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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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严禁已实施发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以下简称无证产品)的生产和经销,整顿发证的混乱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应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严禁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
第三条 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由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实施管理、监督和查处。
第四条 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达发证产品计划目录,由国家归口发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 国家已规定的专业检验机构(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按国家已有的有关法律、规定独立实施发证工作,并在市许可证办
公室备案。与其他发证工作出现重复交叉的矛盾时,由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协调,以减轻企业负担。
第六条 对国家发证产品的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一)天津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
1.督促、检查国务院、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许可证的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2.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我市各行业、部门生产许可证工作,对各行业、部门的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3.根据国家发证产品计划目录,明确我市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
4.对我市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5.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推荐我市符合承担检测发证产品条件的检验机构;
6.参加国家发证部门组织的审查工作,有重点地参加、检查我市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预审工作,接受国家发证部门的委托,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检查与评审;
7.实行许可证工作例会制度,交流、汇报、协调、布置、总结工作;
8.对已取证产品汇总名单,纳入我市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受检产品目录》进行监督检验;
9.对生产、经销、储运各环节的无证产品组织查处;
10.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处理我市有关许可证的争议事项,根据需要出具有关证明;
11.颁发临时生产许可证书。
(二)市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发证产品的文件规定,按国家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进行许可证摸底、申报工作,组织评审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实施我市的发证审查工作;
2.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3.积极参加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等工作。
(三)市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1.通知、督促本系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工业产品许可证;
2.根据发证产品目录对所属企业作出全面规划安排,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指导,帮助其申报取证,对企业申报资格签署意见;
3.参加发证审查,对已取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4.对无证产品进行自查监督,停止其生产和销售;
5.积极配合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四)各区、县技术监督局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市有关生产许可证的条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2.对本地区获证产品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3.负责对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的查处。
第七条 建立天津市工业产品市级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市许可证办公室公布实施市级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企业,须取得市级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市级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要与本市的计划经济及产业政策相结合,要与我市各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密切配合。
第八条 对市级发证产品的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一)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
1.审定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的发证产品计划,下达我市发证产品目录;
2.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提出具体产品的发证管理办法,确定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及收费办法;
3.对发证检验机构,在已有的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基础上审查认可,对市质检所、站不能覆盖的产品,根据发证需要,参考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的建议,审定发证检验单位;
4.参加、指导对重点企业的审查,组织对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5.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已取证产品,暂停使用许可证书及标记或注销其许可证书;
6.对生产、经销、储运各环节的无证产品组织查处;
7.建立我市审查人员队伍,培训审查人员,对考核合格者发给许可证审查员证书,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审查人员,收回证书,取消许可证审查员资格;
8.公布取证产品目录及生产企业名录,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发证情况,指导经营和消费;
9.检查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及检验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
(二)市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审核、汇总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发证产品计划,提出本行业发证产品计划,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2.根据市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管理办法,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发证产品的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和收费办法,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3.对能够承担发证产品的检验单位提出建议,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4.聘请专家组织评审,会同主管部门,实施发证审查并收费;
5.对申报取证的产品进行评审后,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定批准;
6.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7.积极参加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8.承办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市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本部门的许可证办公室(或设专人负责),其职责是:
1.提出本部门发证产品计划,送交产品归口部门审核、汇总;
2.汇总本部门应取证企业名单,向市许可证办公室及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或区、县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报告;
3.根据发证产品目录对所属企业作出全面规划安排,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指导,帮助其申报取证,对企业申报资格签署意见;
4.参加发证审查,对已取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5.对无证产品进行自查监督,停止其生产和销售;
6.积极配合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四)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应设许可证办公室(或设专人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的任务,对本地区发证产品(生产、经销)实施管理、监督;
2.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3.负责对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的查处。
第九条 实施市级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一旦出现与国家发证产品目录重复的情况,随即纳入国家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取得天津市市级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标准或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
(三)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与检验测试手段;
(五)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和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与审批程序是:属国家发证的,按国家已有规定执行;属市发证的,根据具体产品不同,在该产品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十二条 市级发证产品的申请书、证书,由市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印制编号,通过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或区、县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许可证。标记为:
津XK ××——×××——××××
--- -- --- ----
| | | |
| | | |
| | | |-证书序号
| | |-产品编号
| |-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编号
|-天津市许可证标记
(××××年×月~××××年×月)
-------------------

|-有效期

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有效期定为三至五年。取证后在产
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
第十三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检查费用,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或区、县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收取。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制订具体发证产品收费办法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一)收费原则:尽量减少企业负担,收费单位不盈利;
(二)收费项目统一规定为:工本费、审查费、登报费、产品检验费(由检验单位收取);
(三)所收费用中登报费的全部及工本费、审查费的20%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或区、县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上交市许可证办公室,作为印刷申请书、证书、检查、审定、登报公布等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已结束发证工作的项目,各发证管理部门应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汇报备案。自本办法发布施行后,我市各行业、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同种性质、不同名目的重复发证。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发证、监督及查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许可证办公室制订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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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8〕 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及相关附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徐州”,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市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民工工资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市区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依照职权做好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工作。

第二章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备案时,应当在市建设局指定银行设立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接受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监管。未经市建设局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 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新进入徐州市场的外省市建筑企业、重点监控建筑业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4%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缴纳。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缴纳。按项目累计缴纳保证金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100万元缴纳。

(三)在徐施工三年以上,无拖欠民工工资记录、无投诉上访、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凭所在地建设(筑)主管部门证明,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实行银行保函担保。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工程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分阶段滚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纳金额暂按合同额3000万元计算。工程完成3000万元工程量后,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金可以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按工程项目合同价全额缴纳保证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需要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应缴保证金的30%缴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建设局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有权动用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三)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每月支付民工工资的;

(四)建筑业企业与民工发生工资支付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决定先行给付的。

第七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承诺。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应向市建设局承诺用工方式、工资结算周期、支付责任主体以及违约责任(承诺书见附件二)。同时向指定银行承诺,当发生欠薪事件时,市建设局有权动用专户保证金。

(二)建筑业企业举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三)市建设局认定。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受到欠薪投诉,在市建设局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市建设局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四)保证金动用。建筑业企业是工资保证金支付主体。当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应立即动用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回避、拒绝处理欠薪投诉事件且不能对不欠薪进行举证时,市建设局根据已掌握证据直接动用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市建设局可以决定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其数额以拖欠未结清工程量工程款为限。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施工企业的结算必须在半个月内审核完毕;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结算审核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民工工资在工程完成一周内必须足额发放到民工手中。

第十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执行:

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应一并上报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台帐等(申请表见附件三)。

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建筑业企业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将申请情况在施工现场民工集散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7个工作日;市建设局在接到退还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局网站公示企业工资发放情况。

保证金退还。建筑业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表一定期限内(一般监控企业15天、重点监控企业1个月),如未发生欠薪投诉,凭市清欠办出具的相关通知,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企业信用等级,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和信用良好企业。自《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采取积极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筑业企业;

(二)发生过民工群体性讨薪或上访事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

(三)上年度有欠薪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

(四)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民工权益的建筑业企业;

(五)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存在未按合同预付部分工资和未按规定及时结算付清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六)经市建设局查实,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未与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二条 对重点监控企业与非重点监控企业的划定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根据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监控情况定期公布。

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如能按市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上条所列六项行为之一的,市清欠办解除其重点监控,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提供市清欠办出具的承建建设项目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

第十四条 外地来徐企业项目开工后延期或拒绝缴纳工资保证金,则不予办理其他新开项目的信用手册手续。

第十五条 对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且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列入重点监控企业。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指定银行须经市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民工工资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施行。

2008年5月12日





吉林市户外装潢牌匾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户外装潢牌匾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装潢牌匾的管理,保持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经营活动需进行户外装潢、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建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户外装潢、牌匾设置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城建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
工商、房产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范围,密切配合,做好户处装潢、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重点街路设置牌匾的,由市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其他街路的由所在地城建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城建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需设置牌匾的,必须持牌匾设计图纸、悬挂位置图与牌匾承做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和营业执照,向城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六条 牌匾的设计、制作与悬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样式和规格,要和用户的门面,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比例适度。
(二)匾面要美观、大方、色彩要简洁、清晰、明快。
(三)可用楷书、隶书、行书或美术体。书写要规范、准确。使用汉语拼章和外文时,应将汉字放在主要部位。
(四)重点街路牌匾的制作材料应使用高档室外装饰材料。
(五)制作工艺要精细,符合设计要求。
(六)悬挂要端正,要一门一匾,不得悬挂和摆放各类旗幌。
第七条 需进行户外装潢的,须持装潢设计和承装制作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向市城建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住房改建营业用房的,还须持房屋产权部门同意改建的手续。
第八条 户外装潢和装饰的造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占用人行道,不得影响交通。
第九条 经批准的户外装潢和牌匾不得擅自改变结构、造型、色彩、文字、设置的方式和位置,不得涂改。确需改变的须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条 户外装潢和牌匾要保持整洁、美观、字迹完整。不得破损、歪斜、脱漆、掉字。
第十一条 从事美工、装潢的,不得承装、制作未经批准的装潢牌匾。
第十二条 有户外装潢和悬挂牌匾的单位和个人,要接受市、区城建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城建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牌匾的,除摘掉其牌匾、责令补办手续外,并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牌匾的设计,制作、悬挂达不到要求以及装潢和牌匾破损、歪斜、脱漆、掉字的,除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或摘除牌匾外,并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户外装潢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造型、色彩、文字的除责令其补办手续、维修、粉刷或摘除牌匾外,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八条规定,户外装潢占用人行道,影响交通的,按占道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城建管理人员,要模范遵守本办法。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街路是指:吉林大街、中兴街、江南大街、重庆街、天津街、珲春街、船营街、顺城街、汉阳街、湘潭街、河南街、福绥街、北京路、松江路、中康路、遵义东路、上海路、长春路、越山路、桃源路、武汉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