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1:55:37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1997年11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力生产建设大型发送变电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电力部


电力生产建设大型发送变电设备、急需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1995年3月28日,电力部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确保电力生产建设所需大型发送变电设备和重要物资的运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运输管理机构及职责
电力部物资局归口管理电力生产建设所需大型发送变电设备和国家重点工程设备物资的运输及电力工程防汛、渡汛、事故抢修等急需物资的运输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国家下达的电力年度投产计划(含技改项目),会同有关司局编制大型发送变电设备运输年度计划。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发送变电设备运输的调度、协调等管理工作。参与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大件运输的可行性研究,参与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大件运输特殊运输费用的协调审查工作。
二、大件运输计划编制
1、年度大型发送变电设备运输计划的编制,由各主管投产项目的网省局根据部下达的投产计划(含技改项目),于年初2月28日前填报“年度投产项目大型发送变电设备运输计划表”(详见附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部物资局和建设司。汇总后报送铁道部运输局、国家计委重点司。
2、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大型发送变电设备需要变更计划时,应提前电告物资局,以便及时与铁道部运输局联系,安排好运输。
3、国家重点工程急需物资的运输,各制造厂或工程主管单位在向发货车站、铁路分局报送月度货运计划的同时,于每月8日前报物资局,由物资局汇总上报铁道部运输局重点安排。月度运输计划批准及发运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反馈。
4、工程防汛、渡汛,事故抢修等急需设备物资,按特殊情况及时联系,及时办理计划及运输。
三、大型设备运输调度及协调工作
1、各网、省电力局和工程主管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大件运输方案报送物资局和建设司,物资局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积极做好协调承运工作。
2、铁路大件运输以国家年度电力投产计划及报送铁道部运输局的大件运输计划为依据,在国家计委、铁道部的支持下,统筹安排和调度车辆。物资局积极配合铁道部做好调度协调工作。同时要求工程单位在大件运输过程中,对超级超限设备特别是禁止会车的设备运输要委托或派专人押运,掌握运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物资局,以便协同有关部门解决运输途中发生的问题。
3、各工程单位在大件运输所需特种车辆到达工地时,应及时卸货并报物资局。
4、各网、省电力局和工程主管单位要根据情况设专人负责大件运输工作,及时通报运输信息。
四、其它工作
物资局定期编报《运输简报》,及时向部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运输情况,传达贯彻有关运输的指示和意见,做好调度协调及部交办的各项运输工作,为电力行业的运输提供优质服务。
年度投产项目大型发送变电设备运输计划表
填报单位:
--------------------------------------------------------------------------------------------------
|投产项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到站|交货期|供货厂|使用特种车辆(吨位/辆)|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邮政编码: 电话: 填表人:

填报说明:
1、投产项目名称必须与电力部下达的投产计划项目名称一致。
2、本表只填报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变、除氧水箱、冷凝器、空气予热器、磨煤机等大型发送变电设备。大型发送变设备运输使用特种车辆只填报60吨及以上的特种车辆。
3、水轮发电机组,可根据每个部件使用不同吨位的特种车辆分别填报。
4、已到货的设备仍需填报本表,在备注栏内注明已到货。
5、上年未发运的大型设备转到当年运输的,仍请按上述规定填报。
6、进口设备使用的特种车辆无法填报的,可附上设备运输重量、尺寸(附三视图)和到达港口
7、需公路运输的大型设备,请与铁路分开填报。
8、表中的设备交货期请按电力部、机械部两部排队的交货顺序填报。
9、年度投产项目指的是当年和次年上半年的投产项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土地开发效益,进一步完善“以地补路”政策,为城市建设创造良好条件,经市政府研究,现对我市住宅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住宅建设计划管理。根据我市近期及远期对住宅市场的需求,每年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制定全市住宅建设总量计划以及分项计划,包括商品房、复建房、安居工程(含教师住房、经济适用房)、自建住宅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应在前一年度内向市计委、建委报告备案。未列入计划的住宅项目不得建设。
二、所有住宅建设项目(包括自建自用),立项前均须办理规划选址手续,选址后方可立项;立项后须到市建委报建。
严格普通多层住宅项目审批。在旧城范围内,除了“以地补路”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普通多层住宅项目。“以地补路”项目,可安排在旧城范围内新建道路两侧地块、危旧房屋改造地块上建设,但要从严控制,实施成片开发,不准见缝插针。
自建住宅原则上只能使用自有土地,并且不得将自建住宅作为商品房出售。自建住宅如需出售,须按商品住宅建设的程序办理手续,补交地价和各项规费后方可出售。
三、为节约用地,尽快启动已划出的土地,加快资金周转,凡承担市政道路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的其他开发项目,经市建委审核后可享受市政道路建设补偿用地的政策,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用来冲抵市政道路前期拆迁、补偿费用。
四、严格控制旧城范围内危旧房屋改造项目。旧城内的危旧房应加强维修,保证安全,一般不得翻建。确需翻建的危房,必须遵循“原地、原面积、原结构”的原则。连片旧住宅危房率达到一定比例确需成片改造的地块,经市危房鉴定处确认后,作为“以地补路”项目开发建设,由市
建委会市计委立项后,市规划、土地局办理建设前期有关手续。
五、城市污染企业搬迁及实行“退二进三”的企业,应列入旧城成片改造计划,逐步实施。一般不得单独搬迁工厂,原厂址建设住宅。搬迁工厂在原址建住宅的,须经市建委会同市计委批准,并列入计划方可实施。确需单独搬迁的企业,其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出让。污染企业搬至新区建
设新厂可享受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原厂址的开发建设不享受污染企业搬迁的优惠政策。污染企业不得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中签订帮助减免或承担有关税费的条款。
六、房地产开发单位以联建、参建形式参与其他单位的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的,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建住宅的,均纳入商品房管理范围,必须按商品住宅建设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关登记发证手续。

七、对已经立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当列入全市住宅建设计划。对“以地补路”项目、复建房项目优先安排建设。
对已划用地红线,长期不办的项目,每年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计委、规划、土地局联合组织两次清理,发现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公告收回。
八、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由市政府公布。基准地价调整由市土地局、物价局研究制定,按规定申报批准。在土地出让中,实施楼面价。
居民拆迁出城须向拆迁单位收取差价。差价标准由市拆迁办会同市物价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方案由建委会市物价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按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都要承担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所有建设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应有20%的房源作为微利房(或折算为费用)上交市政府。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九、修改市政府宁政发〔1995〕87号文件中“以地补路”计算方法。现“以地补路”计算方法为:下列4项费用之和等于应抵冲的市政道路建设费用:
1.经评估审准的土地出让金(上交部分除外);
2.按规定减免的规费;
3.居民拆迁出城安置的差价费;
4.商品房面积的20%微利房由政府收购(或由开发单位交纳微利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1993—1995年底前竣工的道路其“以地补路”项目,均按市政府宁政发〔1995〕87号文件精神办理;自1996年起“以地补路”项目,一律执行本规定。
十、提高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率。年内在旧城范围内除市政建设项目及“以地补路”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要从严控制(如能安排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的可批准。)
今后除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率达到60%方可批准拆迁。以后将逐年提高一次性定居率。市政建设项目也要逐步提高一次性定居率,力争用4—5年的时间实现我市拆迁居民基本一次性定居。
十一、本规定所指旧城,是指明城墙范围以内的地区;所指主城,是指绕城公路以内、长江以南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住宅,是指普通多层住宅(九层及九层以下)。
十二、市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9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