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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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府发〔2004〕30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划》印发你们,供联系工作参考。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


为了健全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制度,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秘书长向州长负责,副秘书长向秘书长负责。
二、工作权限
(一)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处理、安排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州长、副州长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州长、副州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州政府出席各县、各部门的有关会议,参加外事活动。
(三)在州长、副州长外出期间,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三、工作程序
秘书长办理的重要事项,报州长、副州长审批。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应当通报秘书长,重大问题经秘书长审核后再报州长、副州长审批,一般的可以直接分管州长审批。
四、工作职责
(一)负责州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州政府领导组织实施州政府会议的决定事项。
(二)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和相关材料,其中以州政府名义发文,属重大事项,带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提请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属于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协调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若涉及两位以上副州长分管工作的,经分管的副州长审核后,由主管的副州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一般政务类公文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州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公文由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各部门报请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但需要部门和县政府支持才便于落实的,可授权有关部门冠以“经州政府同意”,向各部门、各县政府行文,由分管副州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审批、签发。重要材料提请州长、副州长审定。
(三)协助州长、副州长协调州政府部门的工作。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州长、副州长审定。
(四)协助州长、副州长组织处理需由州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及灾情;及时向州长、副州长报告人民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五)协助州长、副州长做好重要内外宾的接待工作。
(六)协助州长、副州长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七)办理州长、副州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制度
(一)建立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室副主任列席。
(三)会议不定期召开。日期、议程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如秘书长不能参加会议,由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四)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
2、通报工作情况。
3、研究安排相关工作。
4、讨论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五)会务工作由秘书一科负责。
(六)会议文件由秘书长批准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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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连续撞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案情]
被告人赵某在晚十时许酒后开车回家,在城郊一个比较偏僻的路段将行人甲撞倒,赵某为了逃避责任,驾车逃跑。途中因逃跑心切,超速行驶,又将另一违章横穿马路的行人乙撞倒,赵某仍未停车,继续驾车奔逃。赵某将乙撞倒时恰好被骑摩托车的王某发现,王某立即停车查看被害人乙,认为乙已经停止呼吸,遂驾车追赶赵某。赵某发现被人追赶,飞车狂奔。当车行至市区比较繁华地段时,在一交叉路口,正遇红灯,而王某已将追至,而且有交警也在追赶,赵某不顾人行横道有人通过,直冲过去,当时撞死一人,撞伤两人,后被交警拦截。被害人甲乙清晨6时前后相继被发现,均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甲在案发当时就已死亡,乙为清晨1~3时之间因失血过多而死。事后,赵某供认知道甲乙被自己撞倒后不是已经死亡了就是重伤了,若不及时抢救将死亡。但对人行道上撞死一人、撞伤两人的事实记忆模糊。据抓获赵某的警察证实,其被抓获当时的确酒气很大。

[分析]
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件事实的分析,将赵某连续撞人的行为分成三个行为阶段:(1)赵某将甲撞倒,驾车逃跑为第一阶段;(2)赵某在逃跑过程中将违章横穿马路的乙撞倒,为逃避责任再次逃跑为第二阶段;(3)在市区繁华路段撞死一人、撞伤两人为第三阶段。
一、笔者认为第一个行为阶段应该定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
就第一段的事实来说,它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人认为这个行为阶段不应该构成犯罪,理由是因为这是一个比较偏僻的路段,行为人又喝了酒,就不应该要求一个喝了酒的人预见到偏僻的路段还会有人出现,所以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司机的注意义务,这一义务是应该存在于行驶在繁华路段还是整个行驶过程中呢?笔者认为应该是整个行驶过程中。不论行驶在繁华路段还是偏僻的路段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都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司机在任何路段都有预见的义务。由于司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事故发生,应该承担责任,这并不是一个意外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个行为阶段不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的义务),而应属于交通肇事,要求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就意味着遵守了交通规则,就不会出事,不遵守就可能出事。规则就是义务,违反了规则就是违反了注意义务。司机在酒后开车就是违反了交通规则,喝酒这一行为表明司机的过失已经存在了,所以第一个行为阶段属于交通肇事且属于肇事后逃逸。
二、笔者认为第二个行为阶段也应该定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赵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超速行驶,将另一行人乙撞倒,当时乙没有被撞死而是被撞成重伤,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助,三四个小时后因流血过多死亡。第二个行为阶段关键的问题是当被害人有过错的时候是否能够直接影响对肇事者本人的定罪 ?①有人认为被害人违章横穿马路,又是在晚上十点多钟,在一个偏僻路段,司机在逃跑过程中很难预见有人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是被害人自己的责任。②也有人认为,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不至于导致他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之所以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根据通论的观点“当被害人有责任的时候,如果司机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个案件中司机不负全部责任,所以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③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被害人虽然有过错,但不能因为被害人的过错而抵消肇事者的责任,肇事者仍然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乙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被赵某撞倒,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另一方面,赵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双重违章,其也是有过错的。问题在于双方都有过错情况下,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有人提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应该分担责任。但笔者并不同意这个观点,因为民事责任是可以分担的,而刑事责任是不能分担的,这是由民法和刑法的本质差别所决定的。本案中的刑事责任所注重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个体的某种利益而对国家的某种秩序和国家的某种利益造成的侵害,因此刑事责任不存在分担的问题,存在的只是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问题。当然,被害人乙承担多大的责任对于赵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如何裁量刑罚有着重要的影响,是重要依据,但这种影响并不导致被害人有一定的过失就一定可以折抵肇事者的过失,不存在可以折抵的问题。既然肇事者有过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导致了利益受到侵害,那么他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不管对方是否有过错。在其他案件的处理上也是这样的,如诈骗,如果由于被害人自己过于无知,导致诈骗顺利成功,不能因为被害人自己的过错而放弃对罪犯的刑事追究。就是说:不论被害人本身是否有过错,都不应该直接折抵行为人的责任。但是,不是说被害人的过错对整个案件的定罪没有任何影响,它可以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来起作用。假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有了这样一个明显有利于被告人的 情节,综合行为整体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如果造成的危害比较大,情节也比较恶劣,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害人有过错,但综观整个行为的社会危害和恶性程度仍然应该构成犯罪。从本案来说,行为人赵某是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双重违章,情节不是较轻而是比较严重,而且是肇事后逃逸,且在肇事后没有任何救助行为,逃跑过程中又撞倒乙,赵某第二个罪行阶段的行为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对于本案的定罪,还应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这一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罪行阶段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理论界观点各不相同。通论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的犯罪,也就是说司机当时不知道自己的逃跑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不抢救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则其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故意;如果是故意,就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该构成间接故意不作为的杀人罪。如果按通论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致前一个人死亡,他的第二个行为阶段本身,就构成了两个罪,一个构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个是逃逸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是故意杀人罪。但这两个罪名是由一个行为造成的,是想象竞合。按想象竞合定罪的话,杀人罪是重罪,所以第一个行为阶段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个行为阶段构成故意杀人。另外有一个不同观点(对第三阶段的罪过形式上)认为:考虑到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已经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法定最高刑达到了十五年,在这种情况下,它本身可以作为处理间接故意作为的杀人罪,因为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相比较而言,罪行已经相对降低了,如果加上不作为罪行又降低了。杀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间接故意杀人一般不判死刑,又是不作为的杀人行为,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从实际处理的角度来说,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主观上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很难用证据进行证明,只能靠行为人的交代,如本案中行为人自己事后承认知道撞人不死即伤,不救助可能死亡。但如果行为人不承认知道,只认为被害人当时即已死亡,这样如何认定他是逃逸致人死亡呢?所以我们只能让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个罪行当中包含着间接故意(其中既有过失也有间接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实施了这样的行为(逃逸致人死亡)就可以根据司法者自己的判断,自由认定应该判多少年比较合适。所以这种观点认为应该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个形式当中包含着主观上的间接故意。按这种观点,第二个行为阶段应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和前一阶段成立两个罪,两个同等数罪都是交通肇事罪。
三、笔者认为第三个行为阶段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第三个罪行阶段,有人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人认为是故意杀人,还有人认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竞合,最后有人认为是故意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在这个罪行阶段涉及到的问题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由他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来说明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本案中,赵某在第三阶段撞死一人、撞伤两人,他既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屡屡与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侵害财产权利的犯罪发生重合(竞合)。在实务当中的一般做法是:只要是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而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不至于轻恕犯罪的话,就直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这是一种实际的处理方法。在本案中关键是看司机当时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假如司机没有喝酒,在交叉路口就一定会看见红灯,也一定会发现人行横道上有人通过,他仍然冲过来,那么他就是故意的,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赵某当时处于一种醉酒状态,是酒后驾车,这里涉及到这种醉酒能不能导致行为人主观的罪过形式发生变化?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法律责任,并且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也就是将醉酒的人和普通人同样看待,并不把醉酒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按照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和正常人相同,司机的醉酒不能影响他的刑事责任。司机作为一个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飞速行驶、超速驾车、闯红灯、看到人行横道的行人仍然往上撞,这就不能认为他主观是过失的,而应该认为主观是故意的。既然司机主观上是故意的,他危害的又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第三个行为阶段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的理论前提,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①如果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致所撞的人疏于抢救死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在罪过形式上包含着间接故意,那么对这个案件的定罪就是一个交通肇事罪的肇事后逃逸;一个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害犯,三个罪实行数罪并罚。②如果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二次肇事,而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包含着间接故意,那么这个案件可以定两个罪: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③如果认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仅限于过失,那么本案则应定以下罪名:第一个罪行阶段是肇事后逃逸;第二个罪行阶段是故意杀人;第三个罪行阶段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个罪实行数罪并罚。以上不同的定罪结果是出于对刑法理论前提的理解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相同,所以得出了以上这三种不同的定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本案应该定交通肇事逃逸罪、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行数罪并罚。

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根据《2009年度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厕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全国爱卫办将于2010年10-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共有10个省(区、市)100%完成2009年度项目任务。其余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克服困难,全力以赴,督促未完成任务的县、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项目执行的最后关键时期内,艰苦努力,加快进度,确保10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所有项目任务。

二、组织开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从今年10月份开始,各地要按照《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组织开展2009年度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省级考核验收工作要求在11月上旬完成,考核验收报告于11月10日前上报全国爱卫办。

三、做好迎接国家级现场考核验收准备。全国爱卫办将根据各地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抽取全国一半的项目省份进行国家级现场考核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方便简从的原则,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项目现场考核验收工作。

整体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全国爱卫办将按照医改项目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结果通报、问责等工作。

附件: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一、考核验收范围
执行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改厕项目的地区。
二、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法
(一)组织程序。
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由各级爱卫办组织实施,采取县级爱卫办自查,地、市级爱卫办核查,省级、国家级爱卫办抽查的方式。

各省级爱卫办根据本方案组织本省项目地区开展自查与核查工作,抽查结果和考核验收情况报全国爱卫办后,由全国爱卫办组织国家级项目考核验收组开展全国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

国家级考核验收组对被考核验收省份随机抽取2个项目县,每县随机抽取4个项目村进行检查。

(二)现场工作步骤。

1.熟悉项目地区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各类总结、汇报等信息。

2.收集各项工作进展,项目活动开展情况,完成质量及效果。

3.根据考核验收判定标准对考评进行评判。

4.考核验收组讨论考核验收意见,汇总、整理反馈意见。

5.向项目区反馈意见,听取项目区对考核验收意见的陈述。

6.完成国家级考核验收报告,报全国爱卫办汇总。

(三)信息收集方法。

1.听取当地情况汇报。

2.提出问题,与有关项目人员讨论项目执行中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3.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规划计划等文件、培训教材、技术图纸、照片、报表、传播材料等)。

4.项目村现场检查(厕所建设与管理使用情况、周边与家庭环境等)。

5.进行小组座谈或随机访谈。

座谈对象: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县(区)政府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工作组,相关部门领导;项目主要执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现场随机访谈:项目组织人员、受益群众等。

三、考核验收内容

(一)项目组织管理。

项目工作组和技术指导小组是否切实履行职责;

按照项目方案和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中央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

配套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任务完成率;

按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四)户厕建设质量和使用管理情况。

无害化卫生厕所建造质量;

群众正确使用、管理和维护卫生厕所情况及满意度。

四、时间安排
10月底前,完成省内考核验收,11月10日前将省级考核验收报告报全国爱卫办。
11-12月,完成国家级考核验收工作,全国爱卫办汇总结果与总结。

五、结果公布
全国爱卫办在完成项目考核验收后,将通过发文通报、简报等形式对考核验收结果进行公布,作为评判各地项目完成结果及执行能力的衡量指标,以及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