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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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部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亏损出现了不能按期支付职工工资和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情况,使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受到了影响。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应予足够的重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技术改造、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等措施,帮助企业扭亏增盈,逐步解决企业的亏损问题。对一时难以破产、撤销
和解散的亏损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三、应确保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少数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解决。
四、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可以开立工资预留户。对销货回笼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资金转入该户,以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五、企业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对生产自救项目缺乏起动资金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暂借部分生产扶持金,待生产恢复后归还;也可在银行同意贷给生产起动资金的情况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部分待业保险基金予以贴息。
六、对破产、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和停产整顿被精简的职工,按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对基本生活确实无保障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凡参加了待业保险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发给救济金,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没有参加待业保险的,所需基本生活费用从企业清
理维护费中列支。
七、对破产、撤销和解散企业离退休金的发放,要予以保证。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用养老保险基金按时、按标准支付;对少数没有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用企业清理维护费支付。
八、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时,必须同时考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安置工作。对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对被兼并或合并(含合资、合作)企业,由兼并或合并(? 献省⒑献?的企业负责人员安置;停产整顿企业,应在制定停产整顿方案时对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作出安排。
九、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通知做出规定。



199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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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测绘局


关于联合开展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测绘局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统一监管,全面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水平,保障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今年9月—12月联合开展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直接关系重大建设工程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对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全面了解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现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全面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的统一监管,全面提高测绘成果的质量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努力把质量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求的高度,提高对本次监督检查的认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大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管力度。

  二、组织领导

本次监督检查由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部署、联合组织。为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负责联合检查工作的日常组织与协调。

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抽调专家组成8个监督抽检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的抽样与检验工作。

  三、检查范围和结果

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全国甲级测绘单位2004年1月—2006年12月承担完成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测绘工程项目。检查的重点是国家级、省(区)市级重大测绘工程项目,工程测量成果(线路测量、变形测量等),城市控制测量成果和地形测量成果。具体项目将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本次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依法予以公布,并作为测绘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联系方式: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标准与质量监督处

刘海岩 010-88378636,sbsmsq@126.com

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谭明建 028-83359264,nqst@sbsm.gov.cn

附件: 1、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国    家    测    绘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维森 国家测绘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春燕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副司长
武文忠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副司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成 员:彭光明 四川测绘局副局长
高建忠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监督处处长
张万峰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市场处处长
杨和平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标准与质量监督处调研员
唐翼德 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主任
联络员:刘海岩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标准与质量监督处干部

附件2:



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工 作 方 案



二○○七年九月




目 录


一、概况……………………………………………………7
二、编制依据………………………………………………7
三、工作计划………………………………………………7
四、准备阶段………………………………………………8
五、实施阶段………………………………………………9
六、总结阶段………………………………………………11
七、提交成果………………………………………………11
八、附表……………………………………………………11



一、概况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统一监管,全面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水平,保障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根据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总体部署,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将组织实施“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保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
3、《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1997年;
4、《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测绘局;
5、关于对全国甲级测绘单位测绘项目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测办[2007]39号)。
三、工作计划
本次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全国甲级测绘单位承担完成的重点测绘工程项目30个。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分为三个步骤: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时间安排在2007年9月—12月。
四、准备阶段(2007.9)
(一)项目选取
1、选取原则
(1) 国家级、省(区)市级重大测绘工程项目;
(2) 工程测量成果(线路测量、变形测量等);
(3) 城市控制测量成果和地形测量成果。
2、项目初选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情况,截止2007年7月底全国共有506家甲级测绘单位在2004年1月~2006年12月承担完成的、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5917项。质检中心对全部项目进行了分析,按上述原则初步确定其中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测绘工程项目作为备选项目。项目类型涉及控制测量成果、地形测量成果、线路测量成果及变形测量成果等。备选项目见《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抽检技术方案》。
(二)编制方案
质检中心根据监督抽检工作的需要,以及选取的抽检项目情况,编制《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以及《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抽检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
(三)组成监督抽检组
根据选取的测绘项目类型、分布情况,质检中心组织8个监督抽检组,共32人组成。质检人员名单详见附表。
五、实施阶段(2007.9~2007.11)
(一)监督检查启动动员大会
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组织召开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启动会,正式启动今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在备选项目的基础上随机抽取30个项目作为监督检查项目。国家测绘局、国家质检总局向各监督抽检组下达监督抽检任务,开具《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
(二)抽检人员培训
为保证各监督抽检组工作程序、评判标准、检验成果资料的一致性和检验工作质量,质检中心根据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及相应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统一的检验质量记录格式,并对参加监督抽检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主要针对:确定抽样方案、样本抽取、检验参数、检验方法,质量问题定量和定性、原始记录要求、检验报告编写等。
(三)抽样与检验
抽样与检验按照《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抽检技术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实施步骤如下:
1、监督抽检组与相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通报监督抽检的具体安排。
2、监督抽检组到达被检单位后,出示国家测绘局、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并组织召开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组、被检单位参加的首次会,会议内容包括:
(1)监督抽检组介绍监督抽检的性质、目的、任务、抽检方法、检验依据及工作程序等;
(2)被检单位介绍本单位的基本状况、质量管理及测绘业务开展等情况;
(3)确定抽样方案。
3、抽检人员按照抽样方案抽取样本资料,填写测绘成果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由抽检人员及被检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确认签字,加盖被检单位公章。
4、成果质量检验。检验过程中作好各类检验记录,如实填写各类质量检验记录表。
5、检验工作结束后,组织召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检组、被检单位参加的末次会,简要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6、按技术方案规定的质量评定原则对成果质量进行判定,编写检验报告。
7、整理并上交抽检资料。
六、总结阶段(2007.12)
1、质检中心编写《2007年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现状分析报告》。
2、依法公布监督检查质量公告。
七、提交成果
1、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
2、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3、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现状分析报告。
八、附表
附表:监督抽检人员表



附表:
监督抽检人员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组内职务 工作单位 专业 职称
1 谭明建 男 组长 质检中心副主任 大地 高工
2 何文林 男 组长 质检中心副主任 航测 高工
3 陈诗文 男 组长 海南质检站站长 大地 高工
4 董明旭 男 组长 湖南质检站站长 航测 高工
5 刘松龄 男 组长 甘肃质检站站长 航测 高工
6 李恩宝 男 组长 辽宁质检站副站长 大地 高工
7 蔡建德 男 组长 河南质检站副站长 工测 工程师
8 周占成 男 组长 宁夏质检站副站长 工测 高工
9 曾衍伟 男 组员 质检中心副总工程师 工测 高工
10 余银普 男 组员 质检中心质检二部主任 大地 高工
序号 姓名 性别 组内职务 工作单位 专业 职称
11 谭 理 男 组员 质检中心业务部主任 工测 高工
12 王 珊 女 组员 质检中心质检二部主任工程师 航内 工程师
13 王 辉 男 组员 质检中心检验员 航测 工程师
14 陈 华 女 组员 质检中心检验员 数字化 工程师
15 彭华沙 男 组员 质检中心检验员 航内 工程师
16 曹 兵 男 组员 质检中心检验员 大地 工程师
17 杨玉忠 男 组员 天津质检站副站长 工测 高工
18 于立国 男 组员 山东质检站副站长 工测 正高
19 陈金林 男 组员 江西质检站总工程师 工测 高工
20 黄 健 男 组员 广西质检站质检室副主任 工测 高工
21 黄 凯 男 组员 上海质检站检验员 工测 助工
22 葛中华 男 组员 浙江质检站质检室主任 工测 工程师
序号 姓名 性别 组内职务 工作单位 专业 职称
23 周邦法 男 组员 安徽质检站质检室主任 大地 高工
24 刘彦峰 男 组员 福建质检站工程检验科科长 工测 工程师
25 孙荔平 女 组员 云南质检站检验员 航内 高工
26 金建立 男 组员 北京测绘院质检中心检验员 工测 工程师
27 潘建祖 男 组员 江苏质检站检验员 地形 高工
28 张慧江 男 组员 贵州质检站质量办公室主任 航测 高工
29 曲小军 男 组员 山西质检站质检室副主任 航测 工程师
30 冉崇宪 男 组员 广东质检中心检验员 工测 高工
31 李荣春 男 组员 陕西质检站质量办公室主任 大地 高工
32 周 靖 男 组员 河北质检站质检室主任 工测、地籍 工程师
备注:8个监督抽检组的人员组成,将在启动会后根据抽检项目情况确定。

天津市商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商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津政发〔1998〕80号)
全文

天津市商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会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办会水平,维
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会包括各类展销会、展览会、博览会、交流会、
洽谈会、订货会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包括中央及外地在津举办或联办)的各类
商品交易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交易会的平衡、审查、检查、指导和协调
服务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会的登记并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第六条 凡举办冠以“天津市”名称的商品交易会及外地在津举办的各类商品
交易会,均须经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
续。

举办未冠以“天津市”名称的商品交易会,须经交易会举办所在区、县商业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分别向市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审查、登记,并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筹展工作。未经审查、
登记,不得举办商品交易会。


第七条 主办及承办交易会的单位 (以下统称主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办会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所办交易会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四)有相应的交易会管理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交易会参展商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示和默示担保条件;
(二)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五)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主办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之前向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举办交
易会的计划和相关文件。
临时举办的各类交易会,申办单位须在举办前3个月向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书面申请和相关文件。
与其他单位联办的交易会,须向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联办协议。


第十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办单位报送的计划进行平衡、审查,并根据全
市商业活动的实际,统筹安排全年交易活动计划。


第十一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整个商品交易活动期间实施检查与指导,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主体资格,维护交易秩序,查处违法
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交易会期间,主办单位应将交易结果分为合同成交额、意向成交额
和零售额等项,于交易会结束后3天内报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会结束后,主办
单位要在1个月内将交易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交易会举办期间,主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参展商品,主办单位应要求参展单位提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
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 交易会期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借机向企业摊派、拉赞助、搞集资或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二)未经报批,擅自组织各种评奖、评比活动;
(三)假冒伪劣商品进入会场,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四)价格欺诈、价格岐视、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以及变相涨价、乱涨价等不
正当竞争行为;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权限分工,视具体情节,由工商行政
管理和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