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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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签订日期1988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在各个领域进行了友好合作,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这种合作进入了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一九八六年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主席沃·雅鲁泽尔斯基同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和一九八七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代理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对波兰人民共和国的访问更进一步促进了相互合作的发展。
  双方积极评价这几年来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方面取得的新发展。两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潜力为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长期合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这有助于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有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双方满意地指出,一九八四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波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议定书》、一九八六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以及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文件有效地推进两国合作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在最高级会晤中达成的关于发展双边关系的原则和长期稳定的波中合作原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纲要,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从各目的经济、科学技术成就和水平出发,积极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合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断开发和广泛采用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关键工艺技术,尤其是那些能在较短时间内带来显著效果的科学技术,着重发展对国民经济起关键作用的领域,以稳定发展两国经济,实现:
  --充分利用原材料,降低单位产品的物质消耗;
  --开发新产品,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
  --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能力;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
  --相互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二条 从发展两国国民经济出发,科学技术合作将首先在下列领域进行:
  --农业和食品工业
  --生物技术、遗传工程
  --电子、电信
  --机械制造、冶金
  --采矿、动力
  --测绘
  --化工
  --交通运输
  --海洋经济、造船
  --标准化
  双方将探讨就某些选定的项目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样机、样品开发进行全过程科技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科研单位之间建立直接科技联系,并努力为开展某些项目的合作建立共同科研小组创造条件。
  双方将积极探讨波方参与“星火”计划某些项目的可能性。
  考虑到科技进步对发展两国经济的重要性,双方将努力扩大科技合作范围,以使这种合作在发展双边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促进经济合作的发展。
  两国的中央科技管理机构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直接进行科技管理领域的合作,包括:计划编制、科技政策制订、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科技干部培训等。
  双方鼓励交换专家、相互转让技术和互办科技日、科技成果展览、研讨会等活动。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随着两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可对上述的领域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下列重要领域努力创造条件,发挥各自的优势,发展相互合作。
  一、研究和运用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海洋捕鱼及其产品加工。
  二、机械电子工业,包括:
  --研究和采用现代化工艺技术和装备,发展机械制造工业;
  --发展机床工业领域的合作,其中包括高效专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和液压器件;
  --在机械、冶金、化工、建筑材料、农业、食品工业中,采用新型、节省能源的设备;
  --相互提供电子工业的原材料、元器件、专用设备、检测仪表以及家用电器、计算机、自动化装置等最终产品;
  --船舶工业新技术和生产的合作;
  --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合作。
  三、化学工业,包括重化学合成,无机化学、石油化工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相互提供各种少量的化工产品以及医药原料和半成品。
  四、轻工业,包括能提高产品质量并可用替代原料和以废品为原料的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以及纺织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新工艺和设备的合作。
  五、在工业、住宅、道路、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领域,研制并采用省能、节料的工艺、设备和新材料。
  六、研究和运用发展陆上、海上、内河的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七、原材料工业,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的开采和冶炼,老矿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化工原料和矿物开采方面进行合作。
  八、地质勘探方面的合作。
  九、在煤炭的开采、安全生产和加工方面,研究和应用有效的技术和设备。在发电和供热设备以及合理利用电力方面,研究和应用现代化的工艺、设备。
  十、和平利用核能。
  十一、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研究并采用现代科学方法。
  十二、医疗保健事业,包括现代化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十三、发展旅游业的合作。
  十四、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进修和培训。
  随着双方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缔约双方将努力探索、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并作为本纲要的补充。

  第四条 考虑到易货贸易对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合作的重要意义,双方将致力于完成长期贸易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为此,需要:
  --努力扩大换货的领域;
  --加强换货与转让技术二者之间的紧密结合;
  --在两国领土上建立合资企业,作为加强经济合作的新方式,并为这类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条件;
  --发展双方省市间的合作;
  --在成套项目的技术供应中,注意利用双方某些机器、设备或其重要零部件合作生产的可能性;
  --互相参加对方境内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新工厂和生产线的建设;
  --提供必需的维修零配件和技术服务;
  --开展商业合作,包括市场商品的易货;
  --共同向第三国出口产品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劳务、专家培训和器材供应等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促进有关企业、经济组织和科研单位发展直接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利用多种形式实现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这些形式包括:
  一、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技术咨询;
  二、交流科技情报、样品,以及科学技术经验;
  三、转让技术知识和技术诀窍;
  四、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五、互派专家、实习生和培训人员。
  合作的条件和形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商讨具体合作项目时确定。

  第六条 本纲要为两国有关主管机构和有关企业、科研单位指出为发展相互合作而采取措施的方向。
  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有关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地方和经济、科研单位,根据各个时期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协商确定。
  中波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两国主管部门根据本纲要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将支持和协助两国经济部门实施本纲要的各项任务,并交流关于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和经验。

  第七条 本纲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纲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则本纲要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纲要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纲要签订的具体协议的履行,直至其全部完成。
  本纲要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总理            部长会议主席
    李 鹏              梅斯内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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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保证金融债券的顺利发行,强化对已发行金融债券的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发行金融债券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仅对于增强我们资金实力,支持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我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金营运的计划性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发行金融债券是一项全行性的重要工作,一定要加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各行要在行长的领导下,计划、储蓄、会计、出纳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金融债券发行计划,要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资金供需情况确定。
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编制,由各行计划部门负责。各分行要将发行金融债券额度计划和特种贷款计划纳入信贷收支计划一并上报,总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工商银行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各地人民银行不再审批),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执行。金融债券发行计划一经确定,应千方百计努力完成。
第四条 债券的印制与调运。
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由总行负责设计,印制,统一组织调运。
各分行接到总行《金融债券调拨通知书》后,立即组建由计划、出纳、保卫参加的调运小组,按总行确定的时间、地点,制定调运方案。调运小组成员的具体分工是:计划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出纳部门负责债券领取、清点及入库保管,并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免检手续及武装押运。会计部门凭债券调拨通知书做附件,填制“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记帐。
调运人员(含司机)要密切配合自觉遵守调运纪律,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办理其它事情,对调运时间及行车路线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 债券的领发及保管。
金融债券要贯彻“帐券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部门管券,相互核对,帐实相符。储蓄部门亦须帐券分管,一律纳入“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核算,按债券年度、种类、面额分别立户。
各行收到上级行调入或调给所属行金融债券时,应根据调拨单据或运送凭证分别填制“293未发行金额债券”表外科目收入或付出传票、凭以记帐。
调入、调出金融债券,要比照“现金出入库办法”办理,出纳部门按年度、种类、面额分别登记保管。
第六条 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前要做好核对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广为宣传,以推动债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发售工作以储蓄所和其它营业单位为主,发行时要严格发行手续,防止发生漏洞。营业终了,各发行点汇总填制收入凭证,注明发行债券的年度、种类、面额张数,作为进帐依据,并上划管辖行,同时填制“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凭以记帐。并清点结余的债券数量,入库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会计分录为:
发行点: 收 206支行辖内往来
付 239库存现金
管辖行: 收 156发行金融债券
付 206支行辖内往来
金融债券发行过程中,各行要随时掌握进度,做好余缺调剂工作。发行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未发出的债券集中到出纳部门保管。
第七条 债券的兑付。
债券到期前各行要做好兑付准备工作,所有的兑付点兑付时都要对外公告。具体兑付工作仍以储蓄所等发售单位为主。兑付时要认真审查债券真伪、是否符合兑付条件,审查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手续。兑回债券要随时加盖“已兑付”字样并剪角。
营业终了,各兑付点要按债券年度、种类、面额、张数、金额填制金融债券兑付凭证,连同兑付收回的金融债券,上划到管辖行。
会计分录:
兑付点: 收 239库存现金
付 206支行辖内往来
管辖行: 收 206支行辖内往来
付 156发行金融债券
付 263利息支出--其他
利息支出户
表外科目: 收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将兑付收回的债券入库保管,并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
残破污损金融债券的兑付,参照(85)银发471号《残破污损国库券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债券的销毁
债券要定期清理和销毁(一年一次),已兑付和作废的债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后,集中到有条件的地、市支行销毁。未发行的空白债券要集中到分行指定库点保管,报总行同意后继续发行或销毁。
债券的销毁工作由行长挂帅,出纳部门牵头,出纳部门凭计划部门提供的“金融债券销毁通知书”,制定销毁方案,并组织具体的销毁工作。销毁债券时要严格按照销毁残破人民币办法执行。会计、储蓄、保卫、稽核、监察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分行有关部门派人监销。销毁完毕后要将
销毁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保管行(县支行):
付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付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销毁行收到时:
收: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收: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销毁行销毁时:
付: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付: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发行金融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兑付到期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要与债券发行期限相衔接,特种贷款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兑付金融债券津贴费,总行按上年金融债券实际发行额的万分之三拨付。津贴费只发给有关人员不要搞平均分配。
三、各级行要随时掌握债券发行、兑付进度。储蓄、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计划部门提供有关数字和情况,计划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矛盾的有关规定皆以本办法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28号

《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被列入“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范围内的入选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的;

(二)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三)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

(四)已由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场内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下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

第三条 对企业改制和上市培育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对企业改制和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改制和上市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同意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

第五条 对上市培育和企业改制进行资助的范围是:

(一)上市辅导、保荐及审计、法律服务费用;

(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

(三)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

(四)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费用。

第六条 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的资助标准为: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符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符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符合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万元。

第七条 上述资助可以叠加申请。同一家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同一家企业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已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可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五)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企业,需要申请资助的,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第十条 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场内中介机构辅导下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并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委托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五)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股权登记托管证明;

(六)企业实际支出改制辅导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费用发生确认报告。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获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和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