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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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02〕56号 2002年4月26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2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2年4月22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究效率、与时俱进;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的全面工作,是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

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管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十一、市政府要认真执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市长预备费要坚持按权限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十二、市长、副市长要听取分管部门年度主要工作、重要事项及项目安排的情况汇报,进行审查和批准,并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各部门掌握的专项资金和上级专项拨款资金,支出使用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查同意。

十三、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年度重大活动,一般应在年初由市长、副市长及有关部门提出,办公厅统一制定计划,并落实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市政府值班室接到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应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理。对于涉及面大、问题突出的信访事件,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调查了解情况,出面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问题。



会 议 制 度

十五、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本届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副秘书长、市政府其他行政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区县长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军分区政委列席会议。市级部门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区县长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和法规草案;
(四)讨论由市政府发布的命令、行政规章以及准备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区县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十八、市政府工作会议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主任。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通报国内外形势;
(三)总结和检查上一阶段工作、研究和部署下一阶段政府主要工作。

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每月第一周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召开。

十九、市长办公会议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军分区政委和议题主办单位及与议题有直接关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部署市政府综合性具体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二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提出并主持,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也可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专项具体工作。参加会议人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召开的时间根据需要临时确定。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圈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

二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安排在周四下午召开,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办公厅对参会情况做专项纪录。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二十四、市政府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用市政府的名义召开。部门和区县副职参加会议能解决问题的不要正职参加。要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公文审批和印章使用制度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及《西安市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0〕152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七、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十九、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设立或撤并新的工作部门、人员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经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

三十一、市政府逐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以及制发的不涉密的下行文、平行文均在政报上刊发。

其他政府决定事项,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是由部门、区县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事件外,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收文,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向政府行文请示;请示不得多头主报;除总体规划、总体方案等整体性很强的内容外,应一事一报。

三十三、要减少市政府的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但重大事项必须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其是。

三十四、涉及多部门的请示事项,请示前各有关部门要进行沟通。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和签发的公文,应退文秘部门统一办理,不直接转给其他承办机关。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秘密公文和密码电报带到家里、医院里或其他公共场所阅读。确需在机关外阅读时,由机要秘书送阅,随阅随退。不得在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起草文件和存放有关办公的文件,注意计算机的密码保护。

三十七、使用市人民政府印章,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准;使用市政府办公厅印章,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准;使用市政府党组印章,由市政府党组负责人批准。使用市长签名章,由市长批准,或按市长签发的公文为准。

三十八、市政府和办公厅的各种印章由办公厅机要处统一管理,专人办理。使用印章必须有领导签字,不能电话或口头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用印后应及时补办签字手续。

三十九、市政府委托各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府专用章,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出现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重要事项的印章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调查研究及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四十、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一般每年累计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面上的工作。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要重视督查工作,督查工作应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


督查的范围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事项;
(二)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和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
(四)市政府文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市政府布置的专项任务和事项;
(六)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事项,上级机关、市委领导以及市人大、市政协交办、转办的事项。

市政府督查办是市政府专门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不接受超标准招待。

四十三、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开业、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商务活动及繁杂的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区县、各有关单位确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应由市政府办公厅从严掌握安排。

四十四、市政府对国内宾客的接待,由市政府接待办按照同级对等的原则安排。一般按照规范的标准接待。

四十五、国家以及省上领导对我市工作考察、检查及调研等活动,由政府接待办统一安排,有关秘书长、副秘书长具体组织。

四十六、市长、副市长因公出国(境),由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境)手续。市长出访,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分别请示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省外办、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副市长因公出国(境),由市外办报省外办审核,省政府审批。局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报市外办审核,经分管市级领导同意后,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访,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由市外办按有关规定安排。

四十八、市级领导会见外国客人由市外办按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在外宾抵达中国前两周,拟定书面接待计划,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外办提出请示,经市外办审核后予以安排。



廉洁自律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如实进行个人收入申报。一年填写两次《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分别于当年7月底前和次年元月底前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国际和国内交往中收到的礼品,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者,归受礼人使用;200元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上缴办公厅统一管理和处置。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市政府的责任追究工作由市长全面负责,副市长分口负责。凡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每年年底前,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将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报送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请假一天以上者由市长批准,秘书长请假一天以上者由常务副市长批准,副秘书长请假一天以上者须经秘书长批准。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国、出差须告知市政府办公厅。政府各部门正职出国、出差须向主管副市长、市长请假,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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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制定的《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统计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国资委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水平,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办法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经委(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两年公布一次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每年公布一次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第五条 市经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编制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
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被检验测试单位不得拒绝。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市经委从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向被检验测试单位收费。
受委托进行检验测试的单位名单由市经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经委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节能培训和能源计量可交由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必需设备、仪器、教材的单位承担。申请承担节能培训的单位应当向市经委提交书面材料,经市经委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统计局会同市经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定期发布公报,公布重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状况等。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要求,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
第九条 市国资委要强化市属企业节能目标管理,逐步将节能实绩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发挥市属企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表率作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做好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经委等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和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遵循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原则,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节能科学管理,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和配合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能源专业知识、从事节能工作两年以上、拥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经市能源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重点用能单位方可聘任,并报市经委备案;
(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生产环节、岗位的节能工作责任,将能源利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按期或提前完成国家和省市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定期向市经委、统计局以及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六)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定期对定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罚措施相结合;
(七)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八)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九)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管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积极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计量合格确认评定工作;
(十)每年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和开发;
(十一)制定节奖超罚办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组织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内容的编制、审查和评价,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达标测试等工作,参与审查新增用能设备选型;
(四)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能耗定额的完成情况,提出节能奖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五)组织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分析和节能测试,协助市经委做好节能执法和监测工作,并对能源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六)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提出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的措施和建议;
(七)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向市经委以及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向市经委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具体内容是:
(一)综合情况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终报告,内容包括: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用能情况分析、能源消费预测,能耗指标变化、能源经济分析,以及节能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内容;
(二)能源平衡表。每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各种能源的购入量、库存增减量、二次能源生产量、余能利用量、外供量和自耗量;自耗的各种能源在各主要生产部门、产品、工艺以及辅助部门的分配去向和亏损量;主要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等;
(三)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年终报告,内容包括:主要耗能设备名称、规格、耗用能源名称和年用能量、投运年月、能源利用效率及测试年月等;
(四)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表。年终报告,内容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项目总投资、节能量、投资回收期等。
报告时间为季度、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等。市经委优先向国家、省推荐重点用能单位的重大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



梅州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项目联合督办行为,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市重点项目(具体以每年市政府下达计划为准)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联合督办范围:

(一)需要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的;

(二)时间紧迫、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的;

(四)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联合督办事项。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改局)、市监察局是重点项目联合督办与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应将联合督办的有关情况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点项目市政府挂钩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是联合督办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有关问题的解决等工作。重点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是解决职能范围内存在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责任主体的沟通,积极开展工作,力促存在问题的解决。

第六条 市发改局、市监察局会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根据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需要,确定督办事项的办结时限;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责任主体需在办结时限内向市发改局、市监察局书面陈述理由并提出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延期只能一次,但市级权限内事项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项目业主单位因经营状况或重大政策调整发生变化而无法完成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市发改局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确需实施联合督办的事项,应及时与市监察局会商,并提交有关问题的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包括责任单位、存在问题、造成后果等。必要时,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可对重点项目存在问题联合开展现场勘察。

第八条 联合督办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下达《重点项目联合督办通知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进展、存在问题、解决时限、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重点项目责任单位接到联合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在通知下达5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局和市监察局。

(三)检查。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就督办事项对责任主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查结果及时向责任单位通报,以督促加快工作进度。

(四)报告。责任主体每月月底前应将督办事项的解决进展书面报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及时汇总报市政府。

(五)验收。督办问题解决后,责任单位应及时按程序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由市发改局、市监察局组织实施,从接到验收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由市发改局、市监察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责任主体及直接责任主体逾期未完成督办事项的,将在行风评议时扣减分配给重点项目工作的相应分值,每次各扣1分,扣完为止;取消责任主体及直接责任主体该年度重点项目评优评先资格;市级权限内事项未完成的,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