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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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检检〔1997〕343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总公司、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

  为加强进口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商检总公司和海外商检机构尽快落实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工作。根据目前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工作执行情况,从1998年元月1日起,凡从日本进口的废物,一律凭日中商品检验株式会社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验。请各地商检局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附件     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自《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各有关商检局和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加强了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用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把关,有效地遏制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进口废物原料进入国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现针对《办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加强协调管理、规范工作、理顺关系、明确分工、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国家商检局主管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组织考核、认可境外检验机构,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协调。

  (二)中国商检总公司受国家商检局委托,负责经国家商检局指定承办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下属境外商检公司(简称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国家商检局做好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和外国检验机构(简称境外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并对其相关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国家商检局对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在装运前检验工作中产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和处理;及时向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传达国内有关进口废物原料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标准,并组织从事装运前检验的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下称中检公司)负责香港输往内地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受国家局委托,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的具体事宜。

  (四)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负责由业务范围地域输往中国的废物的装运前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所在国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落实进口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二、检验内容和分工

  (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承担进口废物原料的环保项目检验;对其中集装箱装载的废物原料,检验内容包括监装,防止换货。

  (二)口岸商检局对已经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负责环保项目查验;对因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在口岸作环保项目检验;有条件的可接受贸易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品质、重量检验。

  (三)到货地商检局对合同约定有品质、重量要求的进口废物原料进行品质、重量检验(已在口岸进行品质、重量检验的除外)。

  三、装运前检验管理方式

  (一)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可在所在国(地区)及其业务范围内采取以下检验方式:

  1.自验。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派员亲自检验、监装和封识,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环保项目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证书)。

  2.认可检验。对已形成规模经营、有收集和分选场地、建立有严格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检测措施的供货商或贸易商,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认可,在有效监督下,由其自验,对其中集装箱装载的废物原料,并由其实施封识,凭其检验结果换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3.委托检验。对供货分散、境外商检公司不便自验的,可以采取委托检验方式,通过协议委托货物集散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凭委托检验结果换发装运前检验证书。承担委托检验的机构必须有能力胜任装运前检验工作。

  采取认可检验或委托检验的,统一由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受理报验、出证、收费;并对认可检验的供货商(贸易商)或委托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和指导,要对其实行编定代码(代码统一为三个字符),其基本情况和代码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二)对尚无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的国家(地区)输入的进口废物原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装运前检验管理工作:

  1.根据外国检验机构的申请,由国家商检局组织考核、认可符合条件的外国检验机构承担装运前检验工作;

  2.由相邻国家(地区)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进行检验;

  3.根据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并经国家商检局的批准,由有关的口岸商检局派员进行装运前检验,必要时,到货地商检局可派员参与;

  4.从这些国家(地区)进口的废物原料,有关口岸商检局可接受贸易关系人的报验,应做到批批严格检验。

  四、口岸商检局检验管理方式

  各有关口岸商检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宣传及监督管理。

  (一)对已有认可境外检验机构的国家(地区)输入的废物原料,原则上要严格凭上述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验,以证书编号中的检验方式代号为区别,采取不同的到货检验管理方式(废金属的放射性检验项目除外)。

  1.查验。对集装箱装载的废物原料,经集装箱封识检验确证集装编号、封识编号与证书相符后,视不同的装运前检验方式,按不同的比例开箱抽查检验。抽查比例不低于同批总箱数的30%。经查验未发现异议的即换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放行;发现异议的,应按相应的检验标准对货物进行全面检验。

  对散运的废物原料,在卸货过程中或码头上对货物进行查验,查验未发现异议的换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放行;发现异议的,按相应的检验标准对货物进行全面检验。

  对进口废金属,口岸商检局在查验时必须在到货口岸复测其是否夹带放射性污染物。

  口岸商检局在查验中发现异议情况,不管属于何种装运前检验方式,在采取措

施前,均应及时与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取得联系。

  2.重新检验。对集装箱装载的废物原料在集装箱封识检验中发现无封识或实际到货的封识特征与申请人所持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相符的,应按标准重新检验。

  发现到货环保项目与所附装运前检验证书结果不一致时,应重新检验前以口岸商检局检验结果为准出证,同时与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或中检公司沟通,妥善处理,重大案例报国家商检局。

  (二)现阶段。口岸商检局对因故未作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受理报验时应采取一定的加严措施,并进行有关宣传,促进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全面实施。

  五、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基本要求

  (一)证书应注明如下内容:

  1.注明供货人及其代码、进口废物原料批准证书编号、集装箱装货地点或船舶散装的装货地点、实施检验的地点和时间。

  2.证明所验废物原料符合相应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

  3、以集装箱装运的,注明集装箱编号和封识特征及编号;

  4.以散装船舶运输的,注明报验重量、船名、提单号、装运舱位和船舱封识特征及编号。

  5.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

  中检公司和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出具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见附件。

  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境外其他检验机构只能经过自验后方可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其证书编号由国家商检局按认可程序通知各口岸商检局。

  (二)口岸商检局经批准派员出境进行的装运前检验,应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以适应进口废物原料要凭装运前检验证书运输的要求。凡需在境外出证的执行装运前检验任务的商检人员须在出境前将装运前检验证书上的供货人及其代码、商品名称、进口废物原料批准证书编号等内容填制清楚。严禁将空白商检证书携带出境。

  六、收费原则

  (一)国家商检局指定或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参考当地水平,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检验费。

  (二)凡申请人持有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口岸商检局在到货港进行查验时,不再收取环保项目检测费。

  (三)对报验人所持装运前检验证书与到货不符确属供货人责任的,口岸商检局应重新检验并收费。

  (四)有关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另行规定。

  七、广东、深圳商检局及其邻近港澳地区的下属商检机构,在对香港输往内地废物原料的检验管理中与香港中检公司所形成的现行作法,可继续沿用。

  八、对于通过陆运方式从与其接壤的周边国家进口的废物原料,有关商检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陆运口岸的实际制定适用于当地情况的管理规定,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九、信息汇总和统计

  (一)商检总公司、中检公司及开展装运前检验的商检局每月向国家商检局报告一次装运前检验的综合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二)国家商检局将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上报的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或贸易商基本信息和代码汇总后下发给各口岸商检局。

  (三)口岸商检局应将进口废物原料的统计纳入现行计算机统计制度,增加以下特殊要求:

  1.将供货商代码录入到上报国家局进口商品检验库中的“原产国别”的字段“YCG”内;

  2.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废物目录》内暂无商品编码的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原料,统一采用临时商品编码如下:

  废电机    FWJDQ001

  废电线、电缆 FWJDQ002

  废五金电器  FWJDQ003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中检公司和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

         出具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

 

  中检公司和指定的境外商检公司按统一的表达方式注明能区分检验方式的证书编号。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的表达方式统一如下:

  证书编号以10个字符表示。左起头两个字符代表出具证书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代号:

  “CI”为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

  “NA”为中国商检总公司北美分公司;

  “JC”为日中商品检验株式会社;

  “BI”为中国商检总公司不莱梅有限公司;

  “AI”为中国商检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RD”为中国商检总公司驻俄罗斯代表处。

  左起第三个字符代表检验方式,“A”为自检;“B”为认可检验;“C”为委托检验;

  左起第四、五个字符代表年份,由当年年号的最后二位数字表示;

  后5个字符,为当年出具证书的顺序号。

  编号举例:北美商检公司1997年经自验出具的当年第123份证书编号为“NAA9700123”;中检公司2000年委其他检验机构检验出具的当年第201份证书编号为“CIC0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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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基一[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文明礼仪教育是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加强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既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需要,也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是需要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课堂教学、校内外活动、学校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文明礼仪教育,不断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建设资源,建立机制,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的全面素质的要求,面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新任务,迫切需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提出系统性和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据此,我部制定了《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加强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利用和开发文明礼仪教育资源,坚持和拓展文明礼仪教育的实施途径,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

加强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对于提高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全民族的文明素质,增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大力推进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工作,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中小学开展文明礼仪教育,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吸收借鉴世界有益文明成果,遵循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礼仪素养,为他们文明生活、幸福成长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科学规划教育内容,使各阶段教育内容互相衔接、循序渐进,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寓教于乐,增强文明礼仪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知行统一。在教育学生学习文明礼仪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在生活中不断体验和感悟,并主动践行,把文明礼仪要求内化为个人修养和行为习惯。

(三)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文明礼仪教育,不仅需要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努力,同时还需要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力量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和良好氛围,实现教育的最佳效果。

三、目标任务

(一) 总目标

让学生知道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礼仪文化源远流长。让学生懂得文明礼仪是当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做人的基本要求。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内容,懂得文明礼仪是个人文化、艺术、道德、思想等修养的表现形式,是人们完善自我、与人交往的行为规范与准则。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谈吐、举止、服饰等个人礼仪,以及在家庭、校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领域的交往礼仪,养成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做优雅大方、豁达乐观、明礼诚信的合格公民。

(二)分目标

小学:重在培养学生良好文明习惯。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礼貌、礼节规范,在学习、生活实践中初步养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讲公德的良好习惯。

初中:在培养学生养成文明习惯的基础上,让学生理解学习文明礼仪的意义。培养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的意识。培养热心参与、友好交往的能力。能够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完善个人素养。

高中:让学生了解礼仪的渊源和内涵,掌握做人做事的原则和方法,提高合作、参与、交往的能力,培养乐观、豁达、积极向上的性格,形成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感,树立社会主义公民意识。

四、主要内容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确定文明礼仪教育的内容体系,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层次性和实践性。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的谈吐、举止、服饰等个人礼仪,以及在家庭、校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领域的交往礼仪。

小学1—3年级文明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礼仪

• 知道常用的礼貌用语。

• 掌握正确的形体姿态,养成良好的坐、立、行的习惯,保持正确的读书、写字姿势。

• 知道保持服装整洁,爱清洁、讲卫生。

(二)交往礼仪

• 能恰当、得体地称呼他人。

• 懂得尊敬父母,对长辈有礼貌。

• 尊敬老师,尊重老师的劳动。

• 知道同学之间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友好相处。

• 知道待客、做客的基本礼节。

• 遵守秩序,轻声交谈,不打扰他人。

• 遵守公共交通规则,不闯红灯。

• 掌握肃立、注目礼、少先队队礼等礼仪。

小学4—6年级文明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礼仪

• 掌握问候、致谢或致歉等礼貌用语。

• 掌握微笑、点头、鞠躬等常用体态语。

• 了解我国的传统节日礼俗。

• 了解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二)交往礼仪

• 孝敬父母长辈。

• 学会倾听他人。

• 知道餐桌上的基本礼仪,文明就餐。

• 掌握接打电话的礼貌用语。

• 做到集会时按时入场,遵守会场要求。

• 遵守公共场所的礼仪规范,做文明游客、文明顾客、文明乘客、文明观众。

初中文明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礼仪

• 了解礼仪的基本含义,理解学习礼仪的意义。

• 掌握与人交谈时的礼仪要求。

• 做到着装大方、得体。

• 了解涉外基本礼仪。

• 掌握在公开场合发言的礼仪。

(二)交往礼仪

• 理解父母,懂得感恩。

• 掌握使用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书信的礼仪。

• 做到集体活动时能遵守相关的规则和要求。

• 掌握拜访接待的基本礼仪,能热情、大方地与他人交往。

• 掌握与异性同学交往的礼仪。

• 能宽容、礼让他人。

• 在公共场所文明交流,不干扰他人。

高中文明礼仪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 个人礼仪

• 了解礼仪的功能与作用,理解礼仪的内涵与实质。

• 理解礼仪与自身素养的关系。

• 掌握不同场合谈吐和仪容仪表的原则与艺术。

(二)交往礼仪

• 掌握各种场合介绍和自我介绍的礼仪要求。

• 掌握各种场合握手的礼仪要求。

• 掌握演讲、辩论的礼仪要求。

• 做到在排队、乘用电梯等公共场合与人保持恰当的距离。

• 掌握基本涉外礼仪。

五、实施途径

学校要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文明礼仪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注重提高文明礼仪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全面了解文明礼仪。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初中《思想品德》和高中《思想政治》等课程中涉及文明礼仪的内容要重点讲述。语文、历史、艺术、体育等其他课程要根据本学科的特点,适时进行文明礼仪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利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进行文明礼仪教育。

(二)通过学校日常管理强化学生文明礼仪意识。文明礼仪体现在学校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各地各校要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要求,结合学校日常管理,引导学生从身边小事做起,注重文明礼仪,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文明礼仪氛围。不断开辟和拓展文明礼仪教育活动的空间,开展形式多样的以文明礼仪为主题的教育活动。采取讲故事、做游戏、知识竞赛、文艺演出、辩论会等形式,抓住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校园典礼等契机,利用挂图、黑板报、宣传橱窗、校园网站、图书阅览室等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礼仪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学校团委、少先队、学生会、社团组织、业余党校等团体组织的作用。

(四)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践行文明礼仪。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创新载体,结合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利用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福利院、旅游景点、部队营地等场所开展文明礼仪教育,使学生在实践中感受文明礼仪,践行文明礼仪。

(五)通过教师模范行为引领文明礼仪。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文明礼仪,通过教师的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促进学生文明礼仪习惯的养成。

六、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文明礼仪教育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抓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组织实施,整体规划文明礼仪教育,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文明礼仪教育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的长效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文明礼仪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二)全员参与,注重实效。全体教师要将文明礼仪教育作为教书育人的重要内容融入到教育教学活动之中,班主任、各学科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都应成为文明礼仪教育的实施者。要加强对教师进行文明礼仪教育的培训,鼓励教师积极探索,创新教育形式和方法,提高文明礼仪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三)开发资源,丰富内容。充分整合和运用各地已有的教育资源,同时通过建设专题网站,制作多媒体课件、音像制品,编写读物等多种形式开发资源,丰富文明礼仪教育的内容。

(四)加强督导,完善评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文明礼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定期对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要把学校开展文明礼仪教育的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内容,并对开展文明礼仪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把文明礼仪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标体系。

(五)各方协作,形成合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系统关工委和学校要主动联系相关部门、社区、家长,协同配合,确保文明礼仪教育的一致性,形成文明礼仪教育的合力。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开展中小学礼仪教育公益活动,重视舆论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老战士、老领导等“五老”人员的作用。重视和加强研究,为文明礼仪教育提供科学指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的管理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的管理规定
1991年7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为加强对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含滤嘴棒)的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26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查获没收的走私烟,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指定的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对伪劣假冒牌走私烟一律没收,公开销毁。
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对查没收购的走私烟的数量、品种、收购价格等,于每月初报国家局专卖办。省际间的调出、调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准运证。
京、津、沪三市除处理当地查没收购的走私烟外,原则上不得从外省调入处理走私烟。
三、对销售处理的走私烟必须加注明显标志。整箱包装,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加贴“处理走私烟”签封;条包装,由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加贴“处理走私烟”字条或加盖“处理走私烟”印记。调出方的省级烟草公司在调出走私烟的准运证、发货票上亦应加注“处理走私烟”字样。
四、凡调入走私烟的地区,一律在本地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销售处理,不得再将走私烟调往地区外,也不得搭配出售。除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可以销售处理查获的走私烟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销售走私烟。
五、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应设立专柜公开销售处理走私烟,限量直接卖给消费者,不准转手倒卖,不准批发。
六、处理走私烟各个环节的价格不得高于寄售烟的价格,以人民币结算,不准收取外币。
七、对查获的走私烟用丝束(含滤嘴棒),经检验合格后,由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的省级局按国家规定的标价统一收购,并统一分配处理。对伪劣的烟用丝束(含滤嘴棒)一律没收,公开销毁。
八、要严格纪律。对查没收购的走私烟、烟用丝束(含滤嘴棒),不准私分、不准私自处理、不准营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烟专〔1989〕19号文同时废止。