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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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国税发〔1999〕173号 1999年9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主管
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
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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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月31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大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联系省人大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接受省人大代表的监督。地区人大工作机构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联系本区域的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市、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军区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具体负责代表联系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市和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其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情况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市、不属市辖的县(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根据会议的议题,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座谈或发函征求意见。
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座谈,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或专题调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安排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市、不属市辖的县(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区域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题视察或调查。
市、不属市辖的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视察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七条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工作,就地、就近持“代表证”或“视察证”进行视察。视察可以单独或几个代表联合进行。被视察的单位要认真接待并提供工作方便。代表如需约见当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或地区
人大工作机构负责安排。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代表提出的重大问题,组织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同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见面,向代表通报情况,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联系省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所在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走访代表或邀请代表座谈。
第十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在审议议案,听取汇报,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参加或座谈。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征求所在地的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会议结束后,可以向所在地的全国
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传达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接待代表来信来访制度。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来访时,根据代表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应当及时接待,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同有关部门联系,落实承办单位,督促承办单位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转交有关部门限期办理有关部门应负责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按地区或单位组编代表小组,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应当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讨论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开展就地视察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
市、县(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为他们提供方便。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应及时印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的有关材料、资料,要及时分送代表。
第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参加原选举单位及其常委会安排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省人大代表除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外,脱产进行视察、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时间每年一般为20天。
第十八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拨付。省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由省财政厅拨付。代表执行职务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3月2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省人民代表联系的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9年2月14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农科教发[2006]6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委、局、办),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在促进农业科技发展、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规范农业科技奖励工作,现将《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是经农业部、科技部批准设立的面向全国农业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是原农业部科技进步奖的继承和延伸,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好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简称中华农业科技奖)是经农业部、科技部批准设立的面向全国农业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为我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第二条为做好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农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农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四条中华农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激励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条中华农业科技奖行政管理归口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中国农学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六条中华农业科技奖获奖项目及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评审职称、晋级职务、评选先进等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七条中华农业科技奖获奖成果具有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二等奖以上的成果参加农业部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评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审工作、审定授奖项目。名誉主任委员由农业部部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科教的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和中国农学会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有关行政单位领导和科研教学单位专家组成。

  第九条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是该奖的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任委员由中国农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资深院士专家担任,委员主要从农业部科技委委员和农业部高级专家库专家中产生。神农第十条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是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农学会。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标准及等级

  第十一条中华农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中华农业科技奖接受全国农业行业(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农业工程、农产品加工等)及其它行业与农业相关项目的申报,奖励范围包括:

  1.科学研究成果

  在农业科学研究与开发中取得对行业科技进步具有显著影响的科研成果。尤其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2.科普类成果

  在农业科普活动中产生重要影响和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普原创作品和编著作品。作品注重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大影响力。

  第十二条中华农业科技奖评审的主要标准

  1.科学研究成果

  成果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内取得了明显突破,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对行业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科普类成果

  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知识产权清晰,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作品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带动了相关领域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数量及等级

  中华农业科技奖每年评奖一次,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约50项。对有特大贡献、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农业科技成果,可视情况设立特等奖。

  第十四条为弘扬“学风正派、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学精神,鼓励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中华农业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创新团队。

第四章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中华农业科技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范围;

  2.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3.无重复报奖内容。

  第十六条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向国家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华农业科技奖。

  第十七条申报、推荐中华农业科技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中华农业科技奖推荐书;

  2.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3.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4.科普类成果,应提交原创作品或编撰作品,并提供作品的主要思想以及产生公众影响的证明材料;

  5.特殊类成果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技术发明类成果应提交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已列入国务院行政部门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育种成果应提交品种权证书或初审合格证明;

  (3)肥料、土壤调节剂应提交肥料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提交农药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4)兽药应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生产许可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应提交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5)转基因产品及转基因获得的生物品种、制品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具有实际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3.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

  4.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5.在成果完成期内,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本项目的科研第一线工作;

  6.提出科普作品的主创思想并直接参与作品的完成。

  第十九条推荐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20人,二等奖15人,三等奖10人。

  第二十条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推荐各等级奖励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二十二条多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中华农业科技奖推荐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工作。各省农学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2.农业部直属单位及国家非农业系统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3.鼓励全国性学会、行业协会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4.鼓励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组织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第二十四条中华农业科技奖的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项目资料报推荐单位;

  2.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各省农业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3.通过初评的申报项目由推荐单位统一向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五章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五条评审

  中华农业科技奖采用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方式进行评审。

  1.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

  2.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3.获奖项目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异议并负责处理;

  4.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的获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授奖

  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异议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

  第二十八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获奖项目异议。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违反奖励条件、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取消三年申报资格。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条中华农业科技奖接受国内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科技部批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