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命名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命名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的通知
文明办[2005]2号
近年来,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各地涌现出一批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设施功能配套完善,实践活动丰富多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队伍机制健全完善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决定,命名中国科学技术馆等70家单位为“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
希望被命名为示范基地的单位,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进一步完善设施功能,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活动基地的参与性、互动性、实践性、教育性,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名单
北京市:
中国科学技术馆 中国儿童中心 北京市少年宫 北京市青少年科学技术馆
天津市:
天津市华夏未来少儿艺术中心
河北省:
石家庄市中小学生校外综合实践活动基地 唐山市科技馆
山西省:
太原市儿童公园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生态园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中心
辽宁省:
沈阳科学宫 大连市青少年宫
吉林省:
长春市宽城区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中心 长春市朝阳区素质教育实践基地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
上海市:
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舟 上海科技馆 中国福利会少年宫
江苏省:
南京市青少年官 无锡市学生综合社会实践基地 苏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浙江省:
东海少年军校 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合肥市少年宫 蚌埠市科学技术馆
福建省:
福建省科技馆 厦门市青少年宫 福州市鼓楼区少年科学艺术宫
江西省:
江西省儿童少年活动中心 南昌市少年宫 全国中小学陶艺培训基地
山东省:
山东省青少年活动中心 潍坊市中小学生科技创新教育实践基地 青岛市儿童少年活动中心
河南省:
河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洛阳市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湖北省:
沙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武汉市青少年宫
湖南省:
长沙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基地雨花营地 益阳市南县未成年人体验式德育基地 湖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广东省:
广州市中学生劳动技术学校 共青团深圳市委教育基地 广州市少年宫
海南省:
海口市青少年官 文昌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植物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重庆市:
重庆市少年宫南湖少儿野营基地 重庆市五云山寨学生素质教育基地
四川省:
四川省妇女儿童教育服务中心 成都市青少年宫
贵州省:
贵阳市青少年宫 贵阳市南明区少年宫
云南省:
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 昆明青少年活动中心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巴松措青少年活动营地
陕西省:
陕西省科学技术馆 陕西省气象科普教育基地
甘肃省:
兰州市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庆阳市青少年宫
青海省:
青海省青少年活动中心 青海省科学技术馆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青少年宫 克拉玛依市青少年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库尔勒三十团“双丰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 石河子文华航模辅导站
雇佣还是承揽
田永伟
甲年逾花甲,只身一人,经营小店维持生计,家中自备运输车一辆,用于小商品的运输。乙系一货车司机,无业在家,甲乙毗邻而居。甲每次让乙去里程100里的镇上拉货,负责食宿,付100元/天(当地平均工资25元/天)。2006年11月的一天,甲乙同去镇上拉货,返回途中,因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伤。后甲要求乙支付医疗费并赔偿货物、车辆毁损等各项损失5万元,乙要求甲支付自己的医疗费2万元。甲诉乙,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分歧,一部分人认为是雇佣关系,另一部分人认为是承揽关系,还有一少部分人认为是运输关系。
运输关系,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此案中,甲自备运输车辆,对乙支付因运输而发生的费用,此费用并非运输费用,而是以乙的报酬的方式体现,同时,货物运输关系中承运人应该是具体法定资格,具有从事货物营运的相关条件,而乙因掌握驾车技能,甲用之运货,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运人,故很容易排除了甲乙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雇佣还是承揽,二者的界限也十分模糊,法官对此争议较大。本人认为雇佣与承担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双务、有偿、非要式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雇员完成指示范围内的工作,雇主支付报酬。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双务、有偿、非要式的。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按照《合同法》规定,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可以见得,承揽与雇佣的最明显区别——提供劳务的技术含量大小。
2、报酬数量大小的区别。因技术含量决定报酬数额的大小,雇佣关系的劳务提供者,大多为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与劳动力的付出是成正比的,故报酬相应较低。而承揽关系的提供者大都经过专业技能训练,定作人要求的技术含量较高,故报酬的给付是与技术付出是正比的,相对雇佣而言高一些。
3、承担法律责任的区别。雇佣关系双方主体权利义务承受体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此解释只是规定了雇员致人损害,而对雇员自身受到伤害并未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履行合同中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受益人即雇佣人补偿,若因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减轻或者免除雇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见得,承揽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定作人除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以外,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在甲的指示下,驾驶甲的货车到镇上运输甲指定的货物至甲家,甲付款报酬100元。笔者认为,应系雇佣关系,原因如下:
首先,乙以自己的技能取得甲的信任,甲乙的合同关系是建立在甲对乙的充分信赖的基础上,甲对货物完整到店,完全依赖于乙出色的驾驶技术,若乙技术不过关,劳动成果即完整的货物不可能运输安全到店;
其次,甲支付给乙的工资,大大超出当地普通工人的日工资水平,可以见得,报酬的支付并非与劳动力付出相辅相成,而是与技术含量的付出成正比,故驾驶员乙在为甲提供技术劳务时,应以将产品安全送达目的地为合同履行完毕。
笔者认为,本案中,乙对自身的损害应自行承担,同时,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高速运输工具的操作,没有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承担对甲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维修费、货物损坏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