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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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管理,稳定蔬菜价格,保护公平竞争,本着放开批发、控制零售、放管结合、逐步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零售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蔬菜零售价格是指蔬菜经营者同消费者或者其他购买者在零售市场成交的价格。
第四条 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以居民对应季蔬菜需求量为依据,确定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范围,并适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规定分档批零差率,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物价局依据主要批发交易市场同一蔬菜品种的成交价格及规定的分档批零差率,并适当结合市场供求,确定蔬菜零售指导价格,通过新闻媒介定期公布。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的价格,可在市物价局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基础上,根据质量差异等情况,上下浮动,其上浮幅度最高不得突破零售指导价格的10%。
第八条 摊群市场、农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应按时将蔬菜零售指导价格在市场明显处张榜公布,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蔬菜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提高蔬菜零售价格的,消费者有权向物价、工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物价、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扰乱市场秩序,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阻碍工商、物价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市内六区实行,其他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具体办法报市物价局、工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一、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
二、大路蔬菜分档批零差率
附一: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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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份 | 蔬 菜 品 种 |
|-----|------------------------|
| 1—3 |大白菜 韭菜 芹菜 香菜 黄瓜 青椒 蒜苔 土豆|
|-----|------------------------|
| 4—5 |芹菜 菠菜 小白菜 卷心菜 黄瓜 西红柿 蒜苔 |
|-----|------------------------|
| 6—7 |黄瓜 青椒 茄子 豆角 西红柿 冬瓜 |
|-----|------------------------|
| 8—9 |小白菜 卷心菜 黄瓜 茄子 豆角 冬瓜 |
|-----|------------------------|
|10—12|大白菜 菜花 卷心菜 黄瓜 土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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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遇特殊情况,由市物价局、工商局对上述蔬菜品种酌情调整。
附二:大路蔬菜分档批零差率
为了加强蔬菜市场价格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持蔬菜零售价格的基本稳定,现将主要应季大路蔬菜分档批零差率规定如下:
1、批发交易市场成交价格(每500克,下同)在0.40元及以下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80%。
2、批发交易市场成交价格在0.40元以上(不含0.40元)至1.00元(含1.00元)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60%。
3、批发交易市场成交价格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0%。



19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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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5号



世界卫生组织4月23日报告非洲的布基纳法索、贝宁、中非、乍得、埃塞俄比亚、尼日尔六国爆发流行性脑膜炎(简称:流脑),与世界卫生组织2月17日报道相比较,近两个月来,爆发流脑的国家增加了3个,报告病例明显增加,其中布基纳法索、贝宁、埃塞俄比亚三国今年第一季度的病人数已经超过去年的总数。布基纳法索:报告病人10897例(去年3178),死亡1525人(去年647)。贝宁:报告病人7532例(去年1326),死亡300(去年89)。埃塞俄比亚:报告病人4138例(去年855),死亡242(去年33)。为防止流脑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国家流脑流行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恶心和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采取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曾前往国外流脑疫区的旅行史,以便及时诊断和治疗。
2.前往上述疫区的出境人员,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了解有关地区的流脑疫情,必要时,可进行流脑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如在国外发现流脑症状,也应当立即就医,及时诊断和治疗。


2001年4月30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毕业生接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接收毕业生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 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二)本市院校毕业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并在网上申报拟接收毕业生的基本信息。

  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毕业生,应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接收手续。受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前款的相关规定申报毕业生基本信息。

  第七条 在市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或代理申请接收毕业生,在网上申报信息后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或代理申请接收毕业生的,在网上申报信息后须经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同意接收毕业生决定的,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业务权属到市或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毕业生凭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学历学位证、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到、户籍迁入等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不同意接收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并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毕业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其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毕业生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缴交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职责,并维护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

  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有其他侵害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行为的用人单位,暂停办理其人才引进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办理毕业生接收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人才引进”栏目公布。

  第十六条 经批准聘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市外户籍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1年3月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