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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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国有企业:

为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保证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反映给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行为程序,促进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及下岗职工。

第三条 下岗职工是: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分配、安置的原国家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是城镇户口,合同期未满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工人);经组织人事部门吸收、录用、分配和安置的原国家干部。上述人员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本企业无法分流安置,且有就业要求但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下岗职工人员的管理,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再就业办公室”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下岗职工的管理及分流安置政策的制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指导所属企业落实分流安置方案,并对企业的管理情况和各项分流安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下岗程序



第六条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通过下列程序:

(一)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结合调整方案,制定职工下岗的规划和分流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审议,按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呈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及停产整顿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在停产前制定职工下岗规划和分流安置方案并听取企业工会意见,按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呈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前,应首先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分流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下岗待工协议(一式两份,企业和下岗职工各一份),约定职工在下岗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军、烈属,企业要尽可能不安排下岗,确需下岗的,企业及主管部门应优先给予分流安置。

第十条 夫妻在同一企业,不得安排双方下岗,已安排双方下岗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必须安排其中一方上岗。夫妻不在同一企业的,有一方已下岗,并领取了《下岗职工证》的,另一方企业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

第十一条 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下岗;不得以职工因工受伤或非因工受伤、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为由安排下岗;不得以残疾为由安排按比例招收的残疾职工下岗。



第三章 下岗职工登记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下岗职工登记制度,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或拟安排职工下岗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建立下岗职工登记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岗职工,均应进行下岗登记,申领《下岗职工证》。

第十三条 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下岗待工协议后,企业应在15日内组织下岗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编制《下岗职工名册》统一为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职工证》。

第十四条 《下岗职工证》由所属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申领《下岗职工证》须持下列材料:

(一)《下岗待工协议书》;

(二)《职业指导培训卡》;

(三)《下岗职工名册》;

(四)下岗人员居民身份证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予核发《下岗职工证》:

(一)在劳动教养、拘留、取保候审期间的人员;

(二)已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

(三)已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

(四)已在厂内分流安置到其他岗位的人员;

(五)自谋职业或通过其他渠道再就业的人员。

第十七条 领取了《下岗职工证》的人员可享受的权利:

(一)凭《下岗职工证》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

(二)凭《下岗职工证》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参加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为其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凭《下岗职工证》免费参加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招聘洽淡会;

(四)凭《下岗职工证》优惠或免费参加转业转岗培训;

(五)国家自治区及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领取了《下岗职工证》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月向所在企业报告自己的求职情况;

(二)主动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招聘洽谈会,积极参加转岗转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三)接受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四章 下岗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起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竞争上岗的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下岗职工管理台帐制度,掌握下岗职工的现状、动态变化和求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允许下岗职工到社会参加有收入的临时性劳务。

第二十二条 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由企业负责收回《下岗职工证》报送原发证机构注销。

第二十三条 下岗职工两次不参加为其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或三次不应聘为其提供的就业岗位的,视为其主动放弃下岗职工可享受的权利,由企业收缴其本人的《下岗职工证》,报送原发证机构注销。



第五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应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并加入全市劳动力信息网络,主动开展对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第二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将进行登记的下岗职工资料及时输入劳动力信息电脑终端网络,积极为下岗职工推荐就业。

第二十六条 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服务手段。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以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人员,建立职业指导制度。

(一)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座谈,分析就业形势,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确定转岗转业意向。

(二)设立职业指导咨询台、宣传栏、再就业电话等,为下岗职工解答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根据下岗职工的数量、岗位空缺信息,积极指导下岗职工参加转岗转业培训。新开发的就业岗位,应首先安置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下岗职工。



第六章 分流安置



第二十九条 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应坚持企业、行业内部分流与社会分流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手段、多种途径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第三十条 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鼓励社会各用人单位聘用下岗职工;

(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三)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下岗职工不服从分流安置,无故不参加转业转岗培训及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企业可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申领《下岗职工证》的人员,不纳入下岗职工管理范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如与上级政策不符的,则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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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转发石油工业部《关于对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十台400立方米球罐工程质量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转发石油工业部《关于对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十台400立方米球罐工程质量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现将石油工业部《关于对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十台400立方米球罐工程质量事故的通报》转发给你们。我们认为石油工业部对武汉工地球罐工程质量事故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认真负责的处理是正确的。通报反映取证单位的产品制造质量下降问题值得重视,希望有关主管部门也象石
油工业部那样对所属已取证的制造、安装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对那些产品质量下降的问题也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处理。
各级劳动部门今后要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安装质量的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范围之内,使之经常化,严格把好监督检验关。对产品质量下降的企业,要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会同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不同处理。对于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对粗制滥造,又坚持不改的,应吊销其制造许可证,并及时登报公布于众。
此件可转发给有关制造、安装单位,要求他们从该事故通报中吸取教训,认真对照检查,不断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把好产品质量关。

附:石油工业部关于对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十台400立方米球罐工程质量事故的通报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石油管理(勘探)局,管理局,各直属工程公司:
据查,石油部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在承建武汉石化厂十台400立方米球形储罐工程中,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现场组焊法规的要求,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片面追求生产进度和建安工作量,违反施工程序,造成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影响了武汉石化厂催化改造工程按期投产和向
武汉市供气,其影响是非常坏的。
造成这次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反操作规程,不按分带组装工艺技术要求办事;不严格按焊接材料干燥和处理规定控制使用焊材;未认真执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线能量和焊接预后热制度;放弃了整个探伤系统的质量控制,致使对口错边量、立柱垂直度、焊缝质量等超出规范
要求。特别使人不能容忍的是,当湖北省劳动人事厅和部压力容器检查组通报批评并令其停工整顿后,仍未引起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足够重视,整改速度慢质量差,在GO5罐热处理过程中,又一次违反工艺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使热处理温度超过规范规定要求100℃左右。这充
分暴露了第一工程公司在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了公司在取得三类容器安装资格后,没有严格按要求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不严,制度措施不落实。其性质是严重的,公司领导上要负主要责任。
球罐属于三类压力容器,质量得不到保障会引起恶性爆炸事故,其后果是不勘设想的。为了教育有关领导和广大职工,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特对第一工程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责令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停工整顿。在整顿过程中,要认真进行全员培训和质量教育,整顿队伍作风,严格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全面执行有关法规、规范。由公司领导和总工程师负责检查确认整改已取得效果,工程质量有了保证后,方可复工。部基建局
在复工后进行抽查。
二、对球罐组装中超规范的缺陷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整修措施,确保质量和安全。整顿后要组织有关方面(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劳动部门、设计单位和权威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经认可后方可使用。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降压使用或予以报废。
三、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和改进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发动群众,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整顿,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特别是对中原轻烃销售站球罐工程进行检查),严明纪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决纠正玩忽职守、违章作业、
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恶劣行为。对质量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职工予以表扬,对违章行为要给予处罚,以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四、第一工程公司要认真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作出严肃及时的处理。对公司经理王俊岭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整改情况和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作出处理。
五、各石油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发〔1987〕5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吸取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质量事故的教训,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工程创优活动,坚决同不重视安全和质量,不严格管理,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进
行斗争,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质量安全工作,为国家为人民把好工程质量关。



1987年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2001年6月21日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