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48:38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1999]10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处罚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
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市府直属各单位委托
其他组织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
5000元以上罚款或其他财产罚;
(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处5000元以上罚款
或其他财产罚;
(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等行为罚;
(四)对公民处行政拘留的人身罚;
(五)经传媒报道、在本市及以上范围影响较大的申
诫罚、财产罚。
法律、法规及规章已界定重大处罚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
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
罚备案工作。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各镇
(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
构,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法制局
备案。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机关联合上报备案。
第五条 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第六条 市法制局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各镇
(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
构应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 市法制局对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作如下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处罚是否公正;
(五)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八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市法制局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
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符合法定权限的,予以
登记存档,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建议报送单位移送司法机关;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的,依复议程序办理;
(四)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行政执法
督察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或撤
销。纠正或撤销后,书面报告市法制局。其中重新作出属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本办法规定上报
备案。期满不纠正或撤销的,提请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
督察决定书》,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报送
单位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6、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当事人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
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应将复议或诉讼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告市法制局。
第十条 市法制局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中发现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暂扣其
行政执法证件,并可建议广东省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三)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和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
人使用的;
(八)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
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法制局在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中,发现各
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
机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
抵触的,按《中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
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对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
定作出的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市政府自收
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
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
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
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登记、统计制
度。行政处罚统计情况按季度报送市法制局。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
府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责成
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

2010年12月9日中午,李某(女,21岁)因所乘坐的出租车在市内交通干道上发生小型交通事故,手臂皮肤被擦伤,回去后告诉其男朋友董某。董某遂带四名男子赶到事故地点,待交警处理事故完毕离开后,董某称自己的女朋友刚才乘坐该出租车受伤,要求司机(在事故中未受伤)支付一万元赔偿款“私了”,五人还对司机拳打脚踢。司机不敢还手,辩解说自己没钱,是替别人打工的。经讨价还价,双方谈好6000元“私了”。司机给车主打电话详细地介绍了事件经过并请求车主送6000元来“解围”,车主赶来向董某等五人支付了6000元。五人离开,将6000元挥霍一空,未交给李某。司机和车主报警,遂案发。公安机关对出租车司机未作伤情鉴定。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定抢劫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定聚众斗殴罪和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即本案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和敲诈勒索罪。董某因女友乘坐出租车受伤而带四人对司机实施暴力并索要赔偿款,系过度维权,因其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严重而构成犯罪,但不同于自救犯罪。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本案应定聚众斗殴罪和敲诈勒索罪

第一,五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未对司机作伤情鉴定,而且现已丧失做鉴定的条件,应当认为不构成轻伤,更不构成重伤。从常理上看,很可能是当时司机伤情明显偏轻,以致公安机关认为无必要做鉴定。将五人殴打司机的行为,若评价为共同故意伤害,因缺少轻伤以上结果而不成立;若评价为聚众斗殴,因缺少重伤结果而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此外,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种观点未对五人索要6000元的行为进行评价,亦显属不当。

第二,五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五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看似已构成抢劫罪既遂,细研则不然。五人如果有抢劫的故意,完全能够把司机身上和车内的财物掠走,甚至再抢走车主的财物。五人实施暴力的强度和内容明显弱于该情形下以抢劫为目的而实施的暴力,目的不是为了制服司机的反抗,而是迫使司机接受其索赔数额。五人对司机拳打脚踢起因是过度维权,既有报复出气、得理不饶人的因素,也有作为一种谈判手段的因素。司机可以与五人讨价还价,对于是否同意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一定的自主权,意志相对自由。司机向车主打电话告知此事,五人未加阻拦,甚至持支持态度,可见五人的目的是索要高额赔偿,不同于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取公私财物。不难看出,五人对索要6000元的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产生了错误,未意识到已构成犯罪,以为只是要价较高(显失公平)而已。从全案看,认定五人在抵达现场之前就有索要钱财并殴打司机的故意比较符合实际,不宜认为五人因索要高额赔偿款未得到满足而殴打司机,或者索要高额赔偿款是在殴打过程中另起犯意。董某等五人“扣押”司机和出租车的行为,属于一种私力救济行为,不同于非法拘禁、劫持或者绑架行为。五人并非利用车主对司机的安危产生担忧而向车主索要钱财,明显不构成绑架罪。可见,五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更不构成绑架罪。

第三,五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中,董某一方多达五人,在市内交通干道上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属“聚众斗殴”的类型。其中,董某是首要分子,另外四人虽然参加,但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不宜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也即,本案中聚众斗殴罪只处罚董某,对另外四人不宜以聚众斗殴罪起诉。

第四,五人的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董某是主犯,另外四人是从犯。敲诈勒索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然后处分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敲诈勒索罪可以包括一定的暴力行为。这里的“暴力”,应限于比较轻微的暴力,不能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一般认为,处分财产者必须是被胁迫者。表面上看,本案中处分财产者是车主,而不是被胁迫的司机,似乎不满足这一要求。其实,车主的意志受胁迫的程度相当轻微。司机让车主向五人支付6000元与让家人或朋友赶来向五人支付6000元应无差异,宜认为支付6000元的主体是司机,即司机的财产权被侵害,而非车主的财产权被侵害。五人对于勒索钱财持概括故意,至于由司机出钱还是由他人出钱在所不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4月27日失效)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本案中董某等五人索要6000元,显然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至于这一非法占有目的是产生于抵达现场之前,还是殴打司机之时,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也无甚意义。五人未将索要来的6000元交给李某而是挥霍一空,可以进一步佐证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事后五人将6000元交给李某,也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只不过可以作为重要的量刑信息。

第五,应当对董某数罪并罚。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存在法益说(结果说)、犯意说(主观说、意思说)、构成要件说、个别化说,其中构成要件说是我国的通说。如前所述,董某等五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实,五人可以只索要合理数额的赔偿款(如300元左右)而不实施殴打行为——不构成犯罪;只索要高额赔偿款而不实施殴打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殴打而不索要赔偿款或者只索要合理数额——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中,五人殴打他人和索要钱财这两种行为同时实施,难以区分主行为和从行为、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事实上,两种行为都是目的行为,都是主行为、结果行为。索要6000元钱的行为与聚众斗殴行为,不存在吸收、牵连关系,也不是想象竞合犯关系;虽然存在结合关系,但并非结合犯,貌似一罪实为数罪。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董某数罪并罚。


2.从民事法律角度看本案关联纠纷彻底化解

本案还涉及四个民事法律问题:一是,车主向董某支付6000元后,车主与司机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二是,该6000元的所有权属车主?属司机?属董某?五人共同共有?属李某?三是,车主或司机能否索回6000元?若可以,应向何人索要?四是,李某所受人身损害应如何救济?笔者认为,该6000元系车主代司机向董某等五人支付,故车主与司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但可以与车主应承担的雇主责任抵消部分。该6000元又是董某等五人犯罪所得赃款,五人和李某对其均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所有权应属司机。司机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要求五人赔偿该6000元,五人应向司机赔偿6000元,并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市政府令第74号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毛小平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级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十五年,或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年且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并获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机构、人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居住人口五万以下的镇和街道配备一名计划生育助理,五万人口以上的可以增配列编的工作人员一名,十万人口以上的可以增配列编的工作人员两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其主要内容是:
(一)向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建立计划生育基础账册,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信息;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与优待政策;
(四)向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的相关服务;
(五)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负责制,其主要责任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有关创建活动,并将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条件。
第十条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可以在享受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十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以在享受法定产假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十天。奖励休假期间视作出勤。
第十一条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方为本市居民,另一方为非本市居民,但夫妻婚后常住本市的,可以由夫妻共同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非本市居民的一方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第十二条 除《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形外,其它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须向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及时将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市医学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凭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孩子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婚后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六)婚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生育的。
第十六条 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满十四周岁止,每人每年领取二十元至六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镇财政支付,镇财政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包括城镇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在校研究生等)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支付。
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奖励待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达到一定年龄后,奖励待遇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医疗等方面享受的优惠和照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独生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收学杂费,免收的学杂费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因弄虚作假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在领证后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由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收回,并做好注销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计划生育事业费、社会捐助、其他收入等组成,主要用于为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不再生育、收养的独生子女父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等特殊情况的扶助。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募集、使用、管理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居委)四级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开展宣传教育、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信息管理、药具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避孕节育不良反应监测与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等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利用超声波等仪器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五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假期按出勤享受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一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七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一天;
(五)早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二天。
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在怀孕前免费享受优生检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的生育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的,由受理举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生育的,当事人自行承担孕期检查、生育等费用,不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由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单位,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规定生育的,其所在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6日市政府发布施行的《无锡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