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5:04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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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企业的迅猛发展,为繁荣城乡经济、丰富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有乡镇工业企业约700万个,其中重污染的占8%;餐饮娱乐服务业也有近700万户。但是,由于部分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企业单纯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
,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及扰民噪声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运用排污收费这一经济手段,强化对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现就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企业(包括个体经营单位)排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排污收费的法律、法规,排污收费的对象是一切排污单位。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企业中的排污单位,均属于排污收费的法定范畴。
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规定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标准,针对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企业的排污特点,采取排污申报、典型抽样监测、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计算等科学、简便的办法,明确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企业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收费方式。
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企业排污收费工作的领导,各级环境监理队伍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企业排污费的征收工作,为调动企业防治污染的积极性,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新贡献。






19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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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2号 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公告2010年第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现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凡符合条件的配额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附件: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类别
商品名称
单位
配额总量

农产品
锯 材
万立方米
26

蔺草及蔺草制品
万公斤
3200

活大猪
万头
180

其中:香港
万头
165

澳门
万头
15

活中猪
万头
8.24

其中:香港
万头
8.0

澳门
万头
0.24

活牛
万头
5.72

其中:香港
万头
5

澳门
万头
0.72

活鸡
万只
1340

其中:香港
万只
1000

澳门
万只
340

工业品




















钨及钨制品(金属量)
万吨
1.57

锡及锡制品(金属量)
万吨
1.89

锑及锑制品(金属量)
万吨
6.03

钼(金属量)
万吨
2.55

铟(金属量)

233

矾土
万吨
83

白银(金属量)

5670

磷矿石
万吨
150

滑石粉(块)
万吨
68

碳化硅
万吨
21.6

甘草及其制品

6500

镁砂
万吨
185













轻(重)烧镁
万吨
123

70%以上氧化镁
万吨
10

水镁石
万吨
50

氧化镁混合物
万吨
2



常州市市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管理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2]64号


常州市市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改善城市容貌,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灯光、路灯、供水、供气、排水、通信、广电、交通管理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应当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铺设管线。

第四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杆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各类架空线必须入地埋设或迁移,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上的现有各类架空线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逐步转入地下埋设。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架空线入地埋设给予支持。暂无条件入地埋设的,应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新建架空线,确实需要建设的,应由市城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审查,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七条 凡已建成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电缆沟(管)应当充分利用。多余或长期不用的电缆沟(管)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按照地下资源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第八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窨井盖、柜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并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要求。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杆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十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由市规划、建设、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架空线影响市容的,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