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16号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百色市财政局是百色市人民政府负责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对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市直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市财政局安排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八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九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百色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汽车除外)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于每月底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百色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汽车除外)处置,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百色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汽车处置,一律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逐级上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坏账处置、存货处置、有价证券处置等,不包括货币资金处置)、对外投资处置、无形资产处置等其他类资产处置,均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或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市直主管部门对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百色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处置,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资产处置审批应在自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事项,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到 30 个工作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备案。
(五)公开处置。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公开处置的程序,由市直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自治区级、县级及以下的,应附接收方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收中央级、自治区级、县级及以下资产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二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市直主管部门备案或由市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五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损报废和核销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报废是指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者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报废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损、报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引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能证明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百色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和百色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百色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百色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百色市本级国库。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上缴百色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百色市本级国库。
第三十六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百色市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百色市本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百色市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令第55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已于2007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一、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4
二、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4
三、泸州市公安局………………………………………4
四、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4
五、泸州市卫生局………………………………………4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
一、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5
二、泸州市公安局………………………………………5
三、泸州市经济委员会…………………………………6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
五、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
六、泸州市规划建设局…………………………………7
七、泸州市体育局………………………………………7
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7
九、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8
十、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
十一、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处)(授权组织)
……………………………………………………………8
十二、泸州市林业局……………………………………8
十三、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8
十四、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9
十五、泸州市卫生局………………………..…………..9
十六、泸州市司法局……………………………..……..9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人事局…………………………………..…10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
三、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10
四、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11
五、泸州市公安局………………………………..……11
六、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1
七、泸州市司法局………………………………..……12
八、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一、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2. 盲人保健按摩开业合格证审批
二、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3. 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4. 一类汽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6.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
三、泸州市公安局
7.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初审
8. 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审批
四、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审批
10.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
五、泸州市卫生局
1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
一、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175项)
2. 四类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包括设立子公司)经营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4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二、泸州市公安局
3.办理华侨、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有关手续(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2项)
4.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员上岗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3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5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8.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9. 边境管理通行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0. 居民身份证(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1. 暂住证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2. 户口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三、泸州市经济委员会
13.新建、改建、扩建电力项目、设施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3项,原确定为市经委的该项职能取消)
14.在电力设备保护区内进行危及安全作业批准(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4项,原确定为市经委的该项职能取消)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5.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58项)
16.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63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五、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7.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79项)
18.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0项)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1项)
20.外国企业(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2项)
21.个体工商户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5项)
22.烟草广告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7项)
2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8项)
2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90项)
2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91项)
六、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26.村镇住宅建设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50项)
27.城镇个人建造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49项)
28.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57项)
七、泸州市体育局
29.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90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30. 权限内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72项,原委托机关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委托机关是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九、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 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88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十、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50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十一、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处)(授权组织)
33. 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4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4. 船舶进出港签证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46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5.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查(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52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6. 船员服务簿签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9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二、泸州市林业局
37. 林权证核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7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三、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
38. 社区就业实体审批、年检、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4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四、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
39. 农村机电提灌产权确认(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40.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五、泸州市卫生局
41. 发放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许可证、个人技术合格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六、泸州市司法局
42. 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5项,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司法局的该项职能取消)
43. 司法鉴定人的年检、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项,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司法局的该项职能取消)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人事局
1.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2项)
2.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3项)
3. 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确定工资及增减工资基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4项)
4. 面向社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5项)
以上四项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为日常工作。不作许可和审批事项,不制定实施办法。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0项)
该项归并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52项)
三、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
6.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年检(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52项)
该项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为内部管理事项,为日常工作
四、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7. 一、二、三级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经营许可(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7、168、169项,调整合并为现名)
五、泸州市公安局
8.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9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许可第30项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归并为前述名称
9.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将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7项)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9项)归并为前述名称
1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4项)
该项既不属于行政许可,也不属于行政审批,属行政确认六、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四川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将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26项)和企业标准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28项)归并为前述名称
七、泸州市司法局
12. 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
将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1项)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0项)合并为前述名称,制定一个实施办法
八、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3.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7项)
各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单位每年年初进入该单位部门预算,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已基本固定,不再每年由劳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14.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6项)
将该项调整为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间内部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