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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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2001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分析了进入新世纪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考验。随着冷战结束、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国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思潮相互激荡,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党的队伍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新党员大幅度增加,干部队伍新老交替不断进行,一大批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这些深刻变化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党要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就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样,党就能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并坚持发扬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作风。这是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党千锤百炼更坚强的重要原因。
现在,党的作风总的是好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和人民利益的大政方针,党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广大党员积极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立足国情、面向世界,锐意改革、致力发展,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给作风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同广大党员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忘我奋斗和无私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党的作风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中,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严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现象蔓延。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其消极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历史和现实一再告诉我们,执政党不注重作风建设,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就会损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甚至失去民心,丧失政权。
对党的作风状况要有清醒的全面的估计,看不到主流,悲观失望,是错误的;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丧失警惕,不下大气力加紧解决,是危险的。
党的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其复杂而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党长期执政,党内一些人产生了脱离群众、固步自封等倾向。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许多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侵蚀着党的队伍。有的地方和部门治党不严,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抓得不紧,管理和监督不力。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动摇,革命意志衰退,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党的作风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全党同志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是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必然要求,是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全党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的同时,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核心,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加强思想教育,推进制度建设,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把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党要经受住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就必须始终密切联系群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
党的作风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必须把总体要求同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住重点,集中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任务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全党要进行卓有成效的工作,全面贯彻这“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进一步开拓创新、知难而进,关心群众、真抓实干,艰苦奋斗、拒腐防变,使党的作风有新的明显进步,使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有新的明显改善,使广大群众看到实效,增强信心。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第一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思想作风,是党顺应时代进步潮流、永葆先进性的根本要求。全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形势出发,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努力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永无止境。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和建设在推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如果党不能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和实践前沿,党的思想理论就不能发展,党的事业就不能前进,我们就有被时代淘汰的危险。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不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不注意汲取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不尊重客观规律,思想严重脱离实际。有的习惯于单凭老方式老办法想问题、做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的习惯于凭主观意志办事,盲目蛮干,随意性和片面性严重。这种精神状态和思想作风,必须坚决改变。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是要毫不动摇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用“三个有利于”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就是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和发展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断把各项改革推向前进;就是要以宽广的眼光观察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必须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这个一脉相承的科学体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不断发展的科学,不能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拘泥于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的某些个别论断和具体行动纲领。要树立强烈的创新意识,总结新鲜经验,积极进行理论概括,正确回答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增强马克思主义的说服力和战斗力。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必须坚决克服各种错误思想倾向的干扰,坚持有“左”反“左”,有右反右。右主要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左”主要是思想僵化,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在新的形势下,“左”和右都会有新的表现。全党同志应保持清醒头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要在全党进一步造成鼓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生动局面。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教育,特别要用我们党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的实践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开展党的思想路线的教育、基本国情和基本路线的教育、国际国内形势的教育。学习和研究问题,鼓励敞开思想,各抒己见,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开展讨论。提倡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在全党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

理论联系实际,是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党具有旺盛创造力的关键所在。大力弘扬这一学风,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党同志必须联系实际刻苦学习,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努力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始终是全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把学习理论与总结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历史、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结合起来,与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文化等知识结合起来。领导干部特别是走上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世界各国一切科学的新经验、新思想、新成果,都要积极研究和借鉴,但不能脱离国情照抄照搬。领导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和省部级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打牢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坚决纠正轻视理论、忽视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的倾向。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开动脑筋,以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工作部署,要坚决贯彻执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领导干部要加深对中国国情的了解,努力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增强驾驭全局、应对风险的能力。要把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坚决反对照抄照搬、照本宣科的本本主义倾向。
学习制度化是加强学习的有力保证。要建立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严格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的学习。认真落实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脱产进修和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到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学习的规定。按照提高理论素养、树立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要求,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培养良好学风。
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省部级领导干部每年应至少抽出一个月时间,市(地)县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要有两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调查研究要改进方法,提高质量,努力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县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自己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向中央报送调研材料和决策建议。

五、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优良作风和政治优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全党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群众,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必须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要害是,贪图虚名,不务实效,劳民伤财。官僚主义的要害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做官当老爷。官僚主义引发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助长官僚主义,已经成为影响我们事业发展的一大祸害。
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顽症,要从加强教育、提高觉悟入手,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主观主义、个人主义、“官本位”意识,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根源,必须坚决克服。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为人民谋利益是共产党人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的观点。在一切工作中,都要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提高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
密切联系群众,最重要的是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各级干部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对工作和生活遇到困难的群众,要格外关注,重点帮助。要深入基层,加强工作指导,善于在新的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要到工作形势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问题较多、矛盾尖锐的地方去同干部群众一起解决问题。要引导和支持先富地区先富群众进一步发展,更要关心和帮助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要锐意改革,大胆进取,又要注意使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相适应。要宣传教育群众,更要学习人民的高尚品格和聪明才智。深入群众要讲求实效,不要增加基层和群众的负担,坚决反对搞花架子。
勤政为民,真抓实干,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要求。党员干部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工作,年轻干部尤其要在实践中经受考验,把精力用在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上。要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力戒浮躁浮夸。要把抓落实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关键环节,把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变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实际行动。要爱惜人力、财力、物力,着力解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当务之急,反对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正确认识和评价干部政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标准,坚决刹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追名逐利的歪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不准向下级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准强迫命令,严禁欺压百姓,切实解决作风粗暴、办事不公的问题。
健全联系群众的制度,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课题。要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党政领导机关要坚持群众接待日制度,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来信来访。坚持领导机关干部到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锻炼和帮助工作的制度。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解决因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而造成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提高直接面对群众的基层单位和各级领导机关的服务质量。
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下决心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从中央做起,压缩会议费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减少文件简报。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和迎来送往活动。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环节。必须在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映给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改进工作。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重要的方法和程序。要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还应提交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党委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的委员会应努力掌握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领导艺术、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党委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党委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领导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不允许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都不允许违背集体决定自行其是,擅自行动。坚决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内耗严重等软弱涣散现象。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必须始终坚持。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善于协调关系,凝聚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支持同级各种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增强党的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坚决抵制西方多党制和三权鼎立等政治模式的影响。
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必须坚决维护。国际环境的深刻变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以及重要工作部署,全党全国必须统一。各地方、各部门都要在大局下行动。改革体制、建立制度、制定政策、决定重大事项,既要发扬民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又要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防止和纠正分散主义倾向。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搞成不听党的统一指挥、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允许制定与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不论什么人,不论哪一级组织,违反和破坏民主集中制都应受到严肃批评和处理。

七、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

纪律严明是贯彻党的路线、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只有纪律严明,才能步调一致地前进。全党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政治纪律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坚决反对阳奉阴违,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派行为。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禁止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党的组织、宣传、群众、财经、外事、保密工作等方面的纪律,全党都要严格遵守。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纠正自身错误、解决党内矛盾、维护党的纪律的有效方法,也是我们党光明磊落、富有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全党同志必须正确运用这一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进一步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借鉴“三讲”教育开门整风的经验,经常听取群众对领导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接受群众评议。领导班子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开诚布公的谈心活动,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发现问题,及早提醒,及时纠正。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反对明哲保身、怕得罪人的好人主义;要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不得压制批评,更不准打击报复。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政治责任,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执行纪律的情况。任何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公开发表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言论,经教育不改的,要清除出党。对有案不查、有纪不依,甚至替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袒护包庇的,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对遵守和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体党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模范。

八、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党员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做人民的公仆。要在思想上解决好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宣传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党员干部的模范事迹,弘扬正气。深刻剖析典型腐败案件,进行警示教育。
保证党的各级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健全定期报告工作和廉洁从政情况的制度。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逐步建立巡视制度,把下一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勤政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纪律检查机关的内部监督。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拓宽民主渠道,依靠广大群众,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充分发挥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的作用。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财税、投融资、金融体制改革,规范财经秩序,加强资金监管。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和政策,制定有关法律和法规,要周密论证,把预防腐败寓于决策之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发生重大案件和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查处的地方和单位,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决查处以权谋私案件,严惩腐败分子。重点查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买官卖官的案件。严肃查处基层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案件。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不管涉及谁,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严厉惩处,绝不手软。党内绝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

九、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

艰苦奋斗是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团结和带领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强大精神力量,对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保持党和国家政权永不变质具有重大意义。全党同志必须始终与人民同甘共苦,为实现宏伟目标不懈奋斗。
坚持艰苦奋斗,就要发扬不畏艰难、奋力拼搏、克己奉公、甘于奉献的革命精神。领导干部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带领群众创造美好生活。办一切事情都要遵循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原则,量力而行,精打细算,讲求实效。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条件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要把资金更多地用于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要树立革命的人生观,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和革命气节。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不是小事。一些干部道德操守不佳,行为不检点,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一些人走上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从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开始的。党员干部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以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和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群众。
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制度,刹住奢侈享乐之风。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禁止巧立名目出国旅游。不得违反规定修建楼堂馆所,违者坚决没收,并追究领导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加强财政专户管理,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清理和取消“小金库” ,严禁设立账外账。坚决执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执收执罚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上级机关不得向下级机关、党政机关不得向企事业单位以各种方式转移费用负担。按照公开、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福利待遇制度和公务活动接待制度。

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坚持任人唯贤,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组织保证。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作风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扩大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范围,改进方法,提高质量。认真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逐步做到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决定前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各级党委决定其他干部的任免,也要在充分酝酿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干部奋发工作,能上能下。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和回避制度。抓紧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和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制定不称职干部的具体认定标准,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选贤任能的关键。认真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和方法,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度。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凡是群众反映的内容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逐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要把干部在作风方面的表现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拥护的干部,要委以重任。对那些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人,作风飘浮、不干实事、弄虚作假的人,因循守旧、照抄照搬、不思进取的人,作风霸道、不顾大局、闹不团结的人,任人唯亲、拉帮结伙、跑官要官的人,贪图享乐、铺张浪费、以权谋私的人,不仅不能提拔使用,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必须严格遵循干部工作原则。坚持任人唯贤,不准任人唯亲;坚持五湖四海,不准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徇私情;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准临时动议。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既要看工作实绩,也要看品德作风,既要了解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情况。要敢于反映真实情况,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

十一、加强对作风建设的领导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摆上重要议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要服务大局,整体推进,从严要求,标本兼治。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党的作风建设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带动和促进政风、行业风气和社会风气建设。坚持一靠教育,二靠制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不良作风。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党的作风建设的新路子,努力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作风,大力弘扬和展示新时期共产党人的风范。
各级党组织要抓紧落实本决定精神。明令禁止的,要立即停止;能够做到的,要马上去办;需要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尽快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从繁杂的应酬中摆脱出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中央有关部门要对精简会议和文件、简化公务接待、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停止形式主义的达标评比、改进会议和领导干部活动的新闻报道等进一步制定具体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在加强学习和教育、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和各类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党委工作规范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加以实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确保本决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中央要派出工作组,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在作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和各级领导机关要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要首先做到,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作出榜样,抓出成效。要把贯彻本决定精神同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进一步在全党和全社会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作风建设工作,由中央军委按照本决定精神作出部署。
当前,我国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正处在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党有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路线,有八十年奋斗积累的优良作风和宝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鲜经验,有全党同志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迫切愿望和共同努力,有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把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央号召,全党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新的精神风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夺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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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
文化部


198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1988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在这两个文件精神指导下,经过改革,我国的艺术表演团体逐步打破了旧体制的模式,由计划
体制下国家统包统管的形式逐渐向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各种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转变;布局不合理和队伍偏大的状况在总体上也有所改变。特别是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许多艺术表演团体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从当前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实际来看,由于各地在经济、文化发展诸方面的差异,各地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进展很不平衡,改革的成果还较为脆弱和单薄,改革的思路和视野还不够开阔,改革的外部环境和社会宏观机制还不配套,文化经济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艺术表演团
体内部运营机制上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解决,相当一部分艺术表演团体处于不能正常运转的状态。艺术表演团体在很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适应改革开放,不适应人民群众新的要求,在创作上表现为能够深刻反映改革开放和时代精神的力作不多。因此,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
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要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文件和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精神,继续贯彻1985年和1988年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两个文件的基本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时机,大胆探索,以真抓实干的精神,把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推上一个新台阶。现根据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对艺术表演团体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特作如下通知,望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一步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出人才,出作品,繁荣艺术事业,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
次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符合艺术自身规律的社会主义文化实体;确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实行各类院团多轨并存,保住国家重点,放开社会办团;逐步建立艺术人员合理流动的新
陈代谢机制。
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进度和办法上可有所不同。市场机制发展快,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要迈出大步,老、少、边、穷等地区可以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改革。
当前,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着重点是:优化外部环境,转换管理体制,搞活内部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特别是地市以上的大、中型剧团要加快改革进度,强化改革力度,切实搞活内部经营机制,在富余人员的安排、分配差距的拉开、演出实体的分离等重要问题上要有所突破。
在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做到两个效益的有机统一,同时要正确认识文化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充分发挥文化市场对艺术事业的积极作用,避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消极作用,不能由于市场的影响而忽视对艺术高品位、高质量的追
求,也不能因为市场上出现一些不好的甚至丑恶的东西就漠视市场。要尊重市场规律,适应市场需求。
二、继续调整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新格局
经过改革,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得到初步调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在同一城市艺术品种相同的剧团设置重叠;大、中城市剧团偏多;县以下剧团数量少,广大乡村群众看戏难等等,因此要继续对现有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进行适当的调整。
1、国家重点扶植少量的在国内外、省内外有重大影响,或具有实验性、示范性和民族代表性,或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艺术表演团体。
2、办好地、县级艺术表演团体,力争每个地、县有一支演出队伍。地、县级艺术表演团体可采取多种办团形式,实行多种所有制。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县级艺术表演团体,随着财力的增强,增加经费补贴,为他们长年为农村群众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3、提倡和鼓励社会办团。积极支持集体、个人办团,支持和发展民间职业剧团、农村家庭剧团以及各种形式的演出队。这部分艺术表演团体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在文化市场中自主经营,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这些剧团在表演团体总体布局中所占比例应该扩大。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这
部分艺术表演团体实行社会化管理,给予平等竞争条件,在创作、演出、奖励等方面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4、要支持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对老、少、边、穷等经济落后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在一定时期内要实行特殊的照顾政策,不宜把这些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完全推向市场。
三、完善领导管理体制,强化艺术表演团体独立法人地位
艺术表演团体在领导管理体制上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是减少管理环节,确立艺术表演团体独立法人地位的具体体现。一般情况下院团长为法人代表。
1、法人代表是由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法人代表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2、法人代表代表院团承担法律责任,对院团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对人员聘任、机构设置、经费使用、剧目生产等有决定权。
3、对院团的重大问题,法人代表必须听取或征求同级党组织和职代会的建议、意见,接受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指导。
4、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尊重艺术表演团体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得干预、阻挠法人代表行使正常的权利。
四、改革劳动人事制度,畅通人员进出渠道
艺术表演团体要根据艺术生产和业务工作的需要,进行定编、定岗、定员和制定岗位规范。在社会各种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前,先对现有人员进行优化组合,也可实行一团两体,将演出实体分离出来,使演出实体能够轻装上阵。
对于新加入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从业人员实行合同聘任制,试行从全社会选择人才的办法。
在实行聘任制为主要用人制度的情况下,确定受聘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健全各项具体聘任办法。
有条件的省、市和地区,可建立艺术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承办艺术从业人员的岗位交流,利用超编人员兴办文化企业,开办第三产业及其它有偿性服务项目。力争在全国、一个地区或在文化单位之间,逐步形成艺术人才合理流动和充分发挥作用的机制。
对未聘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多渠道分流:对于不适宜从事舞台演出工作的艺术从业人员,鼓励其转业、转岗;对于从艺多年,接近退休年龄,不宜再从事舞台演出工作的人员,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办法,使艺术表演团体的劳动人事制度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五、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内部分配办法
艺术表演团体的工资制度需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一是使艺术人员在艺术高峰期能得到较高的报酬;二是主要创演人员和一般人员的工资报酬要拉开距离;三是对于那些做出突出贡献和为国家争得了荣誉的人员要给以重奖;四是个人收入要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根据艺术事业的特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由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和奖金等构成。
鉴于全国各地的经济条件和艺术表演团体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具体执行中要根据财力和创作演出情况,不能搞一刀切。
为了增强艺术表演团体的活力,更好地发展艺术生产,各艺术表演团体除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外,根据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也可以制定内部分配方法。
1、国家统一制定的艺术表演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可作为档案工资。
2、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节余下的工资额,可作为奖励基金,由单位自主使用。
3、对已经评聘了艺术专业职务的人员,可按其在舞台演出中担任的角色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定工资,也可实行专业职务与专业职务工资脱钩,按聘用的实际情况定工资。
4、对于拒聘人员,停发职务工资以外的活工资,并规定期限,停发全额工资。
5、院团领导是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组织者,他们的工资应不低于本单位主要艺术人员的平均水平。
六、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为艺术表演团体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由于财力所限,对艺术事业的投入偏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艺术生产和创作资金的需求,因此,在争取国家对艺术事业投入逐渐增加的情况下,艺术表演团体应设法增加收入,发展自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争取社会各方面对艺术表演团体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优惠
的文化经济政策。
1、艺术表演团体可根据当地文化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演出票价、劳务收费标准等。
2、进一步拓宽多业助文的路子,办好各种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为艺术生产提供更多的资金。
3、积极争取社会(包括国内外和境内外)对艺术发展的资助。但在接受国外和境外资助时不能有有损我文化主权的条件。
4、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进一步开拓艺术同经贸联姻的范围,拓展联姻的渠道,探索新的“经济——艺术”联合体的办法和形式。
5、对为艺术事业发展筹集资金和引进外资有功者,可按国家有关集资的规定,适当酬劳或奖励。
6、加强对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收入的管理,本着按一定比例提成用于艺术生产的原则,制定上交费用办法,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7、创造条件搞好艺术表演团体的基本建设,国家办的剧团力争做到一个院团一个剧场。同时千方百计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并力争为外单位或外地应聘人员准备好相应的物质条件。
8、继续贯彻落实有关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的规定。
七、改善演出经营管理,培育发展演出市场
演出是艺术表演团体进行艺术生产和艺术创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联系艺术表演团体和观众的纽带,因此要组织好演出活动,把演出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演出活动还未形成良好的市场机制,各艺术表演团体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发展演出市场,不断开拓和活跃演出市场。
1、要大力创作雅俗共赏、寓教于乐的优秀剧节目,在保证艺术质量的前提下,扩大商业性演出,为剧团创收,使剧团演出收入成为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
2、树立推销意识、广告意识,建立推销、广告体系。各艺术表演团体要组织得力的人员抓艺术产品的介绍和推销,抓艺术人才的评介和宣传。
3、重视演出经纪人的作用,各艺术表演团体要培养自己的演出经营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
4、拓宽演出活动方式,从剧场小舞台走向社会大舞台,积极主动地、有组织地参与文化市场的各种有益于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的演出;参加经贸、旅游、艺术节等各种综合性活动;或以本团演员为主进行组台演出;或建立、利用现代化传播媒介,发挥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人才的优势,
进行影视拍摄、音像录制等形式的演出活动。
5、减轻演出负担,简化演出手续。文化部门要协助制止对艺术表演团体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各级演出部门和表演场所要大力扶持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高雅艺术节目。艺术表演团体要扩大演出自主权,可直接联系演出,实现产销见面。
6、除作为国家任务的重要政治性演出外,各种任务性演出、招待性演出、慰问性演出等公益演出活动,组办单位要按规定付给艺术表演团体和演出人员适当的费用,杜绝白看戏现象。
7、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和对外商业演出,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国外、境外的各种艺术活动,开拓国际文化市场。
八、加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艺术表演团体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始终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
和组织建设;积极参与院团重大问题的决策,帮助和支持院团长进行业务和经营活动;带领党员在改革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并监督保证艺术表演团体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对本单位各级干部工作的实绩考察,负责对中层干部进行考察、培养
、教育。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对于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调动广大演职人员的积极性,推动艺术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艺术表演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是党组织的重要任务,也是院团长的工作职责。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对演职人员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引导演职人员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积极参加改革,个人利益服从改革的需要。思想政治工作还要保证和组织演职人员坚持以艺术生产为中心,通过卓有成效的努力,调动一
切积极因素,增强艺术表演团体的凝聚力,促进艺术表演队伍的团结和艺术生产的发展。
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出人出戏,促进艺术繁荣。能否推出优秀的、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艺术作品和艺术人才,是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也是艺术表演团体在市场竞争中能否站稳脚跟,能否继续发展的基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各艺术表演团体在改革过程中要坚定不移地
将繁荣艺术创作、培养艺术人才作为工作的中心,采取切实的措施,扶持和支持这项工作。同时,在艺术创作上要有服务观念和精品意识,要提倡创作贴近人民,贴近生活,为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并努力使重点剧目成为精品。要积极进行艺术上的改革创新,改变陈旧的表演方式,从内容
上、形式上达到雅俗共赏,满足人民群众的审美需求。要重视人才培养,解放思想,打破框框,以各种有效的形式培养艺术人员,敢于发现和使用青年人才,不断推出有影响的艺术“尖子”。



1993年9月23日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规制/商业言论/商业言论自由
内容提要: 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与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存在模糊难决的空间。不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规制过宽,仅依据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有关商业言论行为可能会导致基本权利价值受到损害。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使得欧美至今未能对商业言论进行准确的界定,也未形成统一的商业言论保护的原则和标准,其仅受到有限保护。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宽泛性与商业言论自由的有限性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二者发生冲突。对此,欧美所进行的立法及实践表明,商业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当商业言论涉及不正当竞争规制时,只有商业言论事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能受到宪法保护。其立法和实践显示出法院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和宪法进行双重审查的特点,而依据宪法的基本权利价值进行考量是平衡二者冲突的关键之所在。这些立法和实践为我国商业言论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引言:问题的提出

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不能单靠保护工业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来保障。不公平竞争法作为工业产权法的重要补充,提供了此类法律所不能提供的保护。现代不公平竞争法的价值取向是不仅保护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保护其他市场参与者、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1](P58)较之工业产权法提供法定权利保护权利人,其保护的范围更广,也更为复杂。因此,其必须灵活,不应拘泥于登记之类的任何形式,必须能适应各种新形式的市场行为。这种灵活性虽然并不必然引起可预见性不足,但在复杂而又波动的竞争世界中却难以确定不公平市场行为的所有情形,由此导致的开放式立法又使得在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不正当竞争界限的模糊性。[2](P73)因而这决定了不公平竞争法这种规制形式会不可避免地规制过宽,阻碍其他市场参与人权利的行使。由于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行为的规制可能会限制竞争自由,特别是限制以受宪法所保护的商业言论形式参与竞争时,不正当竞争规制过宽就会引发重大的利益冲突。

另一方面,言论自由的法则并不像它们看起来那么清晰,实际上它们包含了根本性的矛盾。[3](P146)几乎所有的人类活动都包含了某种表达,都会传达某种政治、经济、艺术等信息。因而不存在能够将不受保护的言论种类和受保护的言论种类区分开来的原则和标准,二者总是纠缠不清。[3](P147)对于受到较低层次保护的商业言论而言,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由于商业言论被认为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表达形式,对公共讨论毫无裨益”,[4](P428)其所表现的诸如广告/虚假广告、各种陈述等形式复杂多样。这导致了商业言论表达究竟属于宪法上受保护的言论还是构成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复杂难决的问题。事实上,即使商业言论受到宪法保护,仍会导致其保护范围和程度是否与不正当竞争规制相冲突。换言之,不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与商业言论受保护范围及程度的不确定性导致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粘和”空间。

对于这一棘手问题,虽然欧美至今尚未形成非常明确的处理规则,但从欧美已经进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可发现解决这一冲突所做的努力和基本思路。而在我国,虽然实践中已有有关商业行为同时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但学界尚未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关注(注:我国目前仅有少数几篇文献涉及到美国商业言论的保护,有赵娟:《论美国商业言论的宪法地位——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邓辉:《言论自由原则在商业领域的拓展——美国商业言论原则评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等。而探讨有关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冲突的文献,仅有林海:《惊吓广告:反不正当竞争与表达自由的较量》,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50345.asp,2010年1月12日访问。)。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使得无论是宪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未对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作出明确规范。

因此,深入分析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冲突的现状与原因,探讨平衡二者之间冲突的规则,不仅有助于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为立法和司法提供指导,更有助于明确商业言论自由的地位和价值,有效平衡公共利益保护与竞争者个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本文旨在通过介绍欧美立法及司法实践,探讨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总结其可能的一般平衡规则,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指出欧美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冲突

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宽泛性和商业言论自由的有限性决定了二者之间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

(一)不完备法律理论、不正当竞争界限的模糊性与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宽泛性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5](P1-12)[6](P111-138)[7](P97-130)现实之中任何法律都是不完备的——这或是因为法律存在空白(即法律不能处理特定的损害行为),或是因为法律条款的开放性质(即法律的边界未清晰地加以限定)。某些领域的法律因环境因素影响,如受社会经济及技术的快速变革所影响的领域,相对于不受外因变化影响的领域更不完备。因此,只要法律不能准确地概括所有可能的违法行为,从而不能明确对可能的违法行为作出惩罚,法律也就丧失了对违法行为的吓阻作用。

为了解决这一吓阻失灵,理论上存在三种解决方案:一是频繁修改法律以适应变革;二是设立监管机构,行使剩余立法权和主动执法权;三是制定法律的一般条款,赋予法庭剩余立法权及私人和法庭共享执法权。第一种方案成本太高,不具可操作性。第二种方案非常适合证券市场立法。第三种方案为各国竞争领域立法所采用。美国在竞争领域也设立了联邦监管机构。

不完备法律理论可以解释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由于受社会经济及技术的快速变革影响,在不断变化的竞争世界中,不正当竞争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复杂多变,这使得即使最有预见力的立法者也无法预测未来不公平市场行为的所有形式,因而不正当竞争立法不可能准确地列举出足够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指出,竞争方式不可预见的多样性及变化性,导致难以穷尽列举所有的不正当行为并从而规定其构成要件(注:BVerfG GRUR 1972,360?Grabsteinwerbung.)。换言之,不正当竞争的边界是模糊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决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必须具有充分的涵盖性,具体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别显然难以穷尽复杂多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频繁地修改不正当竞争法以适应竞争世界的变化的成本太高。只有在设立规制某些市场行为的明确条款的同时,补充了一条一般原则允许法院将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新形式概括到一般制度中,才可能有效地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许多发达国家立法几乎毫无例外地选择了这种规制方式。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对不正当竞争采用了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其该条之二(3)款列举了“特别”应予禁止的三个范例:产生混同行为、毁誉行为及误导行为。鉴于这些范例绝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事实上,除了这三例外,还有侵犯商业秘密、不当利用他人成果、比较广告、干扰广告、利用恐惧心理、不当施加心理压力、不当促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之二(2)款将不公平竞争定义为在工商业活动中违背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即一般条款。该定义把“商业诚信”的界定留待成员国法院和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即使相关当事人之间没有竞争,巴黎公约组织的成员国也可以自由地制止某些行为。这一模式也为各国立法所遵从。大部分对不公平竞争制定专门立法的国家,在其一般条款中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定义,如使用“诚实交易习惯”(比利时和卢森堡)、“诚信原则”(西班牙和瑞士)、“职业道德”(意大利)和“善良风俗”(德国、希腊和波兰)之类的词语。在没有专门立法时,法院用诸如“诚实和公平的交易原则”或“市场道德”(美国)等表达定义公平竞争。

由于上述一般条款中词语的含义不太固定,内涵和外延均不确定,甚至连可能的文义也没有,到底哪些行为违反了一般条款尚难以直接确定。即使那些特别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范例也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因而,必须依赖法院对该一般条款的解释。换言之,必须容忍法官在不正当行为的判断中有一定的自由度。虽然法院的解释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不公平竞争边界模糊性的问题,并能够对不公平竞争行为产生吓阻作用,但法院解释的社会、经济、道德和伦理概念标准可能会因时间变化而变化。这仍然会导致法院裁量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边界的模糊性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宽泛性,特别是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所具有的宽泛性。

这种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宽泛性,一方面有利于克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确定的列举式立法所带来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局限,具有灵活性,[8](P124)有利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以商业言论形式表现出来的,如误导、毁誉、惊秫、比较广告等行为,当某种商业言论行为同时涉及到不正当竞争与社会公共利益时,这种宽泛性的规制就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换言之,对以商业言论形式表现出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可能会损害表达者宪法上的商业言论自由权。

一旦不公平竞争规制的商业言论行为同时涉及到竞争利益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之争时,法院依据不公平竞争法一般条款所作的解释的作用就可能会明显不足,因为适用不正当竞争法于商业言论行为,一般都会对该商业言论行为进行限制,而这种限制显然会损害表达者宪法上的商业言论自由权。因此,必须依据宪法对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进行平衡。换言之,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对不正当竞争规制对宪法基本权利如言论、意见自由所构成的限制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考量,权衡利益的轻重而作出更合理的选择。质言之,法院对一般条款的解释适用也必须具有合宪性。

(二)言论、商业言论的非确定性与商业言论自由的有限性

1.言论及分类

言论自由,亦称表达自由,是指人人享有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传递、持有信息、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属于宪法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也是“构成民主社会的根基之一,构成社会进步和每个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注:)。但宪法保护的是意见表达,而非事实主张(注:BVerfG WRP2003,277-JUVE-Handbuch.)。意见表达包含评价与认识要素,不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而只具有说服力强弱之别。意见表达不管是理性的还是感性的、有理由的还是没理由的以及是否被他人认为是有用的还是有害的、有价值的还是无价值的,都受宪法保护(注:BVerfG GRUR 2001,172-Benetton-SchockwerbungⅠ.)。

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以言论的分类为基础,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种保护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推定所有言论相同,并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来平衡各种不同利益。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约翰·巴兰特恩等诉加拿大案(注:CCPR/C/47/D/359/1989(1993);1 IHRR 145(1994).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平衡相关各方利益后裁定,魁北克禁止户外英语广告的立法侵犯了表达自由。)中,就明确拒绝了承认任何表达形式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但这种方法有可能导致不适当地“同化”(assimilate)不同类型表达,其结果可能是高价值言论的作用被削弱,低价值言论会受到过强的保护。[9](P16)第二种方法是对不同类型的言论进行区分,对不同类型言论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这种分类保护可能会导致错误分类的风险,但这种分类保护反映了各种言论表达形式的不同价值,也有助于防止法官不适当地“同化”(as-similate)各种不同的表达形式。[9](P16)这一方法已为欧盟和美国所采用。本文的分析即采用第二种方法。

依据言论价值的不同,可以将言论分为受保护的言论和不受保护的言论;受保护的言论又可分为政治言论、艺术言论及商业言论。一般而言,三种言论具有不同的重要性,从而在受保护的程度上也有不同,从政治言论到艺术言论再到商业言论,呈现为保护程度递减的趋势。[10](P67)这种保护上所存在的差别待遇,源于各种言论的价值及其他方面的重大差别。政治言论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是因为它有最高的社会价值,能够在自由和开放的辩论中增进社会利益。而且,政治言论是一种“双重性”的公共产品,如果不对政治言论予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将会导致相关政治信息的市场供应不足以及政府过度管制。相反,商业言论具有“弱”公共产品的特性,类似于一种私人产品就像广告可以增加表达者营业额一样,商业言论所传达信息的大多数利益可以由生产者获得。[2](P83-84)

2.商业言论的非确定性

对于政治言论和艺术言论受宪法保护,人们一般并无歧义。但对于何谓商业言论以及商业言论是否属于宪法上所保护的言论,则存有争议。

欧美曾寻求对商业言论作出界定。一般而言,商业性言论只要包含了意见表达的评价性的内容,就属于言论自由保护范围(注:BVerfG GRUR 2001,133-Benetton-Schockwerbung.),但这一标准过于宽泛。在Bolger(注:Bolger v.Youngs Drug Products Corp.463U.S.60.66(1983).)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有关商业言论的定义受到限制,其核心可以被看作“是对商业交易的建议”,它包含三个要素:经济动机;以广告形式;针对某一产品。依据这一概念,商业言论的外延过于狭窄,因为某些商业言论并非以广告的形式出现。在最近的Kasky(注:Kasky v.Nikde,Inc.,27 Cal.4th 939,960(2002).)案中,法院承认,商业言论的界限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提出了依据发言者、目标受众和信息内容来判断该言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