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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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现将《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大计。”这进一步明确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中教育处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我国九百多万中小学教师,肩负着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的重任。建设一支又红又专、合格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对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在首次职务聘任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使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转入经常化。现就继续做好中小学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使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教师终身从事教育的事业心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进一步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把德育放在首位,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对教师的政治表现和师德修养等方面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或任命。对政治上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或思想品德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不予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对已聘任
或任命的教师要进行帮助教育,个别问题严重的应解聘或改做其他工作。
二、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各地要根据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教师队伍的结构、编制和教师成长等因素,在做好高教、科研等系列职务聘任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做好中小学教师
职务聘任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可在上级审批的职务岗位数额内,考虑中小学教师首次评聘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审批中小学教师职务数额,以有利于进一步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
三、各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的职务数额内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因自然减员、人员变动等出现职务空额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聘任或任命。
各级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即可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
四、为顺利实现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成长创造条件。当前,要认真注意选拔在德育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思想政治条件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高一级职务。要注意薄弱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
五、评聘教师职务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任职年限上,应按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掌握,不要死抠年头;对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实践经验丰富,任职以来考核成绩优秀,确有真才实学的教师,可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
六、对经过严格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和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小学教师,按国家教委和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文件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承担一定的教学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可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兼任中学一级、小学高级职务,由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兼任中学高级职务,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兼职
占用学校的教师职务数额。
八、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建立和管理好教师考绩档案。要从政治思想表现、教育教学能力和履行职责几方面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教师履行职责的实绩。要实行平时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并可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的结果记入教师的考绩档
案,作为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要认真做好聘期内的考核工作,对聘任期满经考核优秀的可在职务限额内晋升职务,称职的可以续聘原职,基本称职的要限期改进工作,达不到相应职务要求的水平和能力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教师,学校应予以解聘或低聘,或另行安排工
作。
九、各地要按照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的规定,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要注意选拔思想政治与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好的教师和专家参加。要认真总结评审经验,改进评审工作,实行考核和评
审相结合以考核为主的办法。既要通过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开展教学法研究工作、公开课、答辩等形式评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更要考核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各级评审组织一定要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保证评审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评审条件

十、根据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特点,今后中小学教师在职务限额内主要通过考核的方法确定教师职务。经批准各地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考核确定教师职务的试点工作,为今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的职称改革工作创造条件。
十一、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职称改革主管部门正式批准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不得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
十二、要加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在职务评聘工作中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要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骗取教师职务的,要坚决取消其教师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199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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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的2010年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和化纤等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工产业〔2010〕第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对列入名单且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应及时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检查,并于2010年9月底前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司。

附件: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0926/108907/files_founder_3069820241/1133210747.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五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9〕9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民政局拟定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认定工作。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依照《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阿坝州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有关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州、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阿坝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基本原则,以城市低保标准为基础,按照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的原则确定,并随城市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凡持有阿坝州1年以上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阿坝州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我州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的;

  (三)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四)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级音响、空调、钢琴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

  (五)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

  (六)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八)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九)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及收入的核定

  第七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且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具体核算办法为:

  (一)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被拖欠的工资应计入收入,但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生活确有困难的,在申请低收入家庭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对于间断性就业的,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按照连续6个月的收入平均金额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视其从事职业的情况核定收入。

  (五)赡养费的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收入标准以下的,视为无赡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赡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赡养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家庭总收入—当地低收入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负担人数

  (六)有价证券以及利息;继承、接受赠与和遗属补助金等。

  (七)因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购买1套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八)民政部门界定的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以上所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的,按一年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属长期性收入的,按月计算。

  第九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三)县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独生子女奖励补助费;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六)按规定个人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统筹保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特定人员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城市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3-5人组成。

  第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夫妻离婚了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的诊断证明。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 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明材料及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将基本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进行不少于5日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低收入家庭评估小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家庭进行认真审核评估,并将认定的申请名单再次进行不少于5日的张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

  (四)所在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对象进行审定,并对审定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当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随时申报,按照程序审定。管理审定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书面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定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城市低收入家庭下年度生活条件没有改善,仍然符合条件,需继续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应当按照要求申请年度审核。不申请办理年度审检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

  第十四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成员应当主动配合民政、乡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逐项核对,留存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及收入,申请人家庭成员均须如实诚信申报。同时,该家庭须每3个月主动向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查、抽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州、县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跟踪与监督,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一律予以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负责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依法进行处理;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或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