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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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2〕3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2日市十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连云港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 重大项目联审实行市审批办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合审批的其它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 重大项目联审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技术改造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建设局;外商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内联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招商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六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审批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重大项目联审实行“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并行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联审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连云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审批办。(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审批办提出。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审批办协商后确定。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审批办,市审批办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审批办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第十条 市审批办要加强对联审项目和联审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联审而未进行联审的项目,一经发现,市审批办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联审项目涉及未进入市审批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3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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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4日,财政部、外经贸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 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持续稳定地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事业,促使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经营活动,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统称派出单位)的外派人员(包括办事处、代表处、经理部分公司的人员);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或兼营上述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的外派人员以及派出执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 外派人员工资管理的原则
一、外派人员境外生活待遇由津贴制改为工资制。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对外派人员工资进行宏观管理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再规定统一的工资标准。
二、外派人员工资的确定应以经济效益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定额来确定。派出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来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发放办法,根据不同业务、工种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和考核指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三、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各派出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堵塞浪费漏洞,节约企业开支。个人生活费用应列入工资项目的,企业不再负担,也不得采取其他名目变相负担。
四、各派出单位核定和控制外派人员的工资水平应遵循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
第四条 各派出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并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一、境外承包工程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外派人员的工资可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组成。固定部分用于外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浮动部分与经济效益、完成定额挂钩。
(二)外派人员工资水平的确定,要根据外派人员实际完成效益指标、定额情况和责任轻重拉开分配档次。
(三)外派人员按在外职务和岗位级别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人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收取的管理费和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外派人员合同工资(扣除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5%,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外派人员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管理费和手续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个人所有。
第五条 实施经援成套项目的外派人员的生活待遇标准,在项目内部招、议标时,可按〔94〕财外字第412号文规定,计算该项目人工费的投标报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总价内,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由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六条 各派出单位要在外派人员出境前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必要时可要求外派人员提供担保或抵押。
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在境外期间的人身保险应由派出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其保险费由派出单位负担。
第七条 外派人员在境外的个人用房,必须由派出单位统一管理。由派出单位统一租入的,按租金计价,向外派人员收取住房租金;派出单位购买或建设的住房给外派人员使用的,原则上根据当地同类住房的租金标准向外派人员收取租金。派出单位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外派人员配偶随任或配偶探亲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不得以任何名义照顾性在派出单位或有关企业所属境外机构内为配偶安排工作。
第九条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设在境外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中方人员的工资待遇,可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外字〔1995〕18号)执行。
第十条 各派出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驻在国(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作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63号),经审评,批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等47所就业训练中心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重新认定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等124所就业训练中心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


附件: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
一、新批准的47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武清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唐山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邢台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河北省张家口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长治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大同市职业培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培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训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白山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林口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江苏省常熟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省淮阴市职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温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颍上县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蚌埠市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庐江县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厦门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莱芜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肥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开封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训练中心
湖北省老河口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城步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职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江油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射洪县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保山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商洛地区劳动就业技术培训中心
甘肃省白银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二、重新认定的124所
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
北京市海淀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塘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汉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就业培训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就业培训中心
河北省保定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秦皇岛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榆次市综合职业培训基地
山西省阳泉市劳动教育培训中心
山西省闻喜县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翼城县就业培训中心
山西省浑源县恒吉利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劳动培训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职业技术学校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辽宁省鞍山市劳动培训中心
吉林省辽源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吉林省梅口河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农安县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四平市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局职业技术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鸡西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龙江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桦南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上海市青浦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上海市闸北区就业训练中心
江苏省苏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省无锡市职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盐城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吴江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绍兴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东阳市就业训练中心
浙江省嵊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浙江省湖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永嘉县就业训练中心
浙江省上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安徽省淮北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安徽省淮南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蒙城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福建省龙岩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三明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建瓯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劳动局职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职业培训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江西省萍乡市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赣州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南城县就业培训中心
山东省邹城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青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诸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烟台市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蓬莱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招远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鹤壁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济源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新乡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三门峡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荆门市就业培训中心
湖北省鄂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当阳市就业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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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