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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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统(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
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近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财统字〔2001〕2号),对2001年全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按照三部委《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表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中的基础数据,由计算机从被考核企业的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自动提取,作为“上报数”,生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随年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企业不再另行填报。表中的“核定数”和“确认数”由考核部门对企业上报数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
在考核确认过程中,被考核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的“上报数”与汇总会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另行上报,并附上说明材料。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确认结果,根据考核部门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行业标准值对照后得出,包括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两部分内容。1、完成情况分3种类型,根据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确定,大于100%为增值,等于100%为保值,小于100%为减值。2、所处行业水平分5种情况,将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行业标准值进行比较后,大于等于优秀值的为优秀水平,同理可判断出良好水平、平均水平和较低水平,低于较低值以下的为较差水平。
(三)对于上年度和本年度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应根据增亏或减亏情况,按照财统字〔2000〕2号文件的规定,依据汇总会计报表相关指标由计算机分别计算出增亏幅度或减亏幅度,填列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中。
为使考核部门了解企业经营效益等情况,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中由计算机自动提取计算列示3项补充指标,即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计算时剔除了利润总额为负数的情况)、利润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
(四)年初或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不计算保值增值率,只根据年初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据额做出判断,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1、年初权益为负值,年末权益为正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2、年初权益为正值,年末权益为负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3、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大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4、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小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
对以上4种特殊情况,考核部门必须在确认意见中作特别说明。
(五)企业实际完成的保值增值率以考核部门核定数为准,并由考核部门在结果确认表中签署确认意见后加盖公章生效。
二、关于考核工作程序
(一)确定考核对象。考核部门在确定了考核对象后,通知被考核企业,并提出工作要求。
(二)被考核企业报送考核材料。被确定为考核对象的企业在上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同时,报送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表,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企业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增减事项的说明材料。其中客观因素增减事项应提供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考核对象为企业集团的,应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为考核依据。
(三)考核部门审核。其基本步骤为:1、核实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考核口径的变动情况;2、审核各项客观因素对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3、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实际完成值;4、对照财政部统一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5、考核部门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上出具确认意见。
(四)汇总报送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对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上报上一级财政(国资)部门,并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和上海、深圳、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在向财政部(统计评价司)报送汇总分析时要附上保值增值结果汇总软盘(一式两份)和“——省(区、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完成情况表”(见附件)。中央有关部门要将对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汇总分析和汇总软盘报财政部备案。
三、有关指标计算和客观因素调整
(一)年初、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根据企业实收资本的国有资本出资比例,依据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数计算得出。
(二)各项分析指标基础数据均取自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根据财统字〔2000〕2号文件中的规定,其中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取自资产负债表;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取自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不良资产总额包括三年以上应收账款、长期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长期投资,取自基本情况表。
(三)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增加值,反映考核期间企业自身经营以外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反映考核期间因国家和授权投资机构直接投资或追加投资而使得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数额。2、无偿划入增加:反映考核期间政府将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划入本企业而引起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数额。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包括对土地的评估)而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4、清产核资增加:反映企业考核期间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家批准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5、接受捐赠增加:反映考核期间企业接受他人捐赠而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6、债权转股权增加:反映考核期间实行债转股后经国家批准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7、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指考核期间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影响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并经中央和地方政府认可的增加数,如“拨改贷”、各项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和资本公积的部分,产权界定增加以及享受税收返还增加流动资本等,企业因发生潜亏而虚增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也应视为客观因素增加。
(四)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减少值,包括以下内容:1、经国家专项批准核销减少:反映考核期间经国家专项批准核减国家所有者权益。2、无偿划出减少:反映考核期间国家采用无偿划出国有产权或分立的方式,使原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数额。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减少: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包括土地评估)后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4、清产核资减少:反映考核期间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经批准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反映考核期间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企业资产的损失,进而减少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数额。6、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减少:指考核期间上述因素以外其他客观原因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并经中央或地方政府认可的减少数。如考核期间消化了以前年度的潜亏,考核期间上缴政府或国家股东的利润分红等。
(五)按照财企〔2000〕295号文件通知,企业今年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故确认办法中相应的住房周转金不再作为客观因素考虑。尚未按规定调整的企业,仍作为客观因素增减项处理。
(六)扣除客观因素后国家所有者权益期末数=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增加值+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减少值。
附件:省(区、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完成情况表(略)


20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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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我国,由“非典”危机所引发的对于行政问责的思考,已进入一个制度化建设的新时期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一定进展,但随着行政问责制实践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存在行政责任不明、行政问责乏力、行政问责法律缺失、行政问责文化滞后、针对行政问责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存在缺陷等问题。本文针对行政问责制度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行政问责制把对行政权的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辐射到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并使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救济等制度化。实质上它是搭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制约、沟通、和谐的平台机制,是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推行、完善行政问责制,必将拉近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有效地预防行政腐败,减少行政运作成本,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概述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行政问责制的构成要素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或可能影响工作秩序、工作效率或者损害社会利益。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问责制的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予质疑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造成的事后责任的一种追究方法及模式,也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使得行政监督主体在行使行政问责权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行政问责制所包含的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问责的主体

就如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即行政主体一样,行政问责制的主体即行使行政问责的机关、单位或组织。其中包括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全国人大、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行政问责主体相对其他一些主体来说比较广泛。

2、行政问责的客体

也称行政问责的对象,处于被动状态,指被问的对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直接和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者和负责人。

3、行政问责的内容

指行政问责针对的问题,包括一切与职权或职务有关的行为和过程。主要是对过错责任、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但也注重对无作为的行政行为的问责,争取做到行政领域制度化的规范。

(二)行政问责的程序

行政问责的程序,即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官员进行问责。其关键是要实现责任划分的法制化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化,责任要体现到位到人,否则就会出现由于弹性过大,而最终无法实施。对于问责的程序,至少应该包括:问责的启动程序,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及责任追究程序。

(三)行政问责的方式

行政问责的方式,即问责方法。问责方式改变以往让问责对象作出简单的书面检查,为了让问责制落实到行政的各个层面,问责的方式应该包括行政责任、道德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等,

(四)行政问责的后果

行政问责的后果,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包括政治上、行政上、道义上的责任。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

在我国,2003年发生的“非典”危机到现在,因“失职”而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官员已有成百上千人。通过对失职行政官员的问责,对提高行政官员的责任意识,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据初步统计,至2008年8月,中国大陆共有12个省级政府出台了行政问责相关规定或办法,现行试点或推行问责制的市、县级政府更多;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的过程中也伴随着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缺陷,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行政问责法律制度性缺失

目前中国各地虽然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问责的办法和规章,但全国性的规范成文的法律特别是问责程序法仍处在缺失状态。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权力机关、监督机关以及公民的合法问责权利无法顺利实施。问责制度中随机性大,这不仅导致了“异体问责”的相对薄弱,而且使民主政治建设受到一定的阻碍。

(二)行政责任不明致无从问责

政府官员所使用的权力来自公众,与之相对应,政府官员就理应对公众负责并受其监督,而权力有多大,责任就应有多大。行政问责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政府官员和国家公务人员。而在中国,各级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不清。而且,由于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制度,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职责划分也不清楚,从而导致责任虚置或责任无法追究。

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纺织总会


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纺织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纺织(轻)工业厅(局、总会、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与解困突破口的部署,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年度分流安置任务。根据中央提出三年压锭1000万,分流安置120万下岗职工的目标,纺织总会决定,在两年内基本完成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任务。1998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60余万人,1999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50万人,2000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0万
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部门要将分流安置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具体分流安置指标见附表。
二、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计划。职工下岗分流要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先易后难,精心安排,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对于下岗的困难职工,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积极落
实各项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各地成立的压锭小组,在负责压锭核实、监督工作时,要首先检查职工下岗分流安置情况,督促和落实分流安置计划。
三、要充分有效地使用压锭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
四、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要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发展三产和多种经营项目;要结合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创造条件,对下岗职工在行业、企业间进行余缺调剂,积极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劳务输出,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有压锭任
务的企业,在新上项目需要招工时,三年内原则上不得使用农民工,不再分配农转非指标。
五、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7〕252号)精神,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实行托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原劳资部门或
劳动力管理部门的基础上建立,不再单独设立机构。所需经费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承担。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有关费用,不能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经费中列支。
六、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纺织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与纺织部门密切配合,抓好试点,总结经验。要把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点,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设专门服务窗口,有专人负责,与纺织
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尽快实行计算机联网。要加强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转变观念,树立自强自立、竞争就业的意识。要指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招工标准和条件,尽量多地招用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劳动部门要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的再就业
服务。
七、大力开展转业转岗培训。贯彻落实劳动部《“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劳部发〔1998〕36号),把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作为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部门、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的培训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普遍开展职业指导
,根据市场需求和其特点,确定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着力开展适应性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可以对准备自谋职业,特别是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职工,开始创业能力培训。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
负责培训工作,要将再就业培训计划与分流安置计划相衔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措施和办法。劳动部门要指导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优先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提供培训服务。所需费用,应从职工教育费中支付,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可从拨付给中
心的有关费用中支出。
八、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岗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九、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救助、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解决部分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问题。所需经费由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各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全部承担。
三年内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实困难的下岗职工,实行提前退休。退休金要适当降低标准,所需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
十、要充分利用国家及财政、税务、银行、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的工商登记、税费减免、资金支持的优惠政策。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政策,劳动部门要督促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



19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