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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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5]12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专业工程分包的招标方式应当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

  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专业工程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劳务作业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

  禁止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来京施工企业已办理资质监督备案;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应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劳务作业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纳入市建委评标专家库,实行备案管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前款第(二)项中己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收到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投诉,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受理,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发现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应当告知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办理施工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对仍不履行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的企业,监理单位应将该情况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2000]606号)中有关施工分包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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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宣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和省财政厅《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财预〔2010〕17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由宣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 (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由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具体负责运作。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主要通过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设立若干个商业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实体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条 引导基金来源:

(一)省以上财政相关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市国投公司创业(风险)引导基金运营增值部分和盈利;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其中财政资金1亿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本市企业,促进金融和民间资金投向本地,放大投资拉动效应。

第七条 引导基金对外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引导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引导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补偿方案;

(五)审议批准市国投公司关于引导基金参与组建社会创投公司或创投基金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理事会不直接干预、参与引导基金运作。

第九条 理事会由市政府负责同志任理事长,理事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市国投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要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其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发改委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条 市国投公司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引导基金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引导基金的对外投资;

(二)负责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运行中的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等管理体系,确保引导基金运行安全有效;

(三)成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四)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五)适时跟踪、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投入项目(创投)的实施情况,组织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引导基金投资策略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方式投资。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创投基金)。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投基金)必须在宣城市本级注册。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重点与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三条 市国投公司参与设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时,创业投资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其管理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国投公司在新创业投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其决策为最低限,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

(二)在投资合同中需明确下列重要事项:1.新创业投资公司对其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2.新创业投资公司重大投资政策;3.新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期限;4.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新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宣城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企业,投资宣城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5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企业为主,投资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30%,并逐步达到50%以上;

(四)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五)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六)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七)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市国投公司应监督所投资的新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参与该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新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引导基金股份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第十七条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十八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九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阶段参股项目,应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得投资。

第二十条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成员在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产生,具体名单由理事会决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市国投公司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 

(二)协助理事会审查市国投公司提交的引导基金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指定中介机构检查引导基金财务情况,并由中介机构独立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四)对市国投公司总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当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引导基金的利益时,责令其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国投公司于每季度末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形成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提供有效支撑,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基于知识产权情报分析挖掘和调查研究,支持公共政策制定部门有效规避决策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科学决策以及帮助企业优化创新路线并妥善解决经营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管理与服务活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分析评议业务的能力对科学制定政策、合理配置创新资源、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当前,社会各方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需求日益旺盛,但从事分析评议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能力不足、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市场环境有待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服务亟需培育、引导和规范。要充分认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对保障经济科技活动可持续开展、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工作。

  二、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建设的中长期工作思路和目标

  (二)工作思路。以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为核心,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能力培育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示范带动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以优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政策环境培育市场需求、以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能力满足社会需求、以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分析评议服务业务发展,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助力各类经济科技活动有序高效开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力争实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从业人员达到万人的规模,培育形成一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突出的骨干示范服务机构。管理科学、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服务机构大量涌现,机构整体数量和综合能力较好地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求。制度完善、竞争有序、环境优化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业态基本形成。

  三、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分析评议服务的政策环境

  (四)完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制度机制。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纳入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计划,将其与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知识产权集群管理项目、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工程等有效衔接。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需求空间,分级、分类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通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市场活动效益。探索明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的法律效力。

  (五)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供需对接。鼓励相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需求指南发布制度和相关服务招标制度,向服务机构购买公益类分析评议服务。积极搭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和分析评议服务合作平台,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服务机构与用户之间围绕分析评议业务建立合作关系。推动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园区和产业聚集区依托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

  (六)拓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空间。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分析评议服务模式,在企业并购、技术进出口、技术标准、招商引资、政府投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境外展会等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不断提高业务附加值。鼓励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延展服务链,紧密结合代理、咨询等业务开展分析评议服务。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援助支持机制,鼓励东部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中西部的分析评议项目。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建设

  (七)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管理能力。制定并发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标准和指南,引导服务机构建立科学的分析评议业务流程、质量控制、保密制度、服务产品定价等规章制度。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管理规范,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管理规范贯彻工作。

  (八)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培养。制定专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培养规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分析评议人才培养机制,并将其纳入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通过联合培养、远程教育、专题培训等方式培养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鼓励和支持高校在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中纳入有关分析评议的教学内容。健全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执业资格认定试点。分级分类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家库。

  (九)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利用水平。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机构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间的合作,提高各类知识产权数据可及性。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合理成本获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信息分享机制。开发和推广方便适用、功能齐备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业工具。

  (十)实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培育工程。分行业、分领域遴选一批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扶优扶强,重点支持示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对示范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引导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示范机构退出机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评比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经验。

  (十一)推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国际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各类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以及纠纷应对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在海外建立分支机构、与外国机构合资合作等方式“走出去”开展分析评议服务。通过政府及民间多种途径,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规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规范。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标准和操作指南,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标准化的分析评议。对符合不同层次服务标准的机构给予确认,进行标识化管理,充分发挥分析评议业务能力领先的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探索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市场信誉评价体系,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

  (十三)鼓励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行业协作组织。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鼓励其开展信息共享、业务交流、市场开拓、规范管理及人员培训等工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倡导和监督有关机构及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六、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推动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确定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支持专门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的服务机构进入各类“孵化器”发展。地方政府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专项资金。支持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十五)加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尤其是各类企业普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基本知识,大力宣传优秀分析评议项目和典型案例,帮助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意义和重要作用,激发社会需求。

  (十六)加强工作落实和执行监督。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领域发展状况调查制度,及时发布领域发展态势,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分析评议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