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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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办城[2003]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天津市容委:

  提高城市的社会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和政府管理的水平,不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从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深化城市管理体制和市政公用行业的各项改革、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法制建设、加强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意见和措施。

  现将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探索新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改革,提高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赣建城[2003]20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两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城市化快速推进。创建园林城市、花园城市活动广泛开展,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同当前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的需要相比,城市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管理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保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已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各城市管理部门一定要从促进生产力发展、体现先进文化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市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各城市在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区、街三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与职权。

  ——依法治市、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好城市。

  ——政企分开、有序竞争的原则。加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建管、管养分离,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

  ——突出重点、综合整治的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城市景观面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加强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目标是:至2O05年,全省通过加快城市管理立法,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通过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城市环境脏乱差、道路反复挖掘、垃圾围城、污水处理滞后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通过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创建最适合人类居住和创业的城市环境。力争全省设区城市和三分之一的县(县级市)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已经是省级园林城市的,要力争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赣州、新余、南昌、井冈山、广丰、玉山、大余等市、县要努力创造条件,尽早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

  三、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

  各城市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职能,形成城市管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新机制。

  要进一步明确市、区、街三级管理的职责与职权。对事关全局的城市规划权、城市管理权、政策制定权应集中在市一级。设区城市要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思路,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格局。

  要赋予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建立街区管理组织,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监督和维护。其工作经费应当逐步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四、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的各项改革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于管分离”的改革思路,进一步转变“政府包揽、垄断经营”的城市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开放作业市场,走专业化、企业化经营路子。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市政设施维护等,要实行建管分离、管养分开。运用市场化方式,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公司或社会组织承担管养维护工作,形成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有序竞争的运行机制。

  现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市政设施维护的事业单位,应逐步将管理与作业职能分开。管理职能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专业管理机构;作业职能可以组建为企业性质的专业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化服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专业企业监管办法、工作标准和经费核算体系,科学测算确定各专业工作的作业标准和劳动定额,并做好环卫、园林、市政作业任务的委托管理和招标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考核检查制度,制定出各专项工作考核检查的具体办法,认真组织考核检查,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要抓好城市供排水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回用水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城市要组建城市供排水集团或公司,发挥供水企业在管理、技术、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优势。要建立合理的价格体制和收费机制,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时为今后分质供水创造条件。

  各城市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埋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8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征收和监管工作,确保我省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国家确定目标。

  五、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要巩固已有成果,集中力量解决好乱停乱放、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的问题。加快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的建设,为还路进场疏通渠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禁占道为市、占道停车及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限期内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要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广告形式要与街景相协调,文字规范,图案、灯光显示完整、醒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结合实际修订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要搞好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工作。改进垃圾收集方式,实行袋装收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推行分类收集。2O03年起各设区市可先行开展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工作,为垃圾资源化创造条件。建设规范的垃圾中转站和垃圾收集站,撤除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垃圾方箱、垃圾楼(台),改善城市景观面貌。今后设市城市新建、改建垃圾中转站要优先考虑建设压缩式中转站,以提高转运效率。对城市建筑垃圾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统管专运,确保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对城郊周围乱倒的垃圾进行排查,限期清理,同时加大对乱倒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搞好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清理整治脏乱差、绿化美化环境,继续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今后新建居住小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达到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小区开工前应严格把关,并做好小区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对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每个居住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3年内完成整治任务。

  六、加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提高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质量和水平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要进行包括沿街景观、路面设施、小品、绿化、地下管线等内容的总体设计,同步施工。不能同时施工的,要预留位置,避免以后重复开挖。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管线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严禁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建设期间原则上实行封闭施工。城市主干道、城市广场,鼓励由项目法人投资建设综合管沟,实行有偿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管沟,可组建专门企业,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有关公司管理、经营。

  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对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要实行政府协调、部门会商、集中审批、集中开挖、围档作业,鼓励夜间施工,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和城市交通秩序的影响。城市主要道路敷设地下管线,要推广管线不开挖施工技术。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已经下放审批权的要收回。要严格执行2001年调整后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不得随意减免和降低开挖条件。要建立城市道路挖掘公示制度,城市主干道开挖,经批准后必须提前10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挖掘方案,并在施工现场或重要路口设置告示牌。

  要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居住小区及公交站点的无障碍设施建设。2003年起设区市要在广场、主要公共场所等地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十五”期间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上一个新的台阶。

  要搞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确保道路养护维修经费足额到位。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提高养护维修质量,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率。

  七、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建设,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加快城市管理立法步伐。按照城市管理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城市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城市市政设施、城管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

  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明确了我省城管监察队伍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支由市、县建设部门归口管理的城管队伍,综合行使建设行政执法权。各地要加强城管监察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要建立和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内外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加城管执法透明度,防止执法的随意性。有条件的城市可试行“城管110”,形成城市管理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突发事件。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各地要积极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应以现有的城市管理机构和队伍为基础。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城市,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法规体系、工作体制和保障机制,为其它城市提供经验。各城市也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实行城管、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执勤,分别执法,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实现城市管理的全方位、多层次监控。

  八、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

  搞好城市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要积极争取各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建议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要建立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把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要加强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要争取新闻单位的支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市民素质,使广大市民养成文明习惯,增强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要会同教育部门逐步在中小学校开设城市管理专题教育课程,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城市管理活动,从小培养学生热爱城市、管理城市的意识。要建立健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城市管理重大决策、重要法规政策的制定,逐步引进公众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程度。

  要在全省广泛深入开展评选创建园林、花园城市和“人居环境奖”活动,将城市管理内容纳入创建范围,形成竞争激励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要继续开展城市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沿街单位要负责门前卫生、绿化、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并自觉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各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科学管理城市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为我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江西省建设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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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中,有关“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的。2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因此,该规定不应当再继续适用。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一件房屋产权纠纷案中,有一个政策问题需要请示您院明确。即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二)房屋纠纷问题1、对土改遗留问题的处理中明确规定,关于“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在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没有该项内容了。不知1963年的上述规定精神,至今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是否仍可继续贯彻执行?特此报告,请予指示。
1985年12月10日


印发河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121号

印发河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河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市、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归属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所属单位个人保护管理;

  (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五)生长在居民小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管理;

  (六)生长在私人庭院的,由该住户居民负责保护管理;庭院多人共有的,由各住户居民共同负责保护管理;

  (七)生长在其他地域的,由绿化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绿化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九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绿化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绿化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绿化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迁移、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移植的树木必须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凭《森林植物检疫证》运输。移植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树干以外10?15米,为古树名木生长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告知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兼顾古树名木的分布和保护范围,并征求绿化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建设工程的定址界限,并落实具体措施后,方可进行批准施工。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木、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修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措施相矛盾的,由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和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或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由绿化或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