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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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各区、镇及市直各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资源指各机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各种业务数据的集合。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诸多机关单位在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法人、人口、空间与自然资源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合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等数据库。
  五、专业数据库指各机关单位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以及面向跨部门和领域应用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六、节点数据库指各区、镇范围内的综合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需求。机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能提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需求,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等。
  二、供方响应。掌握共享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应当对其他机关单位的共享需求及时给予响应。
  三、协调确认。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对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进行备案,界定全市共享信息的条目、种类及范围,制定《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凡列入《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共享。
  四、统一标准。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负责信息共享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保障安全。市信息中心构建全市机关单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监管机制,保护国家安全、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确保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需求方和响应方要签订政务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并报市保密局和市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六、无偿共享。各机关单位之间应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响应方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应当免费、及时和全面。信息响应方不予提供或不能按已商定协议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必须将有关情况、理由报市信息主管部门。市信息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与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市信息中心按照基础层、平台层、专业层和节点层四个层次,逐步整合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交换平台和构建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并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系统和相关数据库及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安全监控和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的运维。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责任人,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流程,明确目标和责任。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息采集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各机关单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共建共用”的原则,采集共享信息应当符合《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要求。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市信息中心会同市档案局对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存储方式及实施进行指导,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电子形式的政务信息资源归档标准,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单位应按照《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规定,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建设、更新与维护,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信息中心应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机关单位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机关单位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条 各机关单位根据业务工作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建立完善各自的专业数据库,涉及共享信息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应符合《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及相关标准。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需求情况、保密级别等因素,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供市直机关单位内部无条件、无偿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强制共享类;只能按有关规定提供给指定的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受限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非共享类。
  列入非共享类的,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
  第十二条 按照共享需求的原则,需求信息的机关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共享需求。
  掌握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按照其他机关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的需求情况和相关规定,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可共享信息的详细清单。
  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及相关规定审核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各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协调各机关单位分别确认,编制《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
第十三条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机关单位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详细列明各机关单位所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标明共享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类型、存储格式、密级、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
  第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制定、发布及解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单位的共享需求,对《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是全市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主要载体。各机关单位应根据《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采用在线查询、数据交换等方式共享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中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构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市信息中心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与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接口标准。
第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依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为各机关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市政务门户网站。通过市政务门户网站发布基本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交换目录与采集目录,提供信息查询、定位等服务,并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处理平台上建设政务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实现后续操作。
第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托市党政综合信息网络,保证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与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之间的实时连通;各机关单位应当按《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规定的时限,向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上传和更新共享信息。
  第二十条 各机关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机关单位如对其他机关单位提供的信息有疑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该信息的机关单位予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单位根据《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从市信息中心中获取的政务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中心及相关机关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和节点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全市重点工作,推动领导决策支持、应急指挥、流动人口管理、行政审批、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企业与个人信用、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支持面向社会和政府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各机关单位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章 信息共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获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会同相关机关单位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各机关单位应确保本单位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该保密信息的共享范围,共享该保密信息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该信息的提供单位签署共享安全保密协议。通过共享取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指定的用途和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评估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单位提供共享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及利用频率等,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发利用的评估体系,于每年年底对各机关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工作,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关单位有权向监察部门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对该机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将应当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时共享的;
  二、提供的共享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将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
  五、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七、未经授权,对共享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共享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八、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重点信息资源建设和维护年度计划,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给予资金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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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8〕17号


各市州财政局:

  《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及时转发县(市、区)财政部门。

  附件: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73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7〕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8〕8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设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以加快我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及筹资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建设资金。省政府通过以奖代补形式进行奖励。以奖代补资金由省政府筹集的资金和中央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组成。省市县各级财政均须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以奖代补资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第三条摇以奖代补资金坚持早建早奖、多减(COD排放量)多奖和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分为一般性奖补资金和专项性奖补资金两部分,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一般性奖补资金根据项目的“配套管网里程”和“新增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等因素计算奖励到项目。

  专项性奖补资金根据省政府的考核结果计算奖励到项目和市州,用于奖励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好、工艺先进的项目和完成或超额完成COD减排任务的市州。



  第二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范围及资金分配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范围包括:“十一五”期间新增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以及“十一五”以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第六条 根据财政实力,将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划分为四类地区(具体分类见附表)按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实行差别奖补标准,一般性奖励资金计算到建设项目。公式如下:

  某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该项目核定管网里程×每公里管网奖补标准+该项目核定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每万吨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奖补标准。

  第七条 专项性奖励资金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完工的项目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好、工艺先进且正常运行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一五”期末对各市州COD减排完成情况统一进行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COD减排任务的市州给予一定奖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分配到具体项目,专项用于配套管网建设,其分配方案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一般性奖励资金的拨付原则。

  纳入奖补范围的项目,在项目开工时预拨奖励资金的50%,然后视工程竣工情况分类结算。

  (一)项目按规划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的,根据规划和验收核定的实际建设规模结算,并拨付剩余的奖励资金。

  (二)项目未按期建成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的项目,其剩余的50%奖励资金,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具体扣减办法由省财政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专项性奖励资金的拨付原则。

  (一)对考核优秀的项目,根据当年的考核结果,一年拨付一次。

  (二)对完成或超额完成COD减排任务的市州,根据“十一五”末的考核结果,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实施项目,及时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建设项目。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以奖代补资金后二个月内将具体实施项目清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地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以奖代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局等部门对以奖代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建成管网运行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每年将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对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挪用以奖代补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剩余的以奖代补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项目运行及COD减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州财政部门要汇总上一年度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情况、污水收集处理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等,于每年7月底之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州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附表略)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危险园舍、设施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采取有效措施,逾期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业。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