粮食单产水平明显提高,粮食商品率、粮食人均占有量及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完备,并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项目区市县依据本实施细则制订更加详细、符合当地实际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按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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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立法原意的理解

胡伯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关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何计算其侦查羁押期限及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上述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是根据取消收容审查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实际需要,在总结司法和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的规定。共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实践中,在侦查犯罪嫌疑人被立案的罪行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这就使犯罪嫌疑的罪行或罪行线索超过了立案时侦查的范围,从而加重了侦查机关的侦查任务,使原来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满足侦查任务的需要。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罪行,必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法律又没有规定,造成实际上的非法超期羁押,违背了依法办案的原则,也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为解决上述问题,保证侦查任务的顺利完成,在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作了关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一规定作了修改,并纳入其中,即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一规定包含三层意思: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另有重要罪行”是指立案时没有掌握的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而这些犯罪事实可能与立案侦查的罪行是同种性质的犯罪,也可能不是同种性质的犯罪,但必须是另外的罪行,即与正在侦查的罪行没有内在联系。2、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依法进行。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需要继续延长,必须具备法定情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3、计算方法是从发现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之日起计算。
第二款是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及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上述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的规定。增加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取消收容审查后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是过去收审的对象之一,而且在收审的人员中占有相当比例。实践中,对这部分人的审查处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他们长期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需要很长时间进行审查;二是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长期查不清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处理,造成长期关押。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证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对犯罪嫌疑人及时依法处理,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本条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1、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其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2、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即调查其身份与侦查其犯罪行为并行,这样规定可以保证侦查活动不失时机地获取案件证据,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3、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不论犯罪嫌疑人有无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是否清楚,都可以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移送,没有自报姓名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能够移送的也可以移送。


误诊误治与医疗损害责任探究
浙江宣盛律师事务所(324000)余成善
柯城区太真路1号四楼

关键词:误诊误治 误诊不等于过错 临床思维正确 医闹 医疗损害责任
内容提要:误诊误治是在临床实践中客观存在,是医务人员不可避免的一个认识阶段,也是医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在误诊误治中确有存在医疗过错,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中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误诊误治中,属于医疗意外,不存在医疗过错,换言之,误诊不等于过错时,患方应通过医学科普知识去了解误诊误治,可千万别发生“医闹”。另外,笔者对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讨论了医疗机构如何防范“医闹“的措施。

误诊误治在临床实践是客观存在的,近年来在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是因为有些患者及其家属对误诊误治的不理解,对医疗行为的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的不理解,把临床医学中发生的医疗意外(难以预料、难以防范)、心脏病猝死或急死(有的可以预料,难以防范)、难治性疾病的未愈一概归罪于医生的“误诊”。为此,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医学教育中还没有误诊医学的教材,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了解误诊误治方面的知识及其发生的客观规律,并加以宣传,普及医学科普知识,使患者及其家属也知道,医生是人不是神,误诊误治与患者的就诊时间,病史客观、真实的采集,当地的医疗设备条件,医师的执业水平(思维方式)等因素相关。这样可以减少医患之间的冲突,缓和误诊原因而产生的矛盾。
鉴于“误诊误治”的概念,至今也没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界定,各医疗专家的观点也不尽一致,故笔者收集有关代表性的版本,并结合《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予以探究,以示抛砖引玉。
下面介绍有关版本中的观点:
一、医疗纠纷 百问百答(注1)
何谓误诊误治?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按理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或治疗错误。但是必须十分明确,并不是诊断错误或治疗错误都可称误诊误治。现代医学科学的高度发展,对人体的认识和对疾病的认识十分有限,还无法对它们作出正确诊断。
判断误诊误治从以下二方面考虑:(一)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有无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不认真问病史,不详细体格检查,不认真分析病情,不完成应该检查的项目,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鲁莽行事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不顾病情疑难危重不及时会诊、转诊而酿成误诊误治;(二)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低下,与技术职务完全不相称,对可以认识的疾病未能认识,对可以治疗的病人造成误治,使病人疾病不愈,甚至加重。
在误诊误治中,最为关键的是不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对病人不认真仔细的体格检查。
二、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注2)
所谓误诊,指错误诊断。严格说来,误诊不等于过错。该论文论述造成误诊的原因很复杂,大致分为二类。一类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过错(过失)造成;另一类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非过失因素造成,如病症自身发展规律特殊,在某些阶段症状反应不明显,个体差异的不同等。结论是只要出现误诊就一概归咎于医务人员。
该文还根据专门研究误诊专家的观点,在此一并予以介绍,共分为五类。
(一)诊断错误。其中把漏诊归属于误诊,又细分为:
1、完全漏诊,如有病诊断无病;甲病诊断为乙,甲属漏诊。
2、完全误诊,如无病诊断有病;甲病诊断为乙,乙属误诊。
(二)延误诊断。指各种原因导致诊断时间延长。各种原因中指病史的采集、叙述不全,症状、体征不典型,技术设备条件限制,医师的思维方式和经验、知识能力的局限、未及时会诊等。其中失去有效的治疗时机,也属延误诊断,且以病情的好转或痊愈作为标准。
(三)漏误诊断。指的是各种原因引起的诊断不完全,患者同时患有几种疾病,只对其中一种疾病作出了诊断。
漏误诊断可分为三种:
1、诊断出次要疾病,遗漏主要疾病诊断。
2、对住院中出现的新疾病,并发症遗漏。
3、在治疗中对使用药物毒副作用,设有高度重视,致后遗症遗漏,如药物中毒性肝炎。
(四)病因判断错误。病变部位、性质诊断正确,疾病原因错误。如肺部炎症的诊断基本明确,将肺结核、真菌炎症当肺炎治疗,治疗无效,延误治疗。
(五)疾病性质判断错误。对疾病的部位,病因作了正确诊断,但病理变化作了错误判断。如急性胰腺炎可分水肿型、出血坏死型,治疗方法完全不同。
三、误诊学——一个独立学科(注3)
误诊是医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具有可知可防的相对性。
误诊的原因,从认识论上看,单纯思维、定向思维、惯性思维等思维缺陷所导致。
误诊的因素,有循征不全,证据检索不力,思维方法错误及盲目运用不可靠的证据。
美国在保障医疗安全中有一些作法,如伤害控制和预防医疗事故是平行的,医疗错误可以设计一个系统来预防,使执行人员难于做错事而易于正确操作,从而避免医疗事故。临床问诊、体格检查、辅助检查是医生的基本功。除方法正确外,医学理论知识还必须正确,才能得到可靠的诊断结论,不能先入为主。
该文作者还阐明建立诊疗全程误诊标准的判断概念:以误诊时间、判断尺度、误诊环节、误诊原因、误诊后果、评价六要素作为误诊书面判断格式等。
作者认为,误诊学已发展成为医学领域中一个独立学科并取得丰硕成果,……逐步建立起误诊学研究队伍,使误诊学研究持久开展下去。
四、笔者在百度百科中发现有一位医学专家对误诊误治的解释,比较客观,符合临床实践,在此予以介绍。
误诊误治在临床工作中是客观存在的,不仅罕见病、疑难病易误诊,就是常见病、多发病也会被误诊,不仅经验少的低年资医生有误诊,就是经验丰富的高年资医生也难免会发生误诊;不仅设备简陋、技术薄弱的基层医院有误诊,就是技术力量雄厚的大医院也难以杜绝误诊;不仅医德医风恶劣的医生易误诊,就是风范高尚的医生也不能保证不误诊。因误诊原因众多,既有医德医风的问题,也有医院管理、设备条件、业务水平、专业特点和疾病本身的因素。
有人指出发生误诊诸多因素中,思维方法的偏差在整个误诊病例中占50—60%,如果医生的临床思维正确的话,误诊就可以从30%减至18%左右,那将减少多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患者的损失。
综上所述,笔者有关误诊误治小结以下几点:
其一,误诊误治在临床实践中客观存在,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个认识阶段,也是医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
其二,在误诊误治中,医疗机构确有存在医疗过错,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有关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在误诊误治中,属于医疗意外情况,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换言之,误诊不等于过错。
其四,误诊误治中原因复杂,及其防范措施是误诊学中研究的对象。
其五,误诊学已发展成为医学领域中的一个独立学科,可以评价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已上升为医疗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下面笔者就在误诊误治中,医疗民事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予以分析。
1、损害事实。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3月(总第83期)“当前民事审判的几个主要问题”一文中,关于医患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时指出:“至于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提供挂号单、入院许可证即可),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
2、违法行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应适用该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第54条至第64条的规定,而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具体实施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依据,看其医疗行为是否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各科分册》中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3、主观过错及其因果关系。在本文误诊误治的小结中其二、其三部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因果关系是医疗纠纷处理中最为关键和核心问题,患方通常对误诊误治知识比较缺乏或不具备,在此时,需要有专门研究“医疗损害责任”的专家予以鉴定后,才能做出客观科学的结论。
误诊学在临床医学中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评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这与《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中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相一致。故笔者认为,患者及其家属亦应当通过医学科普知识去了解误诊误治,一旦期望值很高又出现不可预测风险而致亲属病亡时,至少不会出现“医闹”现象,而会理性的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