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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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促进其外汇业务的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恢复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开、增开外汇业务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银发〔1999〕140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的申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所属中心支行的监管能力,授权中心支行审批辖内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分支机构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的申请。
鉴于结售汇业务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办的外汇业务中如有结售汇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时,应会签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有否决权。关于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审批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本着方便银行的原则,
与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协商确定。
二、银行申请新开、增开外汇业务的条件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二)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各种风险的管理制度;
(三)经营稳健,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具有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资格的外汇业务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有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和必要设备。
三、银行申请新开、增开外汇业务应报送的资料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新开或增开外汇业务申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开办的业务品种的详细定义;
2.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本系统其他机构开办此项业务的情况;
4.开办该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
5.开发和实施新产品的方案。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部审计机构最近三年内对银行外汇业务活动的检查报告和处理决定;
(四)银行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银行业务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五)银行内部有效批准文件;
(六)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业务品种管理和操作部门主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配备情况;
(八)业务经营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审批外汇业务的范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外汇业务的经营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未颁布新的办法之前,仍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98〕汇管函字第048号文附件)执行。
五、对外汇业务审批工作的要求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审批过程中,应根据申请人的风险管理能力,严格审核,认真把关,杜绝一哄而上。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审批外汇业务,应及时报上一级行备案。
(三)继续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有关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9月发布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关于外汇业务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需要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的有关规定,因已在本通知中修改,不再适用;其他条款涉及的监管主体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改为中国人民银行,这些
条款在中国人民银行未颁布新的办法之前仍然有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汇业务监管职能移交之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外汇业务管理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未颁布新的办法之前仍然有效。



20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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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标准价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标准价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大公房出售力度,确保购房者的利益,加快住房商品化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价住房是指1993年以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向职工和居民出售的公有住房。标准价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是指购房者通过补交一定数额差价款,取得住房全部产权。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应坚持政策鼓励和购房者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为鼓励职工和居民将部分产权过渡到全部产权,1999年6月30日前补交房价款,不收取购房款利息。公式为:
补交差价款=原付款额/产权比例-原付款额
未办理产权界定手续的购房者,原付款额应由政府房改部门审查确认。
第四条 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补交的差价款,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补交差价款与原付款合并计算,应留足一定比例(多层楼房20%,高层30%,个人按1%交纳)作为下一步物业管理改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资金,专款专用。售房款和维修资金应存入政府委托银行房地
产信贷部,使用必须报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办理过渡手续程序。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填报产权比例调整审批表(附后),经房改部门批准后,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比例变更手续。
第六条 房改部门审批单位报告和产权比例调整审批表时,必须审查政府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出具的补交房价款资金及维修资金证明、原产权界定书和购房职工花名册。
第七条 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应根据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产权比例调整表,办理产权比例变更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8年11月22日
张生贵: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行政案件的法律分析

   【案情】公民王某研发了球形水箱的支架技术,2008年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一家民营公司在生产经营此类支架,王某为些提出专利权主张,公司则向专利局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经口审后,认为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随做出宣告无效的决定,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之诉。
   【法理】专利无效宣告是否被撤销,需要通过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程序当中,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审查行政机关宣告无效的法律依据、事实理由、审查程序是否合法。
   【诉由】王某认为第X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存在脱离审查原则的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予依法撤销行政决定。
   【争点】
   权利人认为行政决定存在的主要问题1)、违背的具体法律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5号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六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4.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基于上述法律及审查指南,复委会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出现的错误:专利复审委在考虑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仅仅考虑专利技术解决方案本身,没有考虑本专利的目的和实际技术效果,将权利要求与专利目的和效果割裂开来,未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违背审查原则。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要克服简单地将对比文的技术特征结合起来轻率地否定一项专利的创造性,应当将专利的技术方案、目的和效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第XX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审查判断方法,正是放弃了对专利目的和技术效果的审查,简单对比,而没有充分地考查各自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有益效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认定专利技术与对比文献时,忽略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在水箱安装及连接方式、大小圆环、水箱入孔检修及水箱侧体装置爬梯的区别,没有考虑为本专利带来的优于或不同于已有技术的“安装操作方便、简单实用的技术效果和克服结构复杂的技术难题”。依据法律规定,复审评价时,应当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标准】
   将“球形水箱的角钢支架”专利技术解决方案与“水塔底座”现有技术相比,对比文献“水塔底座”披露了“塔底”、“塔壁”、“框架”、“容置空间”、“顶托配件”、“抵撑片”、“锁固片”;“对比文献证据1”其中涉及的塔底、塔壁、框架、顶托连接带要素以及自下而上的组合式技术结构,明显不同于专利技术。
   对比文献没有披露水塔与底座的连接技术,对框架向下设角限定为三脚杆,对比文献1的设计目的和效果重要“底座”,专利技术的设计目的是角钢“支架”,这些均与要保护的专利是两种结构完全不同的装置。“球形水箱角钢支架”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支架”、“环体”、“焊接于环体边缘的多个垂直的支撑杆”、“连接于同一侧的支撑杆之间的上、下横杆及分别连接于环体与上、下横杆上的连接杆”;“水箱体的上端开设有检修入孔”、“水箱一侧的边缘上设置有方便用户安装、检修的爬梯”、“爬梯的一端连接于检修入孔附近的水箱体边缘,另一端置于箱体底端”;这是“球形水箱的角钢支架”专利的整体结构中各主要部件相互结合关系的最本质技术特征,正是这种各部件的紧密组合的关系,使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
  对比文献证据2《设计通讯》“支架式水塔计算方法的研究”披露的是“若干支柱组成”、“垂直地面或自顶部略向外倾斜”、“顶部与底部与环梁连接”、“顶部环梁和水箱环梁为一整体”。“对比文献2”虽然采用了“若干支柱”的网络组合式结构,这种装置并没有披露水箱安装及水箱入孔检修、爬梯技术,且主要强调的技术特征是“箱底环梁”与“支柱顶梁”为一个整体结构,没有披露水箱与支架的安装连接方法,也没有披露“环体、焊接于环体边缘的多个垂直的支撑杆、连接于同一侧的支撑杆之间的上、下横杆以及分别连接于环体与上、下横杆上的连接杆”。
  对比文献《建筑力学》“桁架结构”的梁和刚架,属于“桥梁、吊车梁”技术领域,与水箱支架并非相同的技术领域,不具有可比性。对比文献1、2、3的组合与要保护的专利技术各构件装配之间的组合无直接关系。
  球形水箱的角钢支架是一种“安装方便、结构简单以及实用的球形水箱的角钢支架”,其连接杆与支撑架装置,不仅结构简单,同时提高了装配速度,达到经济实用的效果,正是为了达到实用这一目的,球形水箱的角钢支架的技术解决方案采用了“水箱”、“安装于水箱体底部的支架”、“角钢支架”包括环体、焊接于环体边缘的多个垂直的支撑杆、连接于同一侧的支撑杆之间的上、下横杆以及分别连接于环体与上、下横杆上的连接杆。目的是便于安装组合,并设有爬梯将水箱体与角钢支架有效组合,大大方便了安装和检修,入孔在上的球形箱体、结构简单的支架与由底端到顶端的爬梯构成一个整体;角钢与球形水箱体的连接方式是焊接或镙铨固定,填补了球形水箱结构的整体技术空白。本专利作用是简单实用,达到制造组装方便,提高了效率,实现了目的。相比之下,“对比文献1”的解决的是“固定”建在高处、增加供水水压、避免倾斜移位的水塔问题;“对比文献2”解决的是支架弯转点及空间结构及稳定性问题;“对比文献3”解决的是桥梁、吊车梁的荷载及结构问题。
  【要点】从对比文献的组合看,虽然含盖了部分权利要求中的先需部分的技术,但因其不具备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显然不具备本专利的技术效果。从上面的分析得出,“对比文献1”中的水塔底座与球形水箱的角钢支架所起的作用有实质性差别,球形水箱的角钢支架与已有技术截然不同,由于目的的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有实质差别,其所达到的效果也不同,这种技术效果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意相不到的,因此,将球形水箱的角钢支架的技术解决方案同目的与技术效果三者结合起来,与现有技术对比,其实质性特点是明显的。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三款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规定,结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四章规定,专利复审委要判断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仅要考虑专利技术解决方案本身的创新程度,而且要考虑本专利目的和实际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用专利审查指南确定的解决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要克服简单地将对比文的技术特征结合起来轻率地否定一项专利的创造性的作法,而是将专利的技术方案、目的和效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认定专利技术与对比文献时,忽略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在水箱安装及连接方式、大小圆环、水箱入孔检修及水箱侧体装置爬梯的区别,没有考虑为本专利带来的优于或不同于已有技术的“安装操作方便、简单实用的技术效果和克服结构复杂的技术难题。复审评价申请无效宣告时存在主观因素影响对专利创造性的偏低估计,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比对时,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比如对比文献证据1里限定为向下分设四脚杆,顶托配件的连接带设计等客观局限性问题。因此,要求保护的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节约能源、减少能耗、提高效能,已有技术不足以否定和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技术对现有技术有着要素关系改变的技术特征,省去诸如已有技术里的顶托和连接带等一个或多个部件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要求保护的专利技术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体现在专利克服了技术偏见,在如何使得支撑球体水箱的技术领域里,一直存在着技术人员更多地考虑如何稳固和防止地震倾斜的技术趋向,通常认为支撑架部件越多越牢固,而舍弃往简单方便实用角度去考虑,阻碍了人们对本技术的研发,要求保护的正好克服了这些技术偏见,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导致专利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曾经检索已有技术,并未检到对比文献,不存在从文献当中得到启示的先决条件。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宣告无效的复审行政行为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