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06年6月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原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为准,未予公布的,不得实施。
市长 骆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二十六、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200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 28号)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员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0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0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注销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04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 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主席令第53号)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05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06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7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 45号)
县级以上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208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
二十八、市人防办
209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 78号)
人防工程所在地人防办
210
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 78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办审批
二十九、市体育局
21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12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13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14
城市建设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82号 )
市、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市气象局
215
升放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市气象主管部门
216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县级以上气象主
管部门
217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三十一、市烟草专卖局
218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主席令第 46号)、《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二、市档案局
219
公民、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220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档案转让、出卖、赠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1996.7.5日修正)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三、市房产局
22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资质)
《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222
拆迁单位资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5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23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号)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224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29号)
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225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226
城市房屋延长拆迁期、拆迁项目转让审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三十四、市城管局
227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悬挂物设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号)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28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2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30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号)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31
因教学、科研及其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批准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订)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五、市
国家安全局
232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三十六、市
地震局
233
妨害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主席令第 94号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9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部门
234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部门
235
甲级《 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准入验证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3〕17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精神,现就横琴开发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横琴开发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横琴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二条。
2.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三条。
3.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4.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5.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二、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生活消费类货物,具体如下: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至第四章全部税号
2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七章全部税号
3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八章全部税号
4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谷物
第九章全部税号; 第十章全部税号
5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一章全部税号
6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
1201-1208;1211-1213
7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致的食用油脂
1501-1517
8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二章全部税号;第二十四章全部税号;25010011
9
成品油
2710
10
药品
第三十章全部税号
11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品
3301;3303-3307
12
肥皂、洗涤剂等
第三十四章全部税号
13
烟火制品;火柴
36041000;3605
14
塑料浴缸、淋浴盘等;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等
3922;3924-3926
15
硫化橡胶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
4014
16
衣箱、提箱、小手袋等;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4202-4203
17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4303-4304
18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等;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衣架
4414;4419;44211000
19
软木制品
4503-4504
20
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等
第四十六章全部税号
21
卫生纸、面巾纸等
4803;4817-4820
22
书籍、报纸等
32159010;第四十九章全部税号
23
羊毛、棉花、毛条
5101;51031010;52010000;52030000;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24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等
第五十七章全部税号;第五十八章全部税号
25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章至六十二章全部税号
26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6301-6304;6306-6309
27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全部税号;6504-6507;第六十六章至六十七章全部税号
28
陶瓷产品
6910-6912
29
玻璃制品
7013;70200091、70200099
30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一章中除7112之外的其他全部税号
31
钢铁制品
7323-7324
32
铜制品
7418、74199950
33
铝制品
7615
34
家用工具;厨房或餐桌用具;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等
82055100;8210;82119100;8213;8214;8215;83013000;8306
35
空调器;家用型冷藏箱;家用洗碟机;家用型洗衣机;家用型缝纫机等家用器具
84151010-84158300;84181010-84182990、84183021、84183029、84184021、84184029、84185000;84212110、84213910、84219910;84221100;84231000;84248910;8450;
84511000;84521010-84521099;84529011-84529019
36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子计算器
84433110、84433190、84433211、84433212、84433213、84433219;8470;84713000、84714140、84714940、84715040、84716050、84716060、84716071、84716072、84716090、84717090;85235110、85235120;85258013;85284100、85285110、85285190、85286100
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37
家用电动器具;手提式电灯;电话机;音响设备;录像机;放像机;磁带;数据存储器件等;摄像机;电视机
8509-8510;85121000;8513;85161010-85162100、85162920、85162931-85162939、85163100、85164000-85167990;85171100-85171220、85171800、85176299、85176910、85176990;85181000-85185000;8519;8521;8523;85258012-85258013、85258022-85258029、 85258032-85258039;8527;85284910、85284990、85285910、85285990、85286910、85286990、85287110-85287300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38
车辆
8701-8703;8711-8712;8715;87161000
39
航空器
8801;88021100-88024020;8804
40
船舶
8901;8903
41
相机或摄录一体机镜头;望远镜;照相机
85258022-85258029;
90021131、90021139;90051000;90064000、90065100、90065300、90065990
42
钟表
9101-9103、9105-9106
43
乐器
9201-9208
44
座具;其他家具;弹簧床垫、寝具等;灯具;活动房屋
94012010-94018090;94032000、94034000-94038990;9404;94051000-94052000、94053000;9406
45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第九十五章全部税号
46
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旅行用具;纽扣;圆珠笔;铅笔;打火机等
96033010-96033090;9605;9606;9608;9609;9613-9617;9619
47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全部税号
5.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中未列入上述生活消费类货物清单的其他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三、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区内个人、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生活消费类用品(具体商品范围同第二条中的“4”和“5”)。
5.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四、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并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和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本通知自横琴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