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中德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以下简称《中韩协议))已分别于2002年4月 4日和2003年5月 23日开始生效。现就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人员
(一)凡不能提供由德国征收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联邦职员保险局(柏林)出具的《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的在华就业的德籍人员(以下简称“德籍人员”);
(二)凡不能提供由韩国国民年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在华就业的韩籍人员(以下简称“韩籍人员”)。
上述人员中到我国境内就业时已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免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享受我国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关于参保项目
(一)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韩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三、关于缴费时间及缴费比例、基数
征收在华就业的德籍、韩籍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从《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照参保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经办程序
(一)在华就业的德籍和韩籍人员在我国参保,须出具居留证件、有效护照或能说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就业单位到当地(或就业许可证核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统一编码要求,为参保的德籍、韩籍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贩户,并在数据库中建立参保人员中、外文姓名、国籍、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号码等信息。
(三)德籍、韩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计算,原则上以人民币缴纳。
(四)德籍、韩籍人员就业单位发生变更后,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五)德籍、韩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境时,须出示公安部门核办的出境手续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管理其参保登记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一次性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注销其个人帐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德籍人员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五、关于社会保险待遇
(一)在华德籍、韩籍人员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区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凡符合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储存额。取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其委托的国内代理人按月支付养老金,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本通知第四条之(五)规定的材料,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储存额,并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在华德籍人员接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区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失业的,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合格者,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本人离境,从办妥离境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并终止其失业保险关系。
在华德籍、韩籍人员参加我国社会保险涉及我国对外政治、经济合作等多方面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德籍、韩籍人员在当地就业和参保情况,完善基础数据库,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好在华德籍、韩籍人员的缴费记录、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社会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普者黑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7〕75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普者黑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及省驻文单位:
现将《文山普者黑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文山普者黑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安全工作,严格规范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确保文山普者黑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4003--1996)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山普者黑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文山普者黑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通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山普者黑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标准和非航空导航设备与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兼容的标准。
第四条 州无线电管理部门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文山普者黑机场应当按规定职责,做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将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纳入规划;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涉及对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批准规划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严格审查,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论证后审批,以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拆建(拆除)、改(扩)建,必须经州无线电管理部门论证,确定对电磁环境无影响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州、县规划管理部门、州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防止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恶化。
第二章 仪表着陆系统台站(ILS)电磁环境管理
第七条 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
第八条 航向天线阵位于跑道南端中心延长线上,距跑道南端260米处,坐标为东经104°19′13.6″/ 北纬23°32′45″;下滑台位于跑道北端西侧,下滑天线距跑道中心线垂直距离为120米,坐标为东经104°19′37.2″/北纬23°33′59.8″。
第九条 航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一个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天线阵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从天线阵开始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跑道末端,宽度为120米。下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以本台天线阵为中心前方长900米,宽240米的范围。
第十条 禁止在航向台、下滑台保护区内或以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保护区内种植高度超过0.3米的植被;修建建筑物、堤坝或道路;种植树木;设置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线缆;停放车辆或飞机;进行地面交通活动;通信和电源线缆穿越保护区。
(二)半径150米以内设置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三)半径300米以内设置35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设置11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 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四)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功率5KW的调频广播电台;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KW的调频广播电台。
(五)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KW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六)在天线阵前方±10°,距天线阵3000米,修建高于15米的建筑物和大型金属反射物、高压输电线等。
(七)下滑台保护区内有高于10米的金属建筑物、高压输电线、堤坝、树林、山丘存在,坡度超过±15%。
第三章 全向信标台(DVOR/DME)电磁环境管理
第十一条 全向信标台位于跑道西侧距跑道南端内撤位置560米,距跑道中心线260米,坐标为东经104°19′14.5″/ 北纬23°33′13.3″。
第十二条 禁止在以全向信标台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200米以内修建各类建筑物(机房除外),设置金属栅栏和拉线;半径2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2.5°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5°垂直张角,设置的金属栅栏和拉线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0.5°垂直张角;半径200米以外设置的金属栅栏和拉线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1.5°垂直张角。
(二)半径150米以内种植树木;距天线半径150—300米之间种植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垂直张角;300米以外种植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4°垂直张角。
(三)半径300米以内设置架空金属线缆(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线),新建交通流量大的公路、铁路、电气化铁路,设置35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300米以外设置的金属线缆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3°垂直张角。
(四)半径500米以内设置11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五)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KW的调频广播电台;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KW的调频广播电台。
(六)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KW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塔台)电磁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机场通信塔台设置位于停机坪东侧,坐标为东经 104°19′50.6″/北纬 23°33′56.6″。
第十四条 禁止在以机场通信塔台为中心的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生产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电视、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
第十五条 进入保护区内的所有数据线、电源线和电话线都应从保护区150米外埋入地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机场新建、扩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应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按其台站属性分类及保护要求实施有效保护。
第十七条 在文山普者黑机场航空无线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影响机场航空无线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部门,并按紧急预案采取行动。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