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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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实施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纠风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林局《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的实施办法

  市纠风办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市林业局

  (2000年10月14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关于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意见的通和》(鄂政办发[2000)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现结合实际,就在全市大力开展实现境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活动,制定以下检查、考核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

  二、检查、考核标准(二)清理整顿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辖区内无已还完贷款、经营期满或年收费额扣除管理费用后还贷不足5%、新老路桥捆绑收费的收费站,以及不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新建公路收费站。(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收费站执收执罚行为规范。向社会公布了设站批准证件、工作范围、主.管部门和监督电话;收费站还同时公布了收费单位、收费标和收费期限;各检查站、收费站的工作人员持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核发或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证件,证件上有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和工作地点,持证人没有超越工作范围和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行为;统一使用了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四)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偶发上路查车收费、款事件及时得到查处。(五)在本地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六)本辖区、本系统内连续两年没有出现因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而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县(市)或部门。(七)各地对发现的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林业检查)上路执法人员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题,查处率达到100%。在全市范围内,交通(收费、征稽、运管等)部门无不列行为: 1。收费人员收费不给票、少给票或超标准收费; 2、征稽、运管执法人员超越工作范围执法,收费站工人员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收费;3、持无效证件、上岗证上路拦车检查、罚款、收费;4、交管站擅自上国道、省道,及超越工作范围拦截非辖区车辆检查、罚款、收费;5、收费、罚款不开据省财政票据或收费、罚款不入财政专户;6、无权上路部门利用收费站、稽查站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协助无权上路部门查车、收费、罚款的;公安交警部门除严禁对上路执勤民警下达罚款任务或 罚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挂钩等变相下达罚款任务外,上路执勤民警在执法中无下列行为:1、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检查转向、制动、防护网、灭火器其它附加设施;2、白天检查机动车照明灯,非雨雪天检查雨刷器;3、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出示规定以外的证件;4、违反规定,代其他部门上路拦车或搭车收费;5、不依法处罚、使用非标准处罚凭证;6、违反规定乱设卡或逢车必查;7、在不分车道的道路间距离100米双向拦车检查;8、在公路上、城市和城镇入口处强制拦车清洗;林业部门上路执法,无下列行为:1、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外,单位个人上路设立站卡拦截车辆检查和收费;2、移动站址,擅自增设检查站点;3、无证、借他人证件上岗或超越工作范围执法;4、执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5、收费、罚款不出具省财政票据和不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的;6、无权上路部门利用检查站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 协助无权上路部门检查、收费、罚款的(八)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无强制拦车清洗行为(九)各地部门通过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上述前八项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要达到70%以上。

  三、检查、考核的保障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以大力开展实现争创境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活动为契机,重新修订或进一步完善治理公路“三乱”各种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奖惩激励机制,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在公路(河道)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省处分暂行规定》(鄂政发[1998]63号),采取严管重罚的行政措施,将穿越城镇的国道、省道列为公路管理,进一步加大从国道、省道向县乡道路延伸的治理力度,确保境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的如期实现。(一)严肃工作纪律。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路(河道)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鄂政发[1998]63号),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程序,给予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于查实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林业检查)等部门有本《办法》第二部分第七项所列行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对分管、主管领导实行年终目标(双工团文明)考核扣分制,即凡责任范围内每出现l件公路“三乱”行为的,扣10分;出现1件受市级以上机关通报的公路“三乩”行为,扣30分;同时,对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单位,采取不批项目、扣减建设资金等惩罚措施,即责任范围内每出现1件县(市)纠风等部门通报或认定的公路“三乱”行为,扣减5万元公路建设资金;出现1件受到市级以上机关通报或认定的公路“三乱”行为,扣减10万元公路建设资金。市公安主管部门,在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追究分管领导党政纪责任同时,与晋级晋衔挂钩,对因公路“三乱”受到处理的人员一律缓晋;对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确保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在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党纪责任同时,宣布该地区或管区为公路“三乱”严重反弹地区或路段,并集中整顿二个月。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县(市)公安局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案地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办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党政纪责任。对“三乱”查禁不力,严重影响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实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该辞退的坚决退,该撤职的坚决撤职,该开除的坚决开除,绝不宽容。(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目标实现。一是襄樊市治理公路“三乱”牵头各部门一年内在本部门(单位)和责任区,发生两起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市纠风领导小组将实行黄牌警告制度,通报全市,责成重点整治;有一件被认定为是严重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除必要的收费、检查站值班人员外,全部下路实行两个月整顿,若不能得到及时处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对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发生两起(省认定一起)的,若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对部门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并取消该部门基本无“三乱”资格二是县(市)区牵头部门,所辖一年内发生两起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被查证属实的,当地政府责成该部门进行两个月整顿,取消年度被评先资格。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在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党政纪责任;对市交通、公安、林业、纠风等部门认定为严重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给予黄牌警告,在从严处理当事人的同时,追究发案单位主 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并进行重点整:治;发生两起(省认定一起)的,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县(市)区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在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党政纪责任同时,按照党内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辖区一年内无权上路部门发生一起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由当地纠风部门严肃查处的同时,对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生两起者,经市交通、公安、林业、纠风部门研究,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给予该地黄牌警告,进行重点整治。三是襄樊市直治理公路“三乱”配合部门,一年内本部门及县(市)区系统,发生二起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在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有一件被市交通、公安、林业、纠风等部门认定的严重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或省治理公路“三乱’’牵头部门转办要结果的,在严肃查处当事人和追究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四)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行季度各地各部门自检自查,半年集中检查,年底全市组织考核评比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考核无公路“三乱”地区或单位,年终由纠风领导小组授予年度实现所有公基本无“三乱”地区或单位,对有贡献人员给予适当精神物资奖励。对集中检查和年底考核中出现反弹的地方和部门,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境内和系统所有公基本无“三乱”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布。(五)实现辖区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要对国办发[1994]4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是检查辖区、本部门内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按照鄂政办发[2000]132号文件规定的检查、考核标准,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标准,整改到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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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席位费标准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席位费标准的批复
1999年5月30日,国家计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申请收取交易席位费的报告》(汇发〔1999〕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为北京地区参与外汇交易和人民币同业拆借的会员单位提供交易场所、办理资金清算及咨询业务等,可向会员单位收取席位费。席位费的标准为每个会员单位每年2.5万元。
二、席位费收入专项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席位,进行业务培训、召开会员代表会议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4〕 17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宿州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证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和《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持有《非农户口簿》、《非农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的城镇义务兵、服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和其他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农村义务兵。
  第三条 政府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发挥自身优势,走自谋职业之路。
  第四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在安置地报到后两个月内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宿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颁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五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
  (一)服役期为2年的,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发给;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
  (二)服役期为10年以上的,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发给。
  (三)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在享受本条第一或第二项规定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补助金的50%;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补助金的30%;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补助金的10%。
  第六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面向社会统筹。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帐户。
  第八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至少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机会,并负责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业资格鉴定及发证工作。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随其落户。
  在办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新办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等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自谋职业的,可享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退役两年内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3年,以后转入有偿保管并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有接收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宿单位),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的,可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以提供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
  第十五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在接到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20日内,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应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的标准,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缴纳有偿转移金。
  企业缴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安置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应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拨到设在财政部门的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不交的,由安置部门申请财政部门、银行直接从其单位财政专户或银行帐户中划拨,并追缴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奖励。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安置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